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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18608 號
要旨
行政機關依職權變更核課金額之行政處分,其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適用問題,宜先究明個別情形,視個案情形分別判斷適用有關之規定
主旨
有關本於法令核課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之行政處分,效力及時效中斷等事項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三,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 貴署 97 年 5 月 19 日環署基字第 0970036787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稱本法)第 110 條第 3 項規定,行政處分未經撤銷、廢止,或未因其他事由而失效者,其效力繼續存在。來函所稱「變更原處分之金錢數額」究係隱含撤銷原違法行政處分(本法第117 條參照)而另為行政處分;或廢止原合法之行政處分(本法第122 條參照)而另為行政處分;或屬違法行政處分之轉換(本法第116 條參照);或有其他情形?宜請貴署先予究明。
三、另查關於公法上請求權之時效期間、中斷事由及如何重行計算,本法第 131 條至第 134 條分別定有明文,來函詢及行政機關依職權變更核課金額,其請求權時效與時效中斷問題乙節,仍請就上開事項先予究明後,就個案情形分別判斷適用有關規定。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