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3 分鐘讀完 全文 900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4570 號

會議日期 109 年 03 月 30 日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法」乙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臺中市原創漫畫創作補助辦法」乙案,本部法制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部 109 年 3 月 25 日文版字第 1093008958 號函。

二、本部法制意見如下:

(一)辦法第 5 條:

法制用語上,在一定期間內必須行為者,使用「屆期」;表達已過一定期限之事實,則使用「逾期」(行政院法規委員會編印,「行政機關法制作業實務」,2011 年 12 月,第 375 頁至第 376頁參照),是以本條第 2 項所定之「逾期」,建請修正為「屆期」。

(二)辦法第 6 條:

本條規定:「申請補助案件不符第 3 條或第 4 條規定者,不予受理」,惟查辦法第 3 條第 2 項係規範申請人之消極資格,如「不符」該資格而不予受理,似有疑義,建請釐清修正。

(三)辦法第 7 條、第 11 條: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作用法均不得規定機關或其內部單位之設立。至於有關作用法內規定設置任務編組部分,則僅於有特殊考量時,方得例外予以規定,惟不稱「委員會」。是本辦法第 7 條第 1 項、第 11 條第 2 款有關「委員會」之用語,建請再酌。

(四)辦法第 11 條:

查行政程序法第 127 條規定:「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內容係提供一次或連續之金錢或可分物之給付者,經撤銷、廢止或條件成就而有溯及既往失效之情形時,受益人應返還因該處分所受領之給付。其行政處分經確認無效者,亦同(第 1 項)。前項返還範圍準用民法有關不當得利之規定(第 2 項)。行政機關依前二項規定請求返還時,應以書面行政處分確認返還範圍,並限期命受益人返還之(第 3 項)。前項行政處分未確定前,不得移送行政執行(第 4 項)。」是如民眾溢領補助之不當得利,於原授益處分在未依法撤銷或廢止前,其受領補助仍有法律上原因,尚不得逕予請求返還。查本辦法第 11 條僅規定有該條各款情形之一者,新聞局得視情節輕重追回部分或全部補助款,惟漏未規定應先予撤銷或廢止原補助處分,程序上恐生疑義,建請再酌。

正本

文化部

副本

本部法制司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內容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843 人 正在學習
讀癮筆記 小夙
高考上榜獨家 Notion 筆記
讀癮筆記 小夙 · 7.8 小時
NT$6,580
NT$16,800
省 $10,22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完整的法規資料與實務見解,AI 分析搭配原文效果更好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函釋

帶「法制字第 1090250457…」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