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5條的规定: 1.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这个条款指出,機關組織以法律确定时被称为"法",例如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如果涉及到业务相同但轄區或權限不同的機關,其共同適用的組織法律被称为"通則"。这意味着不同機關的組織法律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一个例子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它是機關組織以法律定名为"法"的一个例子。 2. 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这个条款指出,機關組織以命令确定时被称为"規程"。如果涉及到业务相同但轄區或權限不同的機關,其共同適用的組織命令被称为"準則"。这意味着不同機關的組織命令可能会有一些差异。 一个例子是地方行政機關組織準則,它是機關組織以命令定名为"準則"的一个例子。 3.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 这个条款规定,在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施行后,除了本法和各機關組織法規,不能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来规定機關的組織。这意味着只有基于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和各機關組織法規来确定機關的組織。 一个例子是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35條,规定有关各機關的組織法律需要在一定期限内进行修正的过渡条款。这表明了在本法实施后,不能通过作用法或其他法規来变更機關的組織。
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法律定名為通則。 機關組織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命令定名為規程。但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其共同適用之組織命令定名為準則。 本法施行後,除本法及各機關組織法規外,不得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定機關之組織。
立法理由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另同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經查目前有關組織法規名稱多為通則、法、條例及規程。其中「法」、「條例」、「規程」均用於單一機關組織,「通則」與「準則」則用於同類型之組織。 二、組織法規名稱宜予簡化及統一,以資明確,爰就適用法規位階及組織性質做為劃分標準,凡單一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法規定名為規程;至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無制定個別法規之必要,其組織法規名稱,則視其法規位階稱「通則」或「準則」,如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組織法規應以「準則」規範。 三、為區分組織法與作用法,揚棄曩昔法制未備時逕以作用法替代組織法之陋習,並劃一本法適用之優越性,爰於本條第三項,明文禁止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範機關之組織。 四、第三項所稱各機關組織法規,包括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人員等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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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依中央法規標準法第二條規定:「法律定名為法、律、條例或通則。」,另同法第三條規定:「各機關發布之命令,得依其性質稱規程、規則、細則、辦法、綱要、標準或準則。」。經查目前有關組織法規名稱多為通則、法、條例及規程。其中「法」、「條例」、「規程」均用於單一機關組織,「通則」與「準則」則用於同類型之組織。 二、組織法規名稱宜予簡化及統一,以資明確,爰就適用法規位階及組織性質做為劃分標準,凡單一機關組織以法律定之者,其組織法律定名為法,以命令定之者,其組織法規定名為規程;至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或權限相同而管轄事務不同之機關,無制定個別法規之必要,其組織法規名稱,則視其法規位階稱「通則」或「準則」,如內政部營建署各國家公園管理處業務相同而轄區不同,組織法規應以「準則」規範。 三、為區分組織法與作用法,揚棄曩昔法制未備時逕以作用法替代組織法之陋習,並劃一本法適用之優越性,爰於本條第三項,明文禁止以作用法或其他法規規範機關之組織。 四、第三項所稱各機關組織法規,包括主計、人事及政風機構人員等專屬人事管理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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