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90250602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臺中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乙案
主旨
有關「臺中市檢舉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獎勵辦法」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署 109 年 4 月 17 日環署空字第 1090028793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旨揭辦法名稱:
查旨揭辦法規範內容除獎勵事項外,亦規範有如何提出檢舉事項,故名稱是否修正為「臺中市固定污染源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案件檢舉及獎勵辦法」,俾符實際,建請考量(「臺中市使用中汽車排放空氣污染物檢舉及獎勵辦法」參照)。
(二)旨揭辦法第 8 條:
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作用法均不得規定機關或其內部單位之設立。至於有關作用法內規定設置任務編組部分,則僅於有特殊考量時,方得例外予以規定,惟不稱「委員會」,亦不得於作用法條文出現「設置」、「設立」或「設」等語。是本條有關規定「設置」、「委員會」等用語,建請再酌。
(三)旨揭辦法第 10 條:
查本條第 3 項但書並非本文之例外規定,而係本應辦理之手續,爰建議修正為「環保局應於扣除法定扣繳稅款及匯款手續費用後,將獎勵金匯入檢舉人指定帳戶」。
正本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