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第6條的規定,行政機關的命名方式如下: 1. 院:作為一級機關的名稱。 2. 部:作為二級機關的名稱。 3. 委員會:作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的名稱。 4. 署、局:作為三級機關的名稱。 5. 分署、分局:作為四級機關的名稱。 另外,依據機關的特殊性質,也可以另外定名稱。 例如,以中央行政機關為例,根據該法條規定,可以有以下的機關名稱: - 總統府:作為一級機關的名稱。 - 行政院:作為二級機關的名稱。 - 經濟部:作為二級機關的名稱。 - 原住民族委員會:作為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的名稱。 - 地方行政機關:作為三級機關的名稱。 - 警政署:作為三級機關的名稱。 - 財政部花蓮國稅局:作為四級機關的名稱。 上述的範例均根據組織基準法的規定,遵循該法條的行政機關命名方式。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立法理由一、現行機關名稱,未有統一標準,形成機關層級難辨,內部單位與機關名稱不易辨識,為各界所詬病。爰參考現有機關名稱,依一般體例、認知習慣及「變動最少」原則,依行政層級分別定其名稱。 二、二級機關之區別如下: (一)部:以人民為對象,於其業務範圍內,制定政策、研提計畫、訂定法規、編製預算並予以執行之機關。 (二)委員會: 1.一級機關之附屬機關,係以部為對象之政策協調、行政管理機關。 2. 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用之,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三級機關署、局均為二級機關部之附屬機關,其區別如下: (一)署:用於業務性質與本部主要職掌有所差異,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如內政部(主管地方自治)警政署、經濟部(主管工商業)水利署。 (二)局:用於執行為主、政策為輔之機關,可積極改組為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形態採企業經營之機關,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四、部分機關性質特殊,有另定名稱之需要者,為免與人民習慣及認知差距太大,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得另定名稱。
一、現行機關名稱,未有統一標準,形成機關層級難辨,內部單位與機關名稱不易辨識,為各界所詬病。爰參考現有機關名稱,依一般體例、認知習慣及「變動最少」原則,依行政層級分別定其名稱。 二、二級機關之區別如下: (一)部:以人民為對象,於其業務範圍內,制定政策、研提計畫、訂定法規、編製預算並予以執行之機關。 (二)委員會: 1.一級機關之附屬機關,係以部為對象之政策協調、行政管理機關。 2. 獨立超然行使職權之獨立機關用之,如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 三、三級機關署、局均為二級機關部之附屬機關,其區別如下: (一)署:用於業務性質與本部主要職掌有所差異,兼具政策與執行之專門性或技術性機關,如內政部(主管地方自治)警政署、經濟部(主管工商業)水利署。 (二)局:用於執行為主、政策為輔之機關,可積極改組為行政法人或財團法人形態採企業經營之機關,如經濟部智慧財產局。 四、部分機關性質特殊,有另定名稱之需要者,為免與人民習慣及認知差距太大,爰於本條第二項明定得另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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