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 第 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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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moooonn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五、❗️「分署、分局」➡️ 不須以法律定之(四級機關)
chichichi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行政機關共4級
一級:院(行政院)
二級:部、委員會、獨立機關(合議制)/ 中央銀行、國立故宮博物院、人事行政總處、主計總處
三級:局、署
四級:分局、分署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名稱定名如下:
一、院:一級機關用之。
二、部:二級機關用之。
三、委員會:二級機關或獨立機關用之。
四、署、局:三級機關用之。
五、分署、分局:四級機關用之。
II 『機關因性質特殊,得另定名稱』。
pqoo0214
5 years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https://www.ey.gov.tw/Page/D5E86579AC437C6E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