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制字第 1080251980 號
要旨
法務部就有關「政治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要點」草案一案之意見
主旨
有關「政治檔案開放爭議事項處理要點」草案一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查照。
說明
一、復貴局 108 年 11 月 11 日檔應字第 1080014509 號函。
二、本部意見如下:
(一)草案第 3 點:
1.依中央機關組織基準法第 5 條第 3 項規定,作用法均不得規定機關或其內部單位之設立。至於有關作用法內規定設置任務編組部分,則僅於有特殊考量時,方得例外予以規定,惟不稱「委員會」。本草案第 3 點有關「委員會」之用語,建請再酌。
2.本點規定:「……,並自提請審議日起 3 個月內作成處理決定,必要時得延長 3 個月。」,有無必要明定延長處理期限次數之限制?建請衡酌。
(二)草案第 4 點:本點第 2 項第 4 款建請修正為「經通知『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補正不完全。」,以符現行法制體例。(三)草案第 5 點:有關審議委員會之委員人數,本點第 1 項規定至少 7 名,有無明定委員人數上限之必要?建請斟酌。又第 1 項第 3 款及第 4 款學者專家與社會公正人士代表之比例及委員之任期等,有無明定之必要?均請再酌。
正本
國家發展委員會檔案管理局
副本
本部法制司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