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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503511300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要旨

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條或第 128 條規定撤銷原處分,因事涉具體個案,宜由主管機關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

主旨

有關貴局所轄公立學校教師解聘案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或第 128條撤銷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5 年 7 月 18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537091500 號函。

二、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17 條規定:「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同法第 128 條第 1 項規定:「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如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上開規定撤銷原處分,本部曾就相關機關來函所詢表示意見提供參考在案,學說及司法實務容有不同意見,見解未臻一致。至於本件是否符合本法第 117 條或第 128條之要件、得否適用上開規定撤銷原處分,因事涉具體個案,仍請貴局本於權責自行判斷卓處。

正本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10503511300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發布,要旨:行政處分業經行政法院實體判決確定,行政機關得否依行政程序法第…,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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