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2 條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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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時鐘倒流回中斷前繼續計算。
Q · 行政處分被撤銷後,之前中斷的時效會怎麼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當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溯及既往」失效時,原本因該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自處分失效時起視為從未中斷。換言之,時效時鐘倒流回中斷前的狀態繼續計算。若倒流後加計訴願、行政訴訟所經過的年數已超過時效期間(機關五年、人民十年),該請求權即告消滅。關鍵前提是「溯及既往」失效,僅向後失效者不適用本條,而適用第 133 條重行起算。
白話解讀
想像政府對你開了一張稅單,時效因此中斷,你以為這筆錢跑不掉了。但三年後,那張稅單被訴願會或法院撤銷,而且是「溯及既往」失效,意思是法律上這張稅單從頭到尾不存在。這時候魔法發生了:既然處分從沒存在過,時效的中斷也從沒發生過。時鐘倒回去,從原本的時間點繼續跑。如果倒回去之後,加上這幾年的空白,總時間已經超過了五年或十年(看你是政府還是人民),這筆錢的請求權就已經消滅了。政府花了三年打官司,打贏了撤銷之訴,結果發現自己原本的請求權在時間倒流中悄悄斷了氣。這條是少數對抗政府追討的「時間武器」。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是公法時效的計算規則:當中斷時效的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溯及既往失效時,既然該處分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其所生的時效中斷效果亦視為自始未發生,時效須回溯至中斷前的時點繼續計算,而非自處分失效後重新起算。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本條試算
- 請求權是否已因時效倒流而消滅(是/否 + 已經過期間)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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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的時效視為從未中斷,時鐘倒流繼續計算。
Q2時效視為不中斷是什麼意思?▾
把中斷效果當作從沒發生,時效從中斷前的時點接續計算,而非重新起算。
Q3第 132 條和第 133 條差在哪?▾
132 條處理溯及既往失效(倒流不中斷),133 條處理向後失效(重行起算)。
Q4撤銷和廢止對時效效果一樣嗎?▾
不一樣。撤銷原則溯及既往觸發 132 條,廢止原則向後失效走 133 條。
Q5處分被撤銷後機關還能重新開單嗎?▾
程序上可以,但須修正瑕疵且時效尚未消滅;溯及撤銷常使時效已過。
Q6人民和機關的時效期間各是多久?▾
依第 131 條,機關請求權五年、人民請求權十年。
Q7怎麼判斷時效是否已因倒流而消滅?▾
把處分前已經過期間加上訴訟期間,若達五年或十年即消滅。
Q8勝訴撤銷處分後第一件事該做什麼?▾
立刻計算時效是否已倒流消滅,並在機關重開前發函主張時效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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