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重點摘要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的時效視為不中斷,時效時鐘倒流回中斷前繼續計算。
Q · 行政處分被撤銷後,之前中斷的時效會怎麼算?
視為從未中斷,時效時鐘倒流繼續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當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溯及既往」失效時,原本因該處分而中斷的時效,自處分失效時起視為從未中斷。換言之,時效時鐘倒流回中斷前的狀態繼續計算。若倒流後加計訴願、行政訴訟所經過的年數已超過時效期間(機關五年、人民十年),該請求權即告消滅。關鍵前提是「溯及既往」失效,僅向後失效者不適用本條,而適用第 133 條重行起算。
想像政府對你開了一張稅單,時效因此中斷,你以為這筆錢跑不掉了。但三年後,那張稅單被訴願會或法院撤銷,而且是「溯及既往」失效,意思是法律上這張稅單從頭到尾不存在。這時候魔法發生了:既然處分從沒存在過,時效的中斷也從沒發生過。時鐘倒回去,從原本的時間點繼續跑。如果倒回去之後,加上這幾年的空白,總時間已經超過了五年或十年(看你是政府還是人民),這筆錢的請求權就已經消滅了。政府花了三年打官司,打贏了撤銷之訴,結果發現自己原本的請求權在時間倒流中悄悄斷了氣。這條是少數對抗政府追討的「時間武器」。
行政程序法第 132 條是公法時效的計算規則:當中斷時效的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溯及既往失效時,既然該處分在法律上自始不存在,其所生的時效中斷效果亦視為自始未發生,時效須回溯至中斷前的時點繼續計算,而非自處分失效後重新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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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上可以,但要過兩關:第一,新處分必須修正原處分的違法瑕疵;第二,時效必須還沒跑完。依第 132 條,溯及既往撤銷會讓時效倒流,如果原處分做成前已經過很長時間,加上訴訟期間的年數,時效可能已經消滅。內行人提示:很多人只注意能不能重開,卻忘了算時效。先算時效再決定要不要繼續抗爭。
普通撤銷(向後失效)只消滅處分未來效力,已中斷的時效繼續算中斷,走第 133 條重行起算。溯及既往撤銷讓處分自始不存在,時效依第 132 條視為從未中斷。實務上違法處分撤銷原則溯及既往,合法處分廢止原則向後失效。內行人提示:這個區別在 132 條的語境下價值千金,書狀要刻意主張溯及既往。
規範行政處分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的時效視為從未中斷,時鐘倒流回中斷前繼續計算,是對抗政府追討的時間規則。
把中斷這件事當作從沒發生過,時效不是重新起算,而是回到中斷前的時點接著算下去。
處分自始不發生效力、法律上視為從未存在,連帶其所生的時效中斷等附隨效果一併消滅。
132 條處理溯及既往失效(時效倒流、視為不中斷);133 條處理向後失效(時效自處分失效後重行起算)。
確認是否溯及失效 → 列出時效起算日、處分作成日、失效日 → 把處分前已過期間加上失效後至今期間,達五年或十年即消滅。
別急著慶祝,先拿計算機算時效是否倒流消滅,若已消滅在機關重開前發函主張時效抗辯。
(處分作成日−時效起算日)+(今日−處分失效日)≥ 五年或十年即消滅,保留所有送達與失效日書面證據。
看判決或訴願決定主文與理由是否寫明溯及既往撤銷,並對照行政程序法第 117、118 條的撤銷性質。
對被追討方而言,溯及既往撤銷(132 條倒流)通常更有利,可能讓對方請求權直接消滅;廢止向後失效則時效重新起算。
溯及既往失效套 132 條(視為不中斷),向後失效套 133 條(重行起算),主張錯條文準備的論點可能全部用不上。
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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