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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0970017903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7 年 05 月 27 日

要旨

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作成行政處分而中斷。但該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

主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32 條關於時效計算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責會 97 年 5 月 13 日原民衛字第 0970024001 號函。

二、「公法上之請求權,除法律有特別規定外,因 5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前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所作成之行政處分而中斷」,為行政程序法第 131 條第 1 項及第 3 項所明定。復依同法第 132 條規定:「行政處分因撤銷、廢止或其他事由而溯及既往失效時,自該處分失效時起,已中斷之時效視為不中斷。」準此,因行政處分作成而中斷之時效,自該處分失效時起視為不中斷。詳言之,自該處分失效時起,與原處分做成前已經過之時效期間一併計算消滅時效。至於上開所稱之「撤銷」包括作成處分之行政機關、上級機關、訴願(復審)決定機關與行政法院判決所為之撤銷原行政處分等情況,均屬之。

正本

行政院原住民族委員會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法律字第 0970017903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7 年 05 月 27 日發布,要旨:公法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因行政機關為實現該權利作成行政處分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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