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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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是公法時效的重啟基準。
Q · 行政處分確定後,時效什麼時候重新開始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133條,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要等到該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或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或因附期限屆至等原因失其效力後,才重行起算。換言之,救濟程序進行期間時效凍結,最終結果出爐才重新倒數。起算後的期間另依第131條(機關5年、人民10年)與第134條(不滿五年者拉長至五年)認定。
白話解讀
政府對你做了一個行政處分(比如一張稅單、一筆罰鍰),時效因此中斷。然後呢?中斷之後時效什麼時候重新開始跑?這條給了精確的答案:等到這個處分「不能再被挑戰」的那一刻。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你沒有提訴願,30 天救濟期過了,處分確定,時效從這一天重新起算。第二種,你提了訴願、打了行政訴訟,最後敗訴確定(或者你中途撤回),處分確定,時效從判決確定那天重新起算。還有一種比較少見的:處分因為附有期限而屆期失效,時效從失效那天重新起算。搞清楚這個「重新起算點」極其重要,因為政府必須在新的時效期間內完成執行,錯過了就真的追不到你了。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為公法時效的「重行起算」規範: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消滅時效,自該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之時起,重新起算。其作用在於確保救濟期間時效不進行,並使法律關係於處分確定後回歸明確的時效倒數。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133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於處分確定或失效後重新起算的起算點。
Q2時效重行起算是什麼意思?▾
原本因處分而暫停的時效,重新從零開始倒數一個完整期間。
Q3處分確定日怎麼認定?▾
沒提訴願是送達後第31天;有提救濟則以最終判決確定日為準。
Q4重行起算的期間有多長?▾
依第131條,機關請求權5年、人民請求權10年;不滿五年者依第134條拉長至五年。
Q5提訴願期間時效會跑嗎?▾
不會。救濟程序進行中時效凍結,要等最終確定才重行起算。
Q6第133條和行政執行法第7條怎麼連動?▾
處分確定後,行政執行法第7條的五年執行期間也從同一起算點開始倒數。
Q7處分附期限屆至也算嗎?▾
算。處分因附期限屆至等其他原因失其效力時,時效同樣自失效時重行起算。
Q8人民對政府的請求權也適用嗎?▾
適用。若你是請求權人(如退稅、國賠),救濟期間時效凍結,確定後才重新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確定時點 | 時效起算 | 備註 |
|---|---|---|---|
| 未提訴願 | 處分送達後第31天 | 自第31天重行起算 | 未提救濟,處分逕行確定 |
| 提訴願後未提行政訴訟 | 訴願決定確定日 | 自訴願確定日重行起算 | 訴願階段即終局 |
| 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日 | 自判決確定日重行起算 | 救濟期間時效全程凍結 |
| 處分附期限屆至失效 | 期限屆至日 | 自失效日重行起算 | 屬「其他原因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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