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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33 條

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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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是公法時效的重啟基準。

Q · 行政處分確定後,時效什麼時候重新開始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133條,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要等到該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或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或因附期限屆至等原因失其效力後,才重行起算。換言之,救濟程序進行期間時效凍結,最終結果出爐才重新倒數。起算後的期間另依第131條(機關5年、人民10年)與第134條(不滿五年者拉長至五年)認定。

白話解讀

政府對你做了一個行政處分(比如一張稅單、一筆罰鍰),時效因此中斷。然後呢?中斷之後時效什麼時候重新開始跑?這條給了精確的答案:等到這個處分「不能再被挑戰」的那一刻。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你沒有提訴願,30 天救濟期過了,處分確定,時效從這一天重新起算。第二種,你提了訴願、打了行政訴訟,最後敗訴確定(或者你中途撤回),處分確定,時效從判決確定那天重新起算。還有一種比較少見的:處分因為附有期限而屆期失效,時效從失效那天重新起算。搞清楚這個「重新起算點」極其重要,因為政府必須在新的時效期間內完成執行,錯過了就真的追不到你了。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為公法時效的「重行起算」規範: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消滅時效,自該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之時起,重新起算。其作用在於確保救濟期間時效不進行,並使法律關係於處分確定後回歸明確的時效倒數。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133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於處分確定或失效後重新起算的起算點。

Q2時效重行起算是什麼意思?

原本因處分而暫停的時效,重新從零開始倒數一個完整期間。

Q3處分確定日怎麼認定?

沒提訴願是送達後第31天;有提救濟則以最終判決確定日為準。

Q4重行起算的期間有多長?

依第131條,機關請求權5年、人民請求權10年;不滿五年者依第134條拉長至五年。

Q5提訴願期間時效會跑嗎?

不會。救濟程序進行中時效凍結,要等最終確定才重行起算。

Q6第133條和行政執行法第7條怎麼連動?

處分確定後,行政執行法第7條的五年執行期間也從同一起算點開始倒數。

Q7處分附期限屆至也算嗎?

算。處分因附期限屆至等其他原因失其效力時,時效同樣自失效時重行起算。

Q8人民對政府的請求權也適用嗎?

適用。若你是請求權人(如退稅、國賠),救濟期間時效凍結,確定後才重新起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確定時點時效起算備註
未提訴願處分送達後第31天自第31天重行起算未提救濟,處分逕行確定
提訴願後未提行政訴訟訴願決定確定日自訴願確定日重行起算訴願階段即終局
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日自判決確定日重行起算救濟期間時效全程凍結
處分附期限屆至失效期限屆至日自失效日重行起算屬「其他原因失其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53(Hemmung der Verjährung durch Verwaltungsakt — 行政處分對時效之中斷與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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