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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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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是公法時效的重啟基準。

Q · 行政處分確定後,時效什麼時候重新開始算?

從處分「不能再被撤銷」那天起,時效重新起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133條,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要等到該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或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或因附期限屆至等原因失其效力後,才重行起算。換言之,救濟程序進行期間時效凍結,最終結果出爐才重新倒數。起算後的期間另依第131條(機關5年、人民10年)與第134條(不滿五年者拉長至五年)認定。

白話解讀

政府對你做了一個行政處分(比如一張稅單、一筆罰鍰),時效因此中斷。然後呢?中斷之後時效什麼時候重新開始跑?這條給了精確的答案:等到這個處分「不能再被挑戰」的那一刻。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你沒有提訴願,30 天救濟期過了,處分確定,時效從這一天重新起算。第二種,你提了訴願、打了行政訴訟,最後敗訴確定(或者你中途撤回),處分確定,時效從判決確定那天重新起算。還有一種比較少見的:處分因為附有期限而屆期失效,時效從失效那天重新起算。搞清楚這個「重新起算點」極其重要,因為政府必須在新的時效期間內完成執行,錯過了就真的追不到你了。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為公法時效的「重行起算」規範: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消滅時效,自該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之時起,重新起算。其作用在於確保救濟期間時效不進行,並使法律關係於處分確定後回歸明確的時效倒數。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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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處分確定日到底怎麼算?

分兩種情況。沒提訴願,處分送達後第31天確定,時效從第31天重新跑。提了訴願和行政訴訟,以最終判決確定日為準。內行人提示:『送達日』是你實際收到的日期,寄存送達以寄存日起十天生效,這幾天差異在臨界案件可能決定時效是否消滅。

Q2提訴願期間政府能強制執行嗎?

原則上可以,訴願法第93條規定提起訴願不停止執行。但可申請停止執行,理由是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內行人提示:申請停止執行是獨立程序,很多人只記得提訴願卻忘了同時申請停止執行,結果訴願還在審錢已被扣。兩件事要同時做。

Q3行政程序法第133條是什麼?

規範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於處分確定或失效後重行起算的起算點,是公法時效的重啟基準。

Q4時效重行起算是什麼意思?

原本因處分而暫停的時效歸零,重新從處分確定日起算一個完整期間。

Q5什麼叫處分『不得訴請撤銷』?

指處分因救濟期間經過或救濟程序終結而確定,當事人不能再以訴訟請求撤銷。

Q6第133條和第131條差在哪?

第131條定期間長度(機關5年、人民10年),第133條定這個期間從哪一天重新起算。

Q7處分確定後時效怎麼算?

找出確定日(未提救濟為送達後第31天、有提救濟為判決確定日),加上第131條期間,並檢查第134條五年下限。

Q8處分確定日怎麼認定?

未提訴願是送達後第31天;提訴願是訴願確定日;打行政訴訟是最終判決確定日。

Q9怎麼確認政府的追討時效還沒過?

以處分確定日為起點往後推期間,比對是否已逾五年或十年,逾期則請求權消滅。

Q10如何主張時效已消滅?

舉證處分確定日,計算重行起算後期間已屆滿,於行政執行或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

Q11第133條 vs 行政執行法第7條差在哪?

第133條是公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第7條是執行名義的五年執行期間,兩者起算點連動但制度不同。

Q12第133條 vs 第132條差在哪?

第133條處理處分『確定後』重行起算,第132條處理處分『溯及失效』時時效視為不中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確定時點時效起算備註
未提訴願處分送達後第31天自第31天重行起算未提救濟,處分逕行確定
提訴願後未提行政訴訟訴願決定確定日自訴願確定日重行起算訴願階段即終局
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日自判決確定日重行起算救濟期間時效全程凍結
處分附期限屆至失效期限屆至日自失效日重行起算屬「其他原因失其效力」

確定時點

未提訴願
處分送達後第31天
提訴願後未提行政訴訟
訴願決定確定日
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日
處分附期限屆至失效
期限屆至日

時效起算

未提訴願
自第31天重行起算
提訴願後未提行政訴訟
自訴願確定日重行起算
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自判決確定日重行起算
處分附期限屆至失效
自失效日重行起算

備註

未提訴願
未提救濟,處分逕行確定
提訴願後未提行政訴訟
訴願階段即終局
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救濟期間時效全程凍結
處分附期限屆至失效
屬「其他原因失其效力」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wVfG § 53(Hemmung der Verjährung durch Verwaltungsakt — 行政處分對時效之中斷與重行起算)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行政處分名詞
  • 撤銷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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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3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