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3 條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之時效,自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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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3條規定,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自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或失其效力後重行起算,是公法時效的重啟基準。
Q · 行政處分確定後,時效什麼時候重新開始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133條,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要等到該處分「不得訴請撤銷」(救濟期間經過而確定,或行政訴訟敗訴確定),或因附期限屆至等原因失其效力後,才重行起算。換言之,救濟程序進行期間時效凍結,最終結果出爐才重新倒數。起算後的期間另依第131條(機關5年、人民10年)與第134條(不滿五年者拉長至五年)認定。
白話解讀
政府對你做了一個行政處分(比如一張稅單、一筆罰鍰),時效因此中斷。然後呢?中斷之後時效什麼時候重新開始跑?這條給了精確的答案:等到這個處分「不能再被挑戰」的那一刻。具體來說,有兩種情況。第一種,你沒有提訴願,30 天救濟期過了,處分確定,時效從這一天重新起算。第二種,你提了訴願、打了行政訴訟,最後敗訴確定(或者你中途撤回),處分確定,時效從判決確定那天重新起算。還有一種比較少見的:處分因為附有期限而屆期失效,時效從失效那天重新起算。搞清楚這個「重新起算點」極其重要,因為政府必須在新的時效期間內完成執行,錯過了就真的追不到你了。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33條為公法時效的「重行起算」規範:因行政處分而中斷的消滅時效,自該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確定)或因其他原因失其效力之時起,重新起算。其作用在於確保救濟期間時效不進行,並使法律關係於處分確定後回歸明確的時效倒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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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條試算
試算結果僅供參考,實際期間受法定中斷/不完成等事由影響,個案請洽專業人士。
🗺 判斷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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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處分確定日到底怎麼算?▾
分兩種情況。沒提訴願,處分送達後第31天確定,時效從第31天重新跑。提了訴願和行政訴訟,以最終判決確定日為準。內行人提示:『送達日』是你實際收到的日期,寄存送達以寄存日起十天生效,這幾天差異在臨界案件可能決定時效是否消滅。
Q2提訴願期間政府能強制執行嗎?▾
原則上可以,訴願法第93條規定提起訴願不停止執行。但可申請停止執行,理由是執行將發生難以回復的損害。內行人提示:申請停止執行是獨立程序,很多人只記得提訴願卻忘了同時申請停止執行,結果訴願還在審錢已被扣。兩件事要同時做。
Q3行政程序法第133條是什麼?▾
規範因行政處分中斷的時效,於處分確定或失效後重行起算的起算點,是公法時效的重啟基準。
Q4時效重行起算是什麼意思?▾
原本因處分而暫停的時效歸零,重新從處分確定日起算一個完整期間。
Q5什麼叫處分『不得訴請撤銷』?▾
指處分因救濟期間經過或救濟程序終結而確定,當事人不能再以訴訟請求撤銷。
Q6第133條和第131條差在哪?▾
第131條定期間長度(機關5年、人民10年),第133條定這個期間從哪一天重新起算。
Q7處分確定後時效怎麼算?▾
找出確定日(未提救濟為送達後第31天、有提救濟為判決確定日),加上第131條期間,並檢查第134條五年下限。
Q8處分確定日怎麼認定?▾
未提訴願是送達後第31天;提訴願是訴願確定日;打行政訴訟是最終判決確定日。
Q9怎麼確認政府的追討時效還沒過?▾
以處分確定日為起點往後推期間,比對是否已逾五年或十年,逾期則請求權消滅。
Q10如何主張時效已消滅?▾
舉證處分確定日,計算重行起算後期間已屆滿,於行政執行或訴訟中提出時效抗辯。
Q11第133條 vs 行政執行法第7條差在哪?▾
第133條是公法請求權的消滅時效起算,第7條是執行名義的五年執行期間,兩者起算點連動但制度不同。
Q12第133條 vs 第132條差在哪?▾
第133條處理處分『確定後』重行起算,第132條處理處分『溯及失效』時時效視為不中斷。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情境 | 確定時點 | 時效起算 | 備註 |
|---|---|---|---|
| 未提訴願 | 處分送達後第31天 | 自第31天重行起算 | 未提救濟,處分逕行確定 |
| 提訴願後未提行政訴訟 | 訴願決定確定日 | 自訴願確定日重行起算 | 訴願階段即終局 |
| 提行政訴訟敗訴確定 | 最高行政法院判決確定日 | 自判決確定日重行起算 | 救濟期間時效全程凍結 |
| 處分附期限屆至失效 | 期限屆至日 | 自失效日重行起算 | 屬「其他原因失其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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