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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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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處分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規定,因行政處分中斷時效之公法請求權,原有時效不滿五年者,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Q · 原本時效只剩兩三年,被行政處分中斷後重算還是這麼短嗎?

不會。重行起算後至少給你五年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的公法上請求權,一旦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於處分不得訴請撤銷(確定)後重行起算時,時效期間一律拉長為五年。這是時效制度的最低保障:原始時效再短,重算後都有五年底線。但要注意兩點——這五年是取代原始期間,不是另外加五年;起算點是處分確定日,不是處分做成日。若原始時效本來就滿五年以上(例如十年),則不適用本條,仍依原期間計算。

白話解讀

有些公法請求權的原始時效很短,短到可能不夠用。比方說,某個特別法規定的請求權時效只有兩年。政府做了處分中斷時效,然後處分確定了,時效重新起算。如果重行起算還是只有兩年,政府光走內部簽核流程可能就去掉大半。134 條設了一個底線:不管你原本的時效多短,只要經過行政處分中斷再重新起算,至少給你五年。這五年不是恩惠,是制度設計上的務實考量:行政機關從做成處分到完成執行需要時間,如果時效太短,機關做了處分卻來不及執行,等於白做。對人民來說也一樣:你對政府的請求權被處分中斷後,重行起算至少有五年可以主張,不會因為原始時效太短而措手不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為公法上請求權消滅時效的最低保障規範。當請求權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且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一律為五年。本條僅抬高時效下限、不縮短超過五年的原始時效,與第 131 條(時效基本期間)、第 133 條(重行起算起算點)共同構成公法時效體系。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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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原本時效只有兩年的請求權,被拉長到五年後,這五年內都能主張嗎?

可以,從處分確定日起算的五年內都能主張。但這五年是取代原始的兩年,不是兩年之外再加五年;若原始時效是十年則不適用本條。起算點是處分確定日,不是處分做成日,訴訟拖了幾年才確定者,五年從確定後才開始算。

Q2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對一般人有什麼實際影響?

最常見是被政府追繳溢領補助款或退還多收費用,而相關法規時效很短時。經行政處分中斷後依本條重算至少五年。被追繳者代表政府有更充裕收款時間;向政府請求者代表自己也有更長主張時間。看公文上的時效別只看母法,要連第 134 條一起看。

Q3行政程序法 134 條是什麼?

公法上請求權時效的最低保障:原有時效不滿五年者,因行政處分中斷後重行起算,一律為五年。

Q4公法上請求權時效重行起算是什麼意思?

時效因行政處分中斷後,於處分確定時重新開始計算,先前已進行的時效歸零重跑。

Q5什麼情況下時效會變成五年?

同時滿足兩條件:請求權因行政處分中斷時效、且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

Q6時效中斷和重行起算差在哪?

中斷是讓已跑的時效歸於無效;重行起算是中斷事由消滅後從特定日重新計算。

Q7重行起算的五年從哪天開始算?

依第 133 條,從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確定)之日起算,不是處分做成日。

Q8怎麼判斷我的請求權適不適用 134 條?

先查母法原始時效是否不滿五年,再確認中間是否曾因行政處分中斷時效,兩者皆是才適用。

Q9被政府追繳,怎麼算實際剩多少時間?

以處分確定日為起點,原始時效不滿五年者算五年,標在行事曆並提前半年準備。

Q10怎麼確認行政處分已經確定?

救濟期間屆滿未爭訟,或訴願、行政訴訟程序終結不得再訴請撤銷時即確定。

Q11134 條 vs 131 條差在哪?

131 條訂時效基本期間(五年/十年);134 條只在原時效不滿五年、且經處分中斷時把重算期間拉到五年。

Q12原始時效十年也會被縮成五年嗎?

不會。本條只抬高下限不壓低上限,十年仍依原期間重算。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情境重行起算後期間依據
原始時效 2 年5 年第 134 條(不滿五年→拉至五年)
原始時效 3 年5 年第 134 條(不滿五年→拉至五年)
原始時效 5 年5 年第 131 條(已達五年,不受 134 影響)
原始時效 10 年10 年第 131 條(超過五年,134 不適用)

重行起算後期間

原始時效 2 年
5 年
原始時效 3 年
5 年
原始時效 5 年
5 年
原始時效 10 年
10 年

依據

原始時效 2 年
第 134 條(不滿五年→拉至五年)
原始時效 3 年
第 134 條(不滿五年→拉至五年)
原始時效 5 年
第 131 條(已達五年,不受 134 影響)
原始時效 10 年
第 131 條(超過五年,134 不適用)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wVfG § 53(Hemmung der Verjährung durch Verwaltungsakt,行政處分對時效之中斷與重行起算)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5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行政處分名詞
  • 中斷時效名詞
  • 撤銷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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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規定:「因行政處分而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34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