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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4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處分中斷時效之請求權,於行政處分不得訴請撤銷後,其原有時效期間不滿五年者,因中斷而重行起算之時效期間為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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