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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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允許以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公法上法律關係,但性質不適合或法規禁止締約者除外。
Q · 可以跟政府簽契約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35條,公法上的法律關係原則上可以用行政契約來設定、變更或消滅,人民因此能與行政機關協商條件、白紙黑字約定彼此的公法權利義務。但有兩道限制:一是契約性質不適合締約(如兵役義務、稅額核定),二是法規明文規定只能用行政處分者。落在限制範圍之外,即可締約。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的關係,不一定是「政府命令你、你服從」這種單行道。這條打開了一扇很多人不知道存在的門:你可以跟政府「簽約」。不是比喻,是真的簽一份有法律拘束力的契約,雙方坐下來談條件,白紙黑字寫清楚彼此的權利義務。這在行政法上叫「行政契約」。跟民事契約最大的差別是,這份契約處理的是公法上的關係,例如土地徵收的補償方案、BOT 案的權利義務、政府委託民間機構辦理公務的條件。但有個但書:如果法律明文規定某件事只能用行政處分(政府單方面決定),或者這件事的性質不適合用契約處理(例如兵役義務、稅額核定),那就不能簽約。這條但書就是防線,防止政府用「契約自由」的外衣包裝不平等的交易。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35條為行政契約之總則性規定,明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使人民與行政機關得於協商基礎上形成公法權利義務,但以契約之性質適合締約且無法規明文禁止為前提,藉但書防止政府以契約規避依法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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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契約是什麼?▾
人民與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權利義務所締結、具法律拘束力的契約,例如徵收補償、BOT、委託行政。
Q2可以跟政府簽約嗎?▾
可以。公法關係原則上得締結行政契約,但性質不適合或法規明文禁止者不行。
Q3行政契約跟一般民事契約差在哪?▾
處理的是公法關係、爭議走行政法院(民事契約走普通法院),且政府保有部分優勢地位。
Q4哪些事不能跟政府簽約?▾
依性質不適合(兵役、人身自由)或法規規定只能以行政處分為之(如稅額核定)者,不得締約。
Q5行政契約要用書面嗎?▾
原則上要。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Q6政府不履行行政契約怎麼辦?▾
可向行政法院提起一般給付訴訟;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者,得依第148條以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
Q7回饋協議、都更協議算行政契約嗎?▾
若內容處理公法上權利義務,通常屬行政契約,當事人得依約主張權利。
Q8行政契約的請求權時效多久?▾
原則上依行政程序法第131條為5年,個別契約另有約定者從其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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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面向 | 行政契約 | 行政處分 | 私法契約 |
|---|---|---|---|
| 形成方式 | 雙方合意 | 機關單方決定 | 雙方合意 |
| 法律關係 | 公法 | 公法 | 私法 |
| 救濟/管轄 | 行政法院給付訴訟 | 訴願+行政訴訟(撤銷) | 普通法院民事訴訟 |
| 雙方地位 | 協商但政府保有部分優勢(情事變更調整權等) | 上對下 | 原則對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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