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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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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julia1204
21 days ago
司法類科
德國法上依主體關係將行政契約分類為「對等契約」與「隸屬契約」,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36與137條則屬隸屬契約之類型,學理上針對我國是否存有對等契約類型頗生爭議,此涉及「行政契約容許性」之命題,「授權說」以為需法律有特別規定方能締結行政契約,然本文以為行政契約相較於其他單方行政行為以言,須雙方意思表示合致,從而侵害人權色彩較爲淡薄,對該行為之容許性應採寬鬆態度,宜認僅需法律無特別禁止即可締結,我國行政程序法第135條但書規範「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立場同此。
mmnb16888
4 months ago
高普初考人員
若非相對人得自由處分之權利,依其性質,不適用性質契約。ex遷徙自由
wei1217
9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最常考:J348(公費醫學生)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Exc「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 行政契約(135~149) (1)種類:雙務契約、和解契約 (2)契約標的說、契約目的說 (3)處分契約併行禁止(Exc例如公校教師解聘、停聘與不續聘) (4)代替處分之雙務契約
rung1988
3 years ago
以上皆非
前段:原則上得以。 後段:但書(依據性質、法規有規定)不得。
connie0232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性質舉例:大學自治、媒體自由
ab850325
4 years ago
檢警調單位
私人間得否締結行政契約? 肯定說:當法律直接規費私人權利義務時,私人亦得以契約處分其權利義務。但須以法律有明文規定,且私人對該權利有處分權為限 否定說:以契約標的觀之,契約標的涉及公權力事項,除非私人受託行使公權力,否則無法處分公法上之權利義務。故私人間無法締結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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