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參照,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形式,以達行政目的,故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主旨
有關大院為調查案件需要,請本部就所詢事項說明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處 107 年 8 月 14 日處台調肆字第 1070832268 號函。 二、有關「離岸風力發電規劃場址容量分配作業要點」(以下簡稱作業要點)何以能規範作業程序、競價作業程序及簽訂行政契約等涉及直接對外發生法規範效力及廠商權利義務之事項乙節: 按作業要點第 1 點規定:「經濟部(以下簡稱本部)配合國內基礎設施建置時程,穩健有序推動離岸風電發展,有效達成離岸風電目標及期程,並帶動國內產業發展,執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4 條及第9 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設置管理辦法第 5 條及電業法第 24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至於作業要點所規範遴選作業程序、競價作業程序、簽訂行政契約等事項,其規範內容涉及高度專業性之特殊領域,又其執行再生能源發展條例第 4 條及第 9 條、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第 5 條及電業法第 24 條之規範內容為何,因涉及再生能源發展條例、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及電業法之適用,宜由上開法規主管機關就其內容逐點、逐項審酌判斷是否屬於得以行政規則規範之事項。 三、有關無法律授權卻逕以行政規則規範事項之法律效果為何乙節: 有關無法律授權,行政機關逕以行政規則規範事項之法律效果,須視行政機關依該行政規則所為行政行為而定。如行政機關無法規依據所為之行政處分,尚非屬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14 條、第 111條得為更正、補正或無效之行政處分,而屬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違法得撤銷之行政處分。至如行政機關無法律授權,逕依行政規則締結之行政契約,按行政程序法第 135 條規定:「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不在此限。」我國現行行政法規並無禁止簽立行政契約之明文規定,除非依事務之性質,或法規明文規定不得締約者外,行政機關自得以成立行政契約作為行政行為之形式,以達其行政目的(司法院釋字第 348號解釋理由書、最高行政法院 100 年度判字第 1310 號判決參照)。準此,如無依其性質不得締約,或法規明文不得締約之情形,行政機關依行政規則締結行政契約,似無不可。
正本
監察院監察調查處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第 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