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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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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ndice0715
6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和解契約之例示
huangteresa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對於行政處分要依據的事實、法律不確定的話 ➡️用行政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rexlaw
4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機關」(例如公平交易委員會)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常見於要課多少稅)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 違反程序,行政契約原則「無效」,而非「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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