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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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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調查仍不能確定者,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Q · 政府查不清楚的事,可以跟人民和解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當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無法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來代替行政處分。前提很嚴格:必須是「調查後仍不能確定」的灰色地帶,事實明確時機關不能用和解規避應做的處分。和解契約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拘束力,等同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政府查了半天,事情的真相查不清楚。稅到底該不該補?建照到底合不合規?土地界線到底在哪裡?這種「查不清楚」的狀態在行政實務中比你想像得常見。傳統做法是政府硬做一個決定(行政處分),然後你不服去打行政訴訟,雙方在法院耗個三五年。136條提供了另一條路:既然雙方都不確定,不如坐下來和解,簽一份行政契約,把爭議了結。這不是政府施捨你,而是政府也承認自己查不清楚,所以用談判代替命令。但這條的觸發條件很嚴格:必須是「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如果事實明確、法律明確,政府不能用和解來偷懶,該做處分就做處分。和解契約是給「灰色地帶」用的工具,不是讓機關規避責任的後門。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範「和解契約」,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相互讓步、締結以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其核心要件為「依職權調查後事實或法律關係仍不確定」,屬行政契約中的特殊類型,效力等同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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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跟政府和解之後反悔可以嗎?

原則上不行。和解契約一旦簽訂就有法律拘束力,跟判決一樣。但如果和解有重大瑕疵,例如機關根本不符合 136 條「調查不能確定」的前提就跟你簽,或你是被脅迫簽的,可以主張契約無效或撤銷(準用民法規定,行政程序法第 141 條)。內行人提示:簽之前想清楚比簽之後後悔重要一百倍,和解的本質就是各退一步,不能接受退的那一步就不要簽。

Q2和解契約跟訴訟上的和解有什麼差別?

136 條的和解是還沒打訴訟時機關主動跟你談,功能是代替行政處分;訴訟上和解是已經打到行政法院、在法官面前談成的,功能是終結訴訟程序。法律效力類似,但時間與金錢成本差很多。內行人提示:能在訴訟前談成就不要拖到訴訟中,因為訴訟中的和解你已經花了律師費和裁判費。

Q3政府不履行和解契約怎麼辦?

和解契約效力等同行政處分,政府不履行時,人民可以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起一般給付訴訟,請求機關履行契約義務。內行人提示:簽約時把「自願接受執行」條款寫進去(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債務人不給付時可直接以契約為強制執行名義,省下另外起訴的時間。

Q4行政和解契約是什麼?

機關依職權調查後事實仍不能確定時,與人民相互讓步締結契約代替行政處分,效力等同處分。

Q5行政程序法 136 條的成立要件是什麼?

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為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以書面締約三要件。

Q6和解契約跟一般行政契約差在哪?

一般行政契約設定變更權利義務即可;和解契約多了「調查不能確定」與「相互讓步」的特殊前提。

Q7什麼叫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機關已盡主動查明事實的義務,但事實或法律狀態仍處於灰色地帶,不是機關不想查。

Q8行政和解契約怎麼提?

判斷是否符合前提 → 調查階段書面提出意願與方案 → 談定具體條件 → 書面締約並經內部核定。

Q9和解契約要寫哪些條款?

金額、期限、雙方義務、違約處理,建議加入自願接受執行條款(第 148 條)。

Q10怎麼讓機關願意接受和解提案?

在處分做成前提出,並檢附自己委託的專業鑑定報告(鑑界、檢測、財務計算)支撐合理性。

Q11行政和解契約 vs 訴訟上和解差在哪?

136 條在處分前談、代替處分、零訴訟成本;訴訟上和解在法院內終結訴訟,已花裁判費律師費。

Q12行政和解契約 vs 直接打行政訴訟哪個好?

你完全有理時打訴訟勝算高;灰色地帶不確定時和解快又省,避免三五年纏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契約(136條)訴訟上和解
適用時點行政處分做成前的調查階段已進入行政法院訴訟程序中
功能代替行政處分終結訴訟程序
成本無裁判費、無訴訟成本已支出裁判費、律師費
前提要件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繫屬中之爭訟事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27조(공법상 계약 일반규정)
🇨🇳 中國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
🇩🇪 德國VwVfG § 55(Vergleichsvertrag, öffentlich-rechtlicher Vergleichsvertrag)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423-1(transaction)
🇺🇸 美國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agreement / consent decree(APA 行政和解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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