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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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調查仍不能確定者,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Q · 政府查不清楚的事,可以跟人民和解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當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無法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來代替行政處分。前提很嚴格:必須是「調查後仍不能確定」的灰色地帶,事實明確時機關不能用和解規避應做的處分。和解契約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拘束力,等同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政府查了半天,事情的真相查不清楚。稅到底該不該補?建照到底合不合規?土地界線到底在哪裡?這種「查不清楚」的狀態在行政實務中比你想像得常見。傳統做法是政府硬做一個決定(行政處分),然後你不服去打行政訴訟,雙方在法院耗個三五年。136條提供了另一條路:既然雙方都不確定,不如坐下來和解,簽一份行政契約,把爭議了結。這不是政府施捨你,而是政府也承認自己查不清楚,所以用談判代替命令。但這條的觸發條件很嚴格:必須是「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如果事實明確、法律明確,政府不能用和解來偷懶,該做處分就做處分。和解契約是給「灰色地帶」用的工具,不是讓機關規避責任的後門。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範「和解契約」,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相互讓步、締結以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其核心要件為「依職權調查後事實或法律關係仍不確定」,屬行政契約中的特殊類型,效力等同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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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和解契約是什麼?▾
機關查不清楚事實時,與人民相互讓步締結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Q2行政程序法 136 條的前提是什麼?▾
必須是「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的灰色地帶,事實明確不能用和解。
Q3跟政府和解之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行,和解契約有拘束力;除非有重大瑕疵可主張無效或撤銷。
Q4和解契約跟訴訟上和解差在哪?▾
136 條在處分前談、代替行政處分;訴訟上和解在法院內、終結訴訟。
Q5和解契約要書面嗎?▾
要。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原則應以書面締結。
Q6政府不履行和解契約怎麼辦?▾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履行。
Q7什麼時候提和解最有利?▾
調查階段、處分做成前,機關還沒有維護處分效力的面子壓力。
Q8和解契約可以免除法律規定必罰的項目嗎?▾
不行,和解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事實明確該罰仍須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和解契約(136條) | 訴訟上和解 |
|---|---|---|
| 適用時點 | 行政處分做成前的調查階段 | 已進入行政法院訴訟程序中 |
| 功能 | 代替行政處分 | 終結訴訟程序 |
| 成本 | 無裁判費、無訴訟成本 | 已支出裁判費、律師費 |
| 前提要件 | 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 | 繫屬中之爭訟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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