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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6 條

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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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定,行政機關對事實或法律關係經調查仍不能確定者,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

Q · 政府查不清楚的事,可以跟人民和解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當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的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無法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來代替行政處分。前提很嚴格:必須是「調查後仍不能確定」的灰色地帶,事實明確時機關不能用和解規避應做的處分。和解契約一經簽訂即有法律拘束力,等同行政處分。

白話解讀

政府查了半天,事情的真相查不清楚。稅到底該不該補?建照到底合不合規?土地界線到底在哪裡?這種「查不清楚」的狀態在行政實務中比你想像得常見。傳統做法是政府硬做一個決定(行政處分),然後你不服去打行政訴訟,雙方在法院耗個三五年。136條提供了另一條路:既然雙方都不確定,不如坐下來和解,簽一份行政契約,把爭議了結。這不是政府施捨你,而是政府也承認自己查不清楚,所以用談判代替命令。但這條的觸發條件很嚴格:必須是「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如果事實明確、法律明確,政府不能用和解來偷懶,該做處分就做處分。和解契約是給「灰色地帶」用的工具,不是讓機關規避責任的後門。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36 條規範「和解契約」,指行政機關對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時,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與人民相互讓步、締結以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其核心要件為「依職權調查後事實或法律關係仍不確定」,屬行政契約中的特殊類型,效力等同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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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和解契約是什麼?

機關查不清楚事實時,與人民相互讓步締結契約代替行政處分。

Q2行政程序法 136 條的前提是什麼?

必須是「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的灰色地帶,事實明確不能用和解。

Q3跟政府和解之後可以反悔嗎?

原則不行,和解契約有拘束力;除非有重大瑕疵可主張無效或撤銷。

Q4和解契約跟訴訟上和解差在哪?

136 條在處分前談、代替行政處分;訴訟上和解在法院內、終結訴訟。

Q5和解契約要書面嗎?

要。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原則應以書面締結。

Q6政府不履行和解契約怎麼辦?

可依行政訴訟法第 8 條提一般給付訴訟請求履行。

Q7什麼時候提和解最有利?

調查階段、處分做成前,機關還沒有維護處分效力的面子壓力。

Q8和解契約可以免除法律規定必罰的項目嗎?

不行,和解內容不得逾越法律授權,事實明確該罰仍須罰。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和解契約(136條)訴訟上和解
適用時點行政處分做成前的調查階段已進入行政法院訴訟程序中
功能代替行政處分終結訴訟程序
成本無裁判費、無訴訟成本已支出裁判費、律師費
前提要件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繫屬中之爭訟事件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27조(공법상 계약 일반규정)
🇨🇳 中國行政协议(《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2019)
🇩🇪 德國VwVfG § 55(Vergleichsvertrag, öffentlich-rechtlicher Vergleichsvertrag)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 L423-1(transaction)
🇺🇸 美國Administrative settlement agreement / consent decree(APA 行政和解實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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