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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2.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3.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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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III 「載明」➡️行政契約亦要遵守行政行為明確性原則
vi7856
8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第三款: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 137 ❶裁量→原則:可以用行K ,須符合① ~③款才能 § 137 ❷覊束→ 原則:不能用,例外:法有明文規定 §93 I(無裁量權)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 137 ❶裁量→原則:可以用行K ,須符合① ~③款才能 § 137 ❷覊束→ 原則:不能用,例外:法有明文規定 §93 I(無裁量權)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雙務契約)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不當連結禁止原則 防止行政機關出賣國家高權 II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羈束處分)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代替行政處分之雙務行政契約仍須符合93 III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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