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範雙務行政契約,人民給付須符合特定用途、有助機關職務、對價相當且具正當合理關聯三要件,違者契約得認定無效。
Q · 政府簽約時開的條件,我可以拒絕嗎?
可以。條件要過 137 條三道關卡才合法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政府要求人民的給付必須同時符合三款要件:契約載明特定用途、給付有助於機關執行職務、給付與機關給付相當並具正當合理關聯(即「不當聯結禁止」)。任一款不過,該條款可能被行政法院認定一部或全部無效。若機關對本案依法無裁量權,第二項更限制其要求僅能限於第 93 條得附款的範圍。
政府要你做某件事,作為交換,政府也給你某樣東西。聽起來很公平,對吧?問題是,政府和你之間的權力不對等。如果沒有規則,政府可以在「互相給付」的名義下獅子大開口:你要建照?先幫我蓋一座公園。你要營業許可?先捐一筆「回饋金」。137條就是防止這種事情的三道鎖。第一道鎖:你給政府的東西必須有「特定用途」,不能政府拿去亂花。第二道鎖:你的給付必須「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職務」,不能跟本案完全無關。第三道鎖:你給的和政府給的必須「相當」,而且有「正當合理的關聯」。翻成白話就是:不准敲竹槓。第二項更狠:如果政府對這件事根本沒有裁量權(法律說該核准就核准),那政府能要求你付出的代價,只限於本來就可以附加在行政處分上的那些附款(第93條)。意思是:政府不能把契約當成偷渡額外條件的工具。
行政程序法第 137 條規範「雙務行政契約」,指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互負給付義務之契約。其核心為三項合法要件——特定用途、職務關聯、對價相當且具正當合理關聯,以及無裁量權時的給付上限限制,構成台灣防止行政權藉契約濫用議價地位的核心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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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三件事(137 條三款):第一,這筆錢有沒有指定用途;第二,用途跟機關的職務有沒有關;第三,金額跟你拿到的東西(建照、許可、特許)相不相當。三個都過才合法。若回饋金用途寫「充作地方建設經費」這種空泛描述,很可能不符合第一款與第三項。
BOT 投資契約就是典型的雙務行政契約:政府給你特許經營權,你蓋設施、營運、分潤。137 條三項要件是檢驗這類契約是否合理的核心標準。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是其特別法,但三項原則仍是底層檢驗基準。
有。契約內容違反 137 條強制要件時,可向行政法院主張全部或一部無效,並依第 141 條準用民法關於無效、得撤銷之規定。主張一部無效通常比全部無效更實用:可請法院拿掉不合理條款,保留對你有利的部分。
看三件事:有無特定用途、用途與機關職務是否相關、金額與政府給付是否相當。三者皆過才合法。
行政機關與人民互負給付義務的公法契約,如 BOT、包租代管,受 137 條三要件拘束。
政府要求的對價與其給付須具正當合理關聯,不能拿建照換無關的地方建設捐款,源自德國 Koppelungsverbot。
第一款管用途明確、第二款管職務關聯、第三款管對價相當與合理關聯,三者並立缺一不可。
逐項對照三要件 → 確認機關有無裁量權 → 不符的書面異議引用本條 → 必要時提確認無效之訴。
蒐集市場行情、同類案件對照數據,用具體數字呈現給付間的比例關係,而非主觀感受。
向行政法院提確認契約全部或一部無效之訴,依第 141 條準用民法;主張一部無效通常更實用。
確認之訴裁判費依財產/非財產標的計,行政訴訟代理律師費依案件複雜度,談判階段引法條成本最低。
137 是互負給付的對價契約(BOT、回饋金),136 是事實不明時互相讓步的和解,前提與要件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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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與人民締結行政契約,互負給付義務者,應符合下列各款之規定: 一、契約中應約定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 二、人民之給付有助於行政機關執行其職務。 三、人民之給付與行政機關之給付應相當,並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行政處分之作成,行政機關無裁量權時,代替該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所約定之人民給付,以依第九十三條第一項規定得為附款者為限。 第一項契約應載明人民給付之特定用途及僅供該特定用途使用之意旨。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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