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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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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行政契約締約對象依法應競爭決定時,機關須事先公告資格與程序,並於決定前給參與者表意機會。

Q · 政府要把案子委外給民間,可以關起門來自己決定對象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當行政契約的締約對象「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時,行政機關有三個義務:一、事先公告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二、事先公告決定的程序;三、在決定之前給予所有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這不是禮貌性徵詢,而是法定義務。機關若跳過公告直接指定對象,或資格條件明顯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這份行政契約的程序合法性即有重大瑕疵,得作為挑戰契約效力的依據。

白話解讀

政府要把一件公共工程、一個BOT案、一個社區營造計畫交給民間來做,怎麼決定給誰?如果你以為這是政府內部的事、跟你無關,那你可能已經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被排除在外了。這條規定說得很明白:當政府要跟人民簽行政契約,而且依法必須透過甄選或競爭方式來決定簽約對象時,政府有三個義務。第一,事先公告資格條件和決定程序,不能暗盤操作。第二,這些資格條件必須在「決定之前」就公布,不能邊審邊改規則。第三,所有參與競爭的人,在結果出來之前,都有權利表達意見。這不是禮貌性的「歡迎指教」,而是法定義務。如果政府跳過這些步驟直接決定對象,這份契約的合法性從根基就站不住。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為行政契約締結的程序性規範,要求當締約對象依法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時,行政機關須事先公告資格與決定程序,並於決定前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藉以確保政府選擇民間合作對象過程的公開性與競爭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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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38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以行政契約委外、依法須競爭時,機關應事先公告資格與程序並給參與者表意機會。

Q2什麼樣的行政契約才需要走競爭程序?

須有其他法規明文要求該類契約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對象,例如促參法的BOT甄審。

Q3政府沒公告就直接簽約怎麼辦?

可在契約簽訂前書面提出異議,引用第138條,異議無效得提訴願或行政訴訟確認契約無效。

Q4公告的資格條件綁規格偏袒特定廠商怎麼辦?

可於公告期間異議,要求機關說明合理性,並保留截圖與存證信函作為日後訴訟證據。

Q5行政契約甄選跟政府採購招標一樣嗎?

不同。政府採購法規範財物工程勞務採購,本條規範行政契約這種公法事項合意,可能重疊但不相同。

Q6第138條的競爭程序有沒有時效限制?

本條未定特定時效,但挑戰甄選結果應盡速為之,訴願須於處分送達後30日內提出。

Q7承辦公務員被指示直接指定對象該怎麼辦?

依法應競爭卻照辦可能構成違法,本條是公務員拒絕違法指示的法律依據。

Q8第138條違反的後果是什麼?

得依第141條準用民法及違反第138條規定主張契約效力瑕疵,視情形可能無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德國VwVfG §§ 54-62(öffentlich-rechtlicher Vertrag;台灣行政契約章之繼受來源)
🇫🇷 法國Code de la commande publique(principes de publicité et de mise en concurre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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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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