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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事先公告契約當事人之資格)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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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nnn88
a month ago
高普初考
違反無效
mmoooonn
3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c.f §141 ➡️ 契約無效 ➡️ 行政責任 ➡️ 報告&書面署名(公務人員保障法§17)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例如促參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141 2後段 違反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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