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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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