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38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該當事人時,行政機關應事先公告應具之資格及決定之程序。決定前,並應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規定,行政契約締約對象依法應競爭決定時,機關須事先公告資格與程序,並於決定前給參與者表意機會。
Q · 政府要把案子委外給民間,可以關起門來自己決定對象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當行政契約的締約對象「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時,行政機關有三個義務:一、事先公告應具備的資格條件;二、事先公告決定的程序;三、在決定之前給予所有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的機會。這不是禮貌性徵詢,而是法定義務。機關若跳過公告直接指定對象,或資格條件明顯為特定廠商量身訂做,這份行政契約的程序合法性即有重大瑕疵,得作為挑戰契約效力的依據。
白話解讀
政府要把一件公共工程、一個BOT案、一個社區營造計畫交給民間來做,怎麼決定給誰?如果你以為這是政府內部的事、跟你無關,那你可能已經在不知情的狀態下被排除在外了。這條規定說得很明白:當政府要跟人民簽行政契約,而且依法必須透過甄選或競爭方式來決定簽約對象時,政府有三個義務。第一,事先公告資格條件和決定程序,不能暗盤操作。第二,這些資格條件必須在「決定之前」就公布,不能邊審邊改規則。第三,所有參與競爭的人,在結果出來之前,都有權利表達意見。這不是禮貌性的「歡迎指教」,而是法定義務。如果政府跳過這些步驟直接決定對象,這份契約的合法性從根基就站不住。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38 條為行政契約締結的程序性規範,要求當締約對象依法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時,行政機關須事先公告資格與決定程序,並於決定前賦予參與競爭者表示意見之機會,藉以確保政府選擇民間合作對象過程的公開性與競爭公平性。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什麼樣的行政契約才需要走競爭程序?▾
本條適用的前提是「依法應以甄選或其他競爭方式」決定對象,必須有其他法規明文要求該類契約公開競爭,例如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的BOT甄審、各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的公開遴選。若法規未要求競爭,機關得直接協商締約。內行人提示:即使法規未明文要求,涉及公共利益且多家業者有意願時,機關選擇不公開的決定本身也可能被質疑裁量怠惰。
Q2公告資格條件明顯偏袒特定廠商怎麼辦?▾
這就是綁規格。你可在公告期間提出異議,要求機關說明資格條件的合理性;機關不理會時保留異議文件作為日後挑戰甄選結果的證據。行政法院會審查資格條件是否與契約目的有合理關聯(行政程序法第4條比例原則)。內行人提示:拍下公告內容、截圖公告網頁、寄存證信函提出質疑,這三步做完,日後在行政訴訟中的勝算會大幅提升。
Q3行政程序法第138條是什麼?▾
規定政府以行政契約委外、依法須競爭時,機關應事先公告資格與決定程序,並於決定前給參與者表示意見機會,是行政契約的程序陽光法案。
Q4什麼叫依法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
指有其他法規明文要求該類行政契約須公開競爭決定對象,如促參法BOT甄審、各機關委託經營管理辦法的公開遴選。
Q5行政契約跟政府採購差在哪?▾
政府採購法規範財物工程勞務採購;行政契約是行政程序法規範的公法事項合意,可能重疊但不相同,本條重點在契約性質非金額門檻。
Q6表示意見機會是什麼意思?▾
機關在作成甄選決定前,須給所有參與競爭者陳述意見的法定機會,是正當行政程序的核心保障,不是禮貌性徵詢。
Q7行政契約沒公告就簽約怎麼挑戰?▾
確認依法是否應競爭→蒐集無公告或綁標證據→契約簽訂前書面異議引用138條→異議無效提訴願或行政訴訟確認契約無效。
Q8怎麼證明公告資格條件綁規格?▾
截圖公告網頁、比對資格條件與契約目的合理關聯、指出明顯僅特定廠商符合,並申請閱覽評審紀錄評分表。
Q9甄選結果出來後還能異議嗎?▾
可以,且最佳時機是結果公布後、契約正式簽訂前的空窗期提出書面異議,效果最大;簽約後推翻須走行政訴訟長期戰。
Q10承辦公務員被指示直接指定對象怎麼辦?▾
依法應競爭卻照辦可能構成違法甚至共犯,本條是公務員拒絕違法指示的法律依據,應書面記錄判斷依據與程序。
Q11行政程序法138條 vs 政府採購法招標差在哪?▾
138條規範行政契約公法合意的甄選程序,政府採購法規範財物工程勞務採購的招標決標,兩者可能在BOT等案重疊但救濟途徑不同。
Q12行政程序法138條 vs 促參法甄審差在哪?▾
138條是行政契約一般競爭程序,促參法是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的特別程序,促參案優先適用促參法甄審委員會規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2 國規定比較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