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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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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僅在其他法規明定例外方式時才依其規定。

Q · 跟政府口頭談好的合作,沒簽書面契約算數嗎?

原則上不算,行政契約必須以書面締結才成立

依行政程序法第139條,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這代表你與政府機關間就公法上權利義務所達成的合意,若未作成書面契約,原則上不生效力,承辦人員的口頭承諾在法律上難以主張。唯一例外是其他法規明定得以不同方式締結(例如電子簽章法允許的合格電子文件)。因此與政府合作時,務必在開始履行前取得雙方用印的正式書面契約。

白話解讀

口頭答應在私人世界裡有時候也算數,但當你的合作對象是政府,只有白紙黑字才有意義。行政契約必須用書面。沒有簽名蓋章的文件,不管承辦人員跟你口頭承諾了什麼,法律上就是不存在。這看起來像是增加麻煩的規定,其實它是在保護你。因為政府的承辦人員會調動、會退休、會忘記,而書面契約不會。更關鍵的是,如果將來政府反悔不履行,你手上有書面契約才能上法院。只有口頭約定的話,你連證據都提不出來。但書面要求有一個例外:如果其他法規明確規定了另一種方式(例如電子簽章法允許的電子文件),那就依那個規定。

法律定性

行政契約書面要式,指行政機關與人民或機關間締結之公法上契約,原則上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始生效力。此要求源自行政程序法第139條,目的在確保公權力行使的明確性、可追溯性與可究責性,並保障當事人於爭議發生時有據可循;惟其他法規明定得以電子文件等方式為之者,從其規定。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email 往來算不算行政契約的書面?

原則上不算。書面要求的核心是雙方合意明確載於可辨識文件上,且通常需有權簽約人簽名或蓋章。普通 email 往來頂多是溝通紀錄。但若適用電子簽章法,經合格電子簽章的電子文件可等同書面(電子簽章法第4條)。

Q2已經口頭約定並開始做事了,後來才發現沒簽約怎麼辦?

行政契約因欠缺書面而不成立,但已提供的服務或給付不會白費,可依公法上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返還。惟此路徑須另證明給付的內容與價值,比有書面契約的履約請求權困難。

Q3行政契約是什麼?

行政機關就公法上法律關係,與人民或其他機關以契約方式設定、變更或消滅權利義務的行為,如政府補助協議、委託辦理協議。

Q4行政程序法139條規定什麼?

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規定者,依其規定。確立行政契約的書面要式原則。

Q5什麼叫書面要式?

法律要求特定法律行為必須以書面形式作成始生效力的要件,欠缺書面者原則上不成立。

Q6行政契約的書面要包含哪些內容?

雙方權利義務、給付內容、履約期限、違約處理,並由有簽約權限者簽署用印。

Q7怎麼跟政府簽訂有效的行政契約?

確認屬公法關係 → 要求作成書面契約書 → 載明必要內容 → 確認簽約權限 → 雙方用印各執保存。

Q8已經口頭約定開始做了才發現沒簽約怎麼辦?

契約因欠缺書面不成立,可循公法上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請求返還已給付價值,但須另證明內容與價值。

Q9政府拖延不簽書面但要我先配合怎麼辦?

把每次溝通用存證信函或 email 留下紀錄,作為日後主張事實上契約關係的佐證,必要時提行政訴訟。

Q10怎麼確認對方有簽約權限?

確認簽署者為機關首長或經正式授權人員,僅承辦人個人簽名的便簽不構成有效契約。

Q11行政契約 vs 私法契約差在哪?

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與公共資源分配,要式要求嚴格、爭議走行政訴訟;私法契約原則上不要式、走民事訴訟。

Q12會議紀錄 vs 書面契約差在哪?

會議紀錄原則上只是溝通紀錄,除非載明契約必要內容並由有權人員簽署,否則不構成書面行政契約。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項目書面行政契約口頭約定
法律效力原則上有效成立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力
舉證難易白紙黑字直接證明幾乎無從證明內容
履約請求可依契約請求履行僅能轉求公法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
承辦異動風險不受人員調動影響承辦離退即翻臉不認
上法院主張有據可訴難以提出證據

書面行政契約

法律效力
原則上有效成立
舉證難易
白紙黑字直接證明
履約請求
可依契約請求履行
承辦異動風險
不受人員調動影響
上法院主張
有據可訴

口頭約定

法律效力
原則上不成立、不生效力
舉證難易
幾乎無從證明內容
履約請求
僅能轉求公法不當得利或無因管理
承辦異動風險
承辦離退即翻臉不認
上法院主張
難以提出證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27조(공법상 계약 — 계약서 작성 의무)
德國VwVfG § 57(Schriftform öffentlich-rechtlicher Verträge)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9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二、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以書面方式為必要。但法規另有其它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七條。

  • 行政契約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締結行政契約之方式。   二、行政契約涉及公權力行使,並由公務員參與而締結,為求明確而杜爭議,以書面方式為必要。但法規另有其它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三、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五十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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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39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