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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

  1. 1.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2. 2.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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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0條規定,行政契約履行若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代替行政處分者另須經原核准機關同意。

Q · 政府跟別人簽的契約會影響到我,我沒同意有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一項,行政契約之履行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必須取得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契約才對其發生效力;僅口頭告知或公聽會出席都不算數。第二項則規定,若以行政契約代替原須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的行政處分,仍須踐行該核准程序,行政機關不得藉改換法律工具規避監督。

白話解讀

政府跟某家公司簽了一份行政契約,但履行這份契約會影響到你的權利。比如政府把你家旁邊的公有地委託給開發商蓋商場,施工噪音、日照遮蔽、交通衝擊全部由你承受。問題來了:這份契約在簽的時候,有人問過你嗎?第140條說得斬釘截鐵:如果行政契約的履行會侵害第三人的權利,必須經過那個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這份契約不生效力。不是「通知你一聲」,不是「開公聽會讓你發發牢騷」,是你不簽字它就不算數。第二項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有些行政處分本來就需要其他機關核准(例如環評),如果政府改用行政契約來達成同樣的目的,那個核准程序一樣不能省。政府不能用「換一種法律工具」來繞過原本的監督機制。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為行政契約效力之第三人保護規範:行政契約之履行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第一項);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原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亦須踐行同一程序始生效力(第二項),以防止行政機關以契約形式規避法定監督。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14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侵害第三人權利時須經書面同意、代替行政處分須經原機關核准才生效。

Q2什麼是行政契約的第三人同意?

契約履行會侵害你的權利時,須取得你的書面同意,否則契約對你不生效力。

Q3口頭答應或公聽會出席算同意嗎?

不算。第140條要求的是「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口頭或沉默都不符要件。

Q4沒經我同意的行政契約我要怎麼主張?

發函主張契約對你不生效力,機關不理可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

Q5政府能用契約跳過環評等核准程序嗎?

不能。第二項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仍須經原應參與機關核准才生效。

Q6第三人不同意政府就什麼都不能做嗎?

不是,政府可改走行政處分路線,但要走聽證、補償等另一套程序。

Q7主張第140條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相關公法上請求權適用第131條5年時效,建議盡速主張。

Q8都市更新案能不能排除第140條適用?

屬實務灰色地帶,須視都更條例特別規定與個案而定,爭議極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140條第1項(第三人權利)第140條第2項(機關核准)
保護機制須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否則對其不生效力須原應參與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否則不生效力
保護對象權利將被契約履行侵害的私人第三人依法對該事項有監督權限的其他行政機關
規範目的保障第三人自主決定權與正當程序防止以契約規避跨機關監督、維護權力分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58(Zustimmung von Dritten und Behö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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