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
- 1.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 2.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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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0條規定,行政契約履行若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代替行政處分者另須經原核准機關同意。
Q · 政府跟別人簽的契約會影響到我,我沒同意有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一項,行政契約之履行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必須取得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契約才對其發生效力;僅口頭告知或公聽會出席都不算數。第二項則規定,若以行政契約代替原須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的行政處分,仍須踐行該核准程序,行政機關不得藉改換法律工具規避監督。
白話解讀
政府跟某家公司簽了一份行政契約,但履行這份契約會影響到你的權利。比如政府把你家旁邊的公有地委託給開發商蓋商場,施工噪音、日照遮蔽、交通衝擊全部由你承受。問題來了:這份契約在簽的時候,有人問過你嗎?第140條說得斬釘截鐵:如果行政契約的履行會侵害第三人的權利,必須經過那個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這份契約不生效力。不是「通知你一聲」,不是「開公聽會讓你發發牢騷」,是你不簽字它就不算數。第二項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有些行政處分本來就需要其他機關核准(例如環評),如果政府改用行政契約來達成同樣的目的,那個核准程序一樣不能省。政府不能用「換一種法律工具」來繞過原本的監督機制。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為行政契約效力之第三人保護規範:行政契約之履行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第一項);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原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亦須踐行同一程序始生效力(第二項),以防止行政機關以契約形式規避法定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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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140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侵害第三人權利時須經書面同意、代替行政處分須經原機關核准才生效。
Q2什麼是行政契約的第三人同意?▾
契約履行會侵害你的權利時,須取得你的書面同意,否則契約對你不生效力。
Q3口頭答應或公聽會出席算同意嗎?▾
不算。第140條要求的是「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口頭或沉默都不符要件。
Q4沒經我同意的行政契約我要怎麼主張?▾
發函主張契約對你不生效力,機關不理可提行政訴訟請求確認。
Q5政府能用契約跳過環評等核准程序嗎?▾
不能。第二項規定代替行政處分之契約仍須經原應參與機關核准才生效。
Q6第三人不同意政府就什麼都不能做嗎?▾
不是,政府可改走行政處分路線,但要走聽證、補償等另一套程序。
Q7主張第140條有時效限制嗎?▾
無特定時效,但相關公法上請求權適用第131條5年時效,建議盡速主張。
Q8都市更新案能不能排除第140條適用?▾
屬實務灰色地帶,須視都更條例特別規定與個案而定,爭議極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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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比較項目 | 第140條第1項(第三人權利) | 第140條第2項(機關核准) |
|---|---|---|
| 保護機制 | 須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否則對其不生效力 | 須原應參與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否則不生效力 |
| 保護對象 | 權利將被契約履行侵害的私人第三人 | 依法對該事項有監督權限的其他行政機關 |
| 規範目的 | 保障第三人自主決定權與正當程序 | 防止以契約規避跨機關監督、維護權力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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