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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2.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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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yuni3
24 days ago
司法類科
第一項書面同意 第二項未特別規定,時點亦無限制為契約締結之前,之後補行無不可
tingwei0216
2 month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本條第一項倘沒有經過第三人書面同意 行政契約之效力是「效力未定」✅而非「無效」❌
rexlaw
3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保護第三人),始生效力。 🥣實務98判1466、林明鏘師、程明修師、蕭文生師: 由於行政契約具公益色彩,可能「影響諸多不特定人,若均需要第三人書面之同意,恐造成難以締結或發生效力」,故🌂目的性限縮140在「⚠️⚠️處分契約」(類似民法物權行為)、「⚠️⚠️第三人義務契約」,而不包含「非第三人義務契約之義務契約」(類似民法268第三人負擔契約) II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多階段行政處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效力未定
cookie2
5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會同:聯合 一起
glard
6 years ago
公務人員
行程法140第1項,第三人未同意前,行政契約為效力未定;行程法140第2項,未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前,行政契約不生效力。(最高行政法院100年度判字第1554號判決參照)
zhone
6 years ago
司法類科
§140I 不適用「相對人負擔契約」,因為立法目的是為了避免行政機關出賣公權力或濫用公權力,第三人只是剛好受到保護的附隨效果。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