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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

  1. 1.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2. 2.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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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0條規定,行政契約履行若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代替行政處分者另須經原核准機關同意。

Q · 政府跟別人簽的契約會影響到我,我沒同意有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一項,行政契約之履行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必須取得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契約才對其發生效力;僅口頭告知或公聽會出席都不算數。第二項則規定,若以行政契約代替原須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的行政處分,仍須踐行該核准程序,行政機關不得藉改換法律工具規避監督。

白話解讀

政府跟某家公司簽了一份行政契約,但履行這份契約會影響到你的權利。比如政府把你家旁邊的公有地委託給開發商蓋商場,施工噪音、日照遮蔽、交通衝擊全部由你承受。問題來了:這份契約在簽的時候,有人問過你嗎?第140條說得斬釘截鐵:如果行政契約的履行會侵害第三人的權利,必須經過那個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這份契約不生效力。不是「通知你一聲」,不是「開公聽會讓你發發牢騷」,是你不簽字它就不算數。第二項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有些行政處分本來就需要其他機關核准(例如環評),如果政府改用行政契約來達成同樣的目的,那個核准程序一樣不能省。政府不能用「換一種法律工具」來繞過原本的監督機制。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為行政契約效力之第三人保護規範:行政契約之履行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第一項);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原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亦須踐行同一程序始生效力(第二項),以防止行政機關以契約形式規避法定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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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政府有沒有簽了什麼會影響我的契約?

你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向機關申請閱覽或複製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不是機密,除非涉及國防外交或個資,機關原則上必須公開。若契約涉及土地使用或開發,通常需公告或環評,可留意縣市政府公報與公告欄(含線上版),很多影響你的契約就藏在大多數人不看的地方。

Q2第三人不同意的話,政府就完全不能做這件事了嗎?

不是完全不能,而是不能用行政契約這個工具來做。政府如認為公共利益需求重大,可改走行政處分路線(例如徵收、許可附附款),但須走另一套程序,包括聽證、補償等保障(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以下)。改走行政處分對第三人反而更有利,因為處分有明確的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途徑,補償標準通常也更透明。

Q3行政程序法第140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侵害第三人權利須書面同意、代替行政處分須經原機關核准才生效,是行政契約的第三人保護總開關。

Q4什麼叫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不是契約有瑕疵但仍有效,而是根本不對該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你不必推翻它,只要主張它對你不算數。

Q5第140條第二項在規範什麼?

以契約代替原應經其他機關核准的行政處分時,那道核准程序一個都不能省,防止以契約規避監督。

Q6行政契約跟行政處分差在哪?

行政契約是政府與相對人合意,行政處分是政府單方決定;前者影響第三人須其同意,後者有訴願等明確救濟。

Q7沒經我同意的行政契約怎麼主張無效?

確認權利受侵害 → 查明未曾書面同意 → 發函主張對你不生效力(引140條1項)→ 機關不理提行政訴訟確認。

Q8怎麼查到政府簽了影響我的契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申請閱覽複製,留意縣市政府公報、公告欄及土地開發、環評公告。

Q9主張第140條的證據怎麼準備?

蒐集「機關從未通知、從未徵求你同意」的證據,只要證明權利會被侵害且未取得同意即足。

Q10什麼時機主張否決權效果最大?

在契約開始履行前主張效果最大;一旦開發動工、設施建好,即使被認定不生效力,回復原狀會捲入更多糾紛。

Q11書面同意 vs 公聽會出席哪個算數?

只有「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算數,公聽會出席、口頭表態甚至沉默都不符合要件。

Q12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對第三人哪個有保障?

契約須第三人書面同意才生效(否決權強);處分有訴願、行政訴訟與補償(救濟程序明確),各有保障面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第140條第1項(第三人權利)第140條第2項(機關核准)
保護機制須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否則對其不生效力須原應參與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否則不生效力
保護對象權利將被契約履行侵害的私人第三人依法對該事項有監督權限的其他行政機關
規範目的保障第三人自主決定權與正當程序防止以契約規避跨機關監督、維護權力分立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58(Zustimmung von Dritten und Behörde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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