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0 條
- 1.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 2.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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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0條規定,行政契約履行若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代替行政處分者另須經原核准機關同意。
Q · 政府跟別人簽的契約會影響到我,我沒同意有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第一項,行政契約之履行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必須取得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契約才對其發生效力;僅口頭告知或公聽會出席都不算數。第二項則規定,若以行政契約代替原須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的行政處分,仍須踐行該核准程序,行政機關不得藉改換法律工具規避監督。
白話解讀
政府跟某家公司簽了一份行政契約,但履行這份契約會影響到你的權利。比如政府把你家旁邊的公有地委託給開發商蓋商場,施工噪音、日照遮蔽、交通衝擊全部由你承受。問題來了:這份契約在簽的時候,有人問過你嗎?第140條說得斬釘截鐵:如果行政契約的履行會侵害第三人的權利,必須經過那個第三人的書面同意,否則這份契約不生效力。不是「通知你一聲」,不是「開公聽會讓你發發牢騷」,是你不簽字它就不算數。第二項處理的是另一種情況:有些行政處分本來就需要其他機關核准(例如環評),如果政府改用行政契約來達成同樣的目的,那個核准程序一樣不能省。政府不能用「換一種法律工具」來繞過原本的監督機制。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0條為行政契約效力之第三人保護規範:行政契約之履行若將侵害第三人權利,須經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始生效力(第一項);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原依法應經其他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亦須踐行同一程序始生效力(第二項),以防止行政機關以契約形式規避法定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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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怎麼知道政府有沒有簽了什麼會影響我的契約?▾
你可以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向機關申請閱覽或複製行政契約。行政契約不是機密,除非涉及國防外交或個資,機關原則上必須公開。若契約涉及土地使用或開發,通常需公告或環評,可留意縣市政府公報與公告欄(含線上版),很多影響你的契約就藏在大多數人不看的地方。
Q2第三人不同意的話,政府就完全不能做這件事了嗎?▾
不是完全不能,而是不能用行政契約這個工具來做。政府如認為公共利益需求重大,可改走行政處分路線(例如徵收、許可附附款),但須走另一套程序,包括聽證、補償等保障(行政程序法第102條以下)。改走行政處分對第三人反而更有利,因為處分有明確的訴願、行政訴訟救濟途徑,補償標準通常也更透明。
Q3行政程序法第140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侵害第三人權利須書面同意、代替行政處分須經原機關核准才生效,是行政契約的第三人保護總開關。
Q4什麼叫對第三人「不生效力」?▾
不是契約有瑕疵但仍有效,而是根本不對該第三人產生拘束力,你不必推翻它,只要主張它對你不算數。
Q5第140條第二項在規範什麼?▾
以契約代替原應經其他機關核准的行政處分時,那道核准程序一個都不能省,防止以契約規避監督。
Q6行政契約跟行政處分差在哪?▾
行政契約是政府與相對人合意,行政處分是政府單方決定;前者影響第三人須其同意,後者有訴願等明確救濟。
Q7沒經我同意的行政契約怎麼主張無效?▾
確認權利受侵害 → 查明未曾書面同意 → 發函主張對你不生效力(引140條1項)→ 機關不理提行政訴訟確認。
Q8怎麼查到政府簽了影響我的契約?▾
依政府資訊公開法第5條申請閱覽複製,留意縣市政府公報、公告欄及土地開發、環評公告。
Q9主張第140條的證據怎麼準備?▾
蒐集「機關從未通知、從未徵求你同意」的證據,只要證明權利會被侵害且未取得同意即足。
Q10什麼時機主張否決權效果最大?▾
在契約開始履行前主張效果最大;一旦開發動工、設施建好,即使被認定不生效力,回復原狀會捲入更多糾紛。
Q11書面同意 vs 公聽會出席哪個算數?▾
只有「該第三人」的「書面同意」算數,公聽會出席、口頭表態甚至沉默都不符合要件。
Q12行政契約 vs 行政處分對第三人哪個有保障?▾
契約須第三人書面同意才生效(否決權強);處分有訴願、行政訴訟與補償(救濟程序明確),各有保障面向。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項目 | 第140條第1項(第三人權利) | 第140條第2項(機關核准) |
|---|---|---|
| 保護機制 | 須該第三人書面同意,否則對其不生效力 | 須原應參與機關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否則不生效力 |
| 保護對象 | 權利將被契約履行侵害的私人第三人 | 依法對該事項有監督權限的其他行政機關 |
| 規範目的 | 保障第三人自主決定權與正當程序 | 防止以契約規避跨機關監督、維護權力分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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