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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

  1. 1.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2. 2.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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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規定,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結果為無效者無效;違反第135條但書或第138條甄選程序者,亦自始無效。

Q · 政府跟我簽的行政契約什麼情況會無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141條,行政契約在三種情況下無效:一、準用民法規定的結果為無效(例如違反強制禁止規定、公序良俗、標的不能);二、違反第135條但書(依性質或法規本不得締約卻硬簽);三、違反第138條(依法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決定當事人時,機關未事先公告資格與程序)。無效是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不是事後撤銷的問題。

白話解讀

政府跟你簽了一份契約,你以為白紙黑字就穩了?這條告訴你:行政契約有兩道「自爆裝置」,任何一道被觸發,整份契約直接無效,不是可以修改,是從頭就不存在。第一道:把民法關於契約無效的規定搬過來套用,如果結果是無效的(例如內容違反公序良俗、標的不能實現),行政契約照樣無效。第二道更狠:如果這份行政契約是用來「代替行政處分」的(第135條但書),但本來依法不能用契約替代卻硬簽了;或者契約內容讓你放棄權利或承擔義務,但沒有合理的對價補償(第138條),直接無效。這不是違約的問題,是這份契約在法律上根本不曾生效。政府不能用「我們都簽了」來壓你履行一份自始無效的契約。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1條為行政契約的無效原因規範,確立三類無效事由: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第1項);違反第135條但書之締約禁止,或違反第138條應行甄選競爭程序之規定者,亦屬無效(第2項)。此處之無效係自始、當然、確定無效,不受時效限制,與得撤銷或效力未定有本質差異。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141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的無效原因,分準用民法無效、違反締約限制、違反甄選程序三類。

Q2行政契約無效跟得撤銷差在哪?

無效是自始不存在、任何人隨時可主張;得撤銷是契約暫時有效、限期內由一方推翻。

Q3什麼叫違反第138條?

依法應以甄選或競爭方式選定人民當事人時,機關未事先公告資格與程序,即違反第138條。

Q4行政契約無效後我給付的怎麼辦?

契約自始不存在,雙方回復原狀,準用民法不當得利請求返還,善意一方信賴利益可請求賠償。

Q5怎麼主張行政契約無效?

確認契約性質→比對無效事由→蒐集締約文件→向機關主張或提行政訴訟(確認契約無效之訴)。

Q6主張行政契約無效有時效嗎?

主張無效本身不受時效限制;但因無效衍生的返還或賠償請求權,準用民法時效規定。

Q7怎麼判斷是行政契約還是私法契約?

看契約標的是不是公法事項,不是看蓋誰的章。契約寫明依第135條締結幾乎可確定是行政契約。

Q8行政契約一部無效會全部無效嗎?

原則上一部無效全部無效(第143條),但若可認為去掉該部分雙方仍會締約,則其他部分有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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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效自始、當然、確定任何人、任何時候主張不受時效限制
得撤銷契約暫時有效特定一方限期內行使
效力未定效力懸而未決待第三人或機關承認/同意承認前不確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韓國행정기본법 제27조(공법상 계약)
🇨🇳 中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第12條(行政協議無效)
🇩🇪 德國VwVfG § 59 (Nichtigkeit des öffentlich-rechtlichen Vertrag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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