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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1 條(各種行政契約共同無效原因)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2.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或第一百三十八條之規定者,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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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1項 準用民法規定無效就是無效 2項 135 依性質法規不得締約者 138依公告卻未公告者
mnm19997288
a year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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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契約🌂準用民法規定之結果為無效者,無效。 * 141 1是否準用民法71、72、73? 🔵林明鏘師(否定說): 行政契約具有公益性,「不應動輒無效」,應盡量縮小其無效之原因,甚至主張立法論上應廢除141 1 🔵許宗力師(肯定說): 不應廢除141 1,蓋若無民法其他法條之拘束,「依法行政」勢成玩物 II 行政契約違反「第一百三十五條但書」(行政契約容許性)或「第一百三十八條」(締約前公告與陳述意見)之規定者,🌂無效。
daisukei100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 例如方式欠缺 zB: 書面
wesley
3 years ago
警察類科
爭議問題:141第1項是否準用民法71條(違反強制或禁止之規定,無效)? 林明鏘老師認為,行政契約係基於公行政利益背景所生,具有一定之公益元素,基於行政程序法143條所規定,不應使其動輒無效,應盡量縮小其無效之原因,因此主張廢除此條第一項所規定。 許宗力老師所認為與林明鏘老師看法一同,但主張不應廢除此條第一項之規定,因任何內容違法之行政處分以締結行政契約代替,在無民法其他法條之拘束下,將會長驅直入至社會當中,使其破壞既存之正當穩定法律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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