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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代替行政處分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並為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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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代替行政處分之行政契約」,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為無效」者。 二、與其內容相同之「行政處分,有得撤銷之違法原因」(例如114)&『⚠️⚠️締約雙方所明知』者。 三、締結之和解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者。 四、締結之雙務契約,「未符合第一百三十七條」之規定者。
daisukei1009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一、欠缺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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