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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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規定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若可認締約雙方欠缺該無效部分仍會締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Q · 行政契約有一條違法無效,整份契約都會跟著無效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比民法第111條對私法契約更嚴格。但有一道但書:如果可以合理認定締約雙方就算欠缺那個無效部分,仍然會締結契約,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關鍵在於「雙方是否仍願意」這個假設性意思,由法院客觀認定,不是當事人自己覺得其他條款也不錯就好。
白話解讀
一份行政契約有十個條款,其中第七條違法無效。其他九條跟著陪葬嗎?原則上,是的。這條的預設立場是「一部無效,全部無效」,比民法第111條對私法契約的態度更嚴格。原因不難理解:行政契約牽涉公權力,條款之間的牽連性通常比私人交易更緊密,抽掉一塊可能整個結構就站不住。但有一道但書開了活路:如果可以合理認為,就算少了那個無效的部分,雙方還是會簽這份契約的,那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關鍵在「雙方是否仍願意」這個假設性判斷。不是你自己覺得「其他條款也不錯啊」就好,是法院要客觀認定,如果當初雙方知道第七條無效,他們還會不會簽下其他九條。這個判斷往往決定了整份契約的命運。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為行政契約一部無效的效果規範,採「原則全部無效、例外可分有效」架構: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若可認締約雙方欠缺該無效部分亦將締結契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判斷核心為締約雙方之假設性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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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契約一部無效是什麼意思?▾
指行政契約中部分條款無效。依第143條原則上會導致全部無效,除非符合但書條件其他部分才有效。
Q2行政契約一條無效會全部無效嗎?▾
原則上會。第143條預設「一部無效,全部無效」,比民法第111條私法契約更嚴格,但有但書留活路。
Q3第143條的但書怎麼用?▾
若可合理認定締約雙方就算少了無效部分仍會締約,其他部分仍有效。判斷標準是雙方假設性意思,由法院客觀認定。
Q4行政程序法143跟民法111差在哪?▾
結構相似但脈絡不同。行政契約條款間常有公法上不可分性,法院認定可分時會納入公益因素,私法契約通常不考量。
Q5契約寫了可分條款法院一定照做嗎?▾
不一定,但是判斷雙方意願的重要證據。若無效條款太核心,法院仍可能認定全部無效。
Q6想推翻整份行政契約怎麼主張?▾
策略是攻擊契約中最核心的條款,主張其無效,使法院更容易認定少了它雙方不會締約,啟動全部無效的連鎖效應。
Q7行政契約部分無效要去哪裡告?▾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契約部分或全部無效之訴,並同時評估契約無效後的返還與賠償問題。
Q8BOT或促參契約一條無效會全垮嗎?▾
風險很高。投資契約動輒數十條,關鍵條款無效時最怕整份契約消失,建議簽約階段就做好但書舉證準備。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 民法第111條 |
|---|---|---|
| 適用客體 | 行政契約(公法契約) | 私法上的法律行為 |
| 預設立場 | 一部無效,全部無效(較嚴格) | 一部無效,全部無效(結構相同) |
| 可分性判斷 | 納入公益因素與公法上不可分性 | 聚焦當事人真意,通常不含公益考量 |
| 但書核心 | 雙方欠缺該部分亦將締約之假設性意思 | 當事人欠缺該部分亦將為法律行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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