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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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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規定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若可認締約雙方欠缺該無效部分仍會締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Q · 行政契約有一條違法無效,整份契約都會跟著無效嗎?

原則全部無效,但書可救其他條款

依行政程序法第143條,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原則上全部無效,比民法第111條對私法契約更嚴格。但有一道但書:如果可以合理認定締約雙方就算欠缺那個無效部分,仍然會締結契約,則其他部分仍為有效。關鍵在於「雙方是否仍願意」這個假設性意思,由法院客觀認定,不是當事人自己覺得其他條款也不錯就好。

白話解讀

一份行政契約有十個條款,其中第七條違法無效。其他九條跟著陪葬嗎?原則上,是的。這條的預設立場是「一部無效,全部無效」,比民法第111條對私法契約的態度更嚴格。原因不難理解:行政契約牽涉公權力,條款之間的牽連性通常比私人交易更緊密,抽掉一塊可能整個結構就站不住。但有一道但書開了活路:如果可以合理認為,就算少了那個無效的部分,雙方還是會簽這份契約的,那其他部分仍然有效。關鍵在「雙方是否仍願意」這個假設性判斷。不是你自己覺得「其他條款也不錯啊」就好,是法院要客觀認定,如果當初雙方知道第七條無效,他們還會不會簽下其他九條。這個判斷往往決定了整份契約的命運。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為行政契約一部無效的效果規範,採「原則全部無效、例外可分有效」架構: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若可認締約雙方欠缺該無效部分亦將締結契約,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判斷核心為締約雙方之假設性意思。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契約寫了「個別條款無效不影響整體」,法院一定會照做嗎?

不一定,但很有幫助。法院會把這種可分條款當作認定雙方意願的重要參考,但如果無效的那條太核心(例如政府的對待給付整個不見了),法院仍可能認定全部無效。可分條款寫在契約前面、用語明確具體者,比格式化的尾段條款更有說服力。

Q2如果我想要整份行政契約無效,應該怎麼主張?

策略是攻擊契約中最核心的條款,找到那個「拿掉它雙方根本不會簽」的條款並證明它無效。無效事由可來自第141條或第142條。一旦核心條款倒了,第143條原則上會讓全部跟著倒。集中火力在一兩個最強的無效事由上,比散彈打擊更有效。

Q3行政契約一部無效是什麼意思?

指行政契約部分條款無效。依第143條原則上導致全部無效,符合但書時其他部分才有效。

Q4行政程序法143跟民法111差在哪?

結構相似但脈絡不同。行政契約條款間常有公法不可分性,法院認定可分時納入公益因素。

Q5什麼叫可分條款(severability clause)?

契約中約定個別條款無效不影響其他條款效力的條款,是法院判斷假設性意思的重要證據。

Q6假設性意思是什麼?

法院客觀推認締約雙方若知該部分無效,是否仍會締結其餘契約,不是當事人主觀偏好。

Q7行政契約部分無效怎麼主張?

定位無效條款地位,選定攻守方向,蒐集假設性意思證據,向行政法院提確認之訴。

Q8想保住其他條款怎麼準備證據?

提出可分條款、簽約前會議紀錄、書信往來,證明雙方欠缺無效部分仍會締約。

Q9行政契約無效要去哪裡告?

向行政法院提起確認契約部分或全部無效之訴,並評估返還與賠償問題。

Q10想推翻整份契約怎麼選攻擊目標?

瞄準最核心的對價條款主張無效,使法院更易認定少了它雙方不會締約,啟動全部無效。

Q11行政程序法143 vs 民法111哪個嚴格?

兩者結構相同,但行政契約因公法不可分性與公益考量,實務上全部無效的傾向更強。

Q12可分條款 vs 不可分條款怎麼區分?

看無效部分是契約核心對價(不可分)還是附帶邊緣條款(可分),決定但書能否救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行政程序法第143條民法第111條
適用客體行政契約(公法契約)私法上的法律行為
預設立場一部無效,全部無效(較嚴格)一部無效,全部無效(結構相同)
可分性判斷納入公益因素與公法上不可分性聚焦當事人真意,通常不含公益考量
但書核心雙方欠缺該部分亦將締約之假設性意思當事人欠缺該部分亦將為法律行為

行政程序法第143條

適用客體
行政契約(公法契約)
預設立場
一部無效,全部無效(較嚴格)
可分性判斷
納入公益因素與公法上不可分性
但書核心
雙方欠缺該部分亦將締約之假設性意思

民法第111條

適用客體
私法上的法律行為
預設立場
一部無效,全部無效(結構相同)
可分性判斷
聚焦當事人真意,通常不含公益考量
但書核心
當事人欠缺該部分亦將為法律行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5

日本一部無効の法理(民法上の解釈法理、明文規定なし。公法契約は民法を類推適用)
韓國민법 제137조(법률행위의 일부무효)
中國民法典第156条(民事法律行为部分无效)
德國BGB § 139(Teilnichtigkeit)i.V.m. § 59 Abs. 3, § 62 VwVfG(öffentlich-rechtlicher Vertrag)
美國Restatement (Second) of Contracts § 184(severability of unenforceable term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3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行政契約名詞
  • 一部無效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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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規定:「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43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