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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44 條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得就相對人契約之履行,依書面約定之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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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賦予行政機關對行政契約履行的指導協助權,但須事先書面約定且限於必要範圍,超出範圍人民得拒絕。

Q · 簽了行政契約,政府可以隨時來指導我怎麼做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144條,行政機關只能依「書面約定之方式」對行政契約的履行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兩道門檻缺一不可:第一,指導的方式必須在締約時就寫進契約;第二,指導只能限於必要範圍。換言之,機關不能簽完約才追加管制,也不能事事都管。超出書面約定範圍或非必要的干預,人民有權拒絕。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簽了一份行政契約,比如承包河川整治、社區長照服務、或BOT案。簽完之後你以為就像跟民間公司合作一樣,各做各的?不是。這條賦予行政機關一個特殊權力:它可以在你履約的過程中「指導」你怎麼做。聽起來像干預,但條文設了兩道門檻。第一,必須事先在契約裡用書面約定好指導的方式;第二,只能做「必要之」指導或協助。換句話說,政府不能簽完約才突然說要管你,也不能事事都管。這條真正的意義在於:行政契約不是對等的商業合約,政府那一方天然帶有公益監督的角色。你拿到的不只是一份生意,還附帶一個「教練」。但這個教練的權限是被鎖定的,超出書面約定的範圍,你有權拒絕。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44條為行政契約履行階段的監督性規範。當行政契約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得依雙方事先書面約定的方式,於契約履行過程中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體現行政契約兼具合意基礎與公益監督的雙重性質,並以「書面約定」與「必要」兩個要件限制機關的介入權限。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144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一方為人民時,機關得依書面約定方式為必要之指導或協助。

Q2政府的指導跟命令差在哪?

指導是契約關係內的互動,超出書面約定可拒絕;命令是單方行政處分,不服走訴願。

Q3口頭指導我要聽嗎?

若契約只約定書面指導,口頭指示不生拘束力,可請機關出具書面。

Q4什麼是行政契約?

公法上法律關係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例如政府委外、BOT、社會住宅包租代管。

Q5機關指導讓我成本暴增怎麼辦?

可在配合前提出異議,並依第145條主張補償。

Q6簽約時指導條款怎麼談?

限定書面、約定頻率、明確列出範圍三原則。

Q7NGO 接補助被要求改活動內容算指導嗎?

若補助契約屬行政契約,本條是判斷機關有無越權的標尺。

Q8指導爭議走什麼程序?

屬行政契約糾紛,循行政訴訟之給付或確認訴訟救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uidance_144administrative_disposition
法律性質行政契約關係內的互動機關單方行使公權力
依據契約書面約定條款法律授權
人民可否拒絕超出書面約定或非必要者可拒絕原則須服從,不服另循救濟
救濟途徑行政訴訟之契約糾紛程序訴願後行政訴訟(撤銷訴訟)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54–62(öffentlich-rechtlicher Vertrag,台灣行政契約章之繼受母法;惟履約指導協助無對應專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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