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5 條
- 1.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 2.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 3.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 4.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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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規定,行政契約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約顯增費用或受不可預期損失,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須一年內為之。
Q · 跟政府簽約後,被同一個政府底下另一個機關的新命令搞到虧錢,可以求償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同一公法人的其他機關在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導致相對人履約時顯著增加費用或受到不可預期的損失,相對人可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三個門檻:公權力行使與契約履行須有「直接必要關聯」、損失須顯著或不可預期、須在知有損失起一年內以書面請求。補償爭議或金額不服,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不需先經訴願。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跟A局簽約承包一個公共工程,施工進行到一半,同一個縣市政府底下的B局突然發布一道新的環保命令,讓你的施工成本暴漲三成。A局聳聳肩說「這不是我做的」,B局說「我又不知道你有那個約」。你被夾在兩個機關中間,成本爆炸但找不到人負責。145條就是為這種荒謬局面設計的逃生梯。它規定:只要「締約機關所屬的同一個公法人」底下的其他機關行使公權力,導致你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受到不可預期的損失,你可以直接向跟你簽約的那個機關請求補償。不用去找到底是哪個局害你的,不用在機關之間踢皮球。但這道逃生梯有兩個門檻:第一,那個公權力行使必須跟你的契約履行有「直接必要的關聯」;第二,你必須在知道損失後一年內提出請求。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為行政契約之損失補償規定,建立「跨機關公權力致損由締約機關補償」的單一窗口原則:當與人民締約之機關所屬同一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約顯增費用或受不可預期損失時,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但以公權力行使與契約履行具直接必要關聯者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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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145 條是什麼?▾
行政契約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其他機關行使公權力致損的補償規定,相對人向締約機關求償。
Q2跨機關損失補償怎麼請求?▾
備齊造成損失的公權力文書、計算損失金額,於知有損失起一年內以書面向締約機關請求。
Q3補償請求被駁回怎麼辦?▾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不需先走訴願程序。
Q4什麼叫直接必要關聯?▾
該公權力行為須針對性影響你契約的履行,全國性普遍政策變動通常不算。
Q5145 條的補償時效多久?▾
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逾期請求權消滅,起算點是知悉而非損失發生。
Q6145 條和 147 條情事變更差在哪?▾
145 針對其他機關公權力致損補償,147 針對情事重大變更的契約調整或終止。
Q7哪些人最常用到 145 條?▾
承接政府工程、長照、BOT 等行政契約的廠商,遇到他機關政策衝擊履約成本時。
Q8145 條補償是賠所有損失嗎?▾
限顯增費用或不可預期損失,且須與公權力行使有直接必要關聯,非全部政策風險。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145條 | 第146條 | 第147條 |
|---|---|---|---|
| 適用情形 | 他機關行使公權力致損 | 防止/除去公益重大危害 | 情事重大變更顯失公平 |
| 發動方 | 相對人(人民)請求 | 行政機關主動調整或終止 | 雙方均可請求調整或終止 |
| 法律效果 | 金錢補償損失 | 調整給付或終止並補償 |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 |
| 時效 | 知有損失起一年內 | 未設特別時效 | 未設特別時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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