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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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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2. 2.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3. 3.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4. 4.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規定,行政契約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約顯增費用或受不可預期損失,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須一年內為之。

Q · 跟政府簽約後,被同一個政府底下另一個機關的新命令搞到虧錢,可以求償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 145 條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行政契約締結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同一公法人的其他機關在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導致相對人履約時顯著增加費用或受到不可預期的損失,相對人可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三個門檻:公權力行使與契約履行須有「直接必要關聯」、損失須顯著或不可預期、須在知有損失起一年內以書面請求。補償爭議或金額不服,可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不需先經訴願。

白話解讀

想像一個場景:你跟A局簽約承包一個公共工程,施工進行到一半,同一個縣市政府底下的B局突然發布一道新的環保命令,讓你的施工成本暴漲三成。A局聳聳肩說「這不是我做的」,B局說「我又不知道你有那個約」。你被夾在兩個機關中間,成本爆炸但找不到人負責。145條就是為這種荒謬局面設計的逃生梯。它規定:只要「締約機關所屬的同一個公法人」底下的其他機關行使公權力,導致你履約成本顯著增加或受到不可預期的損失,你可以直接向跟你簽約的那個機關請求補償。不用去找到底是哪個局害你的,不用在機關之間踢皮球。但這道逃生梯有兩個門檻:第一,那個公權力行使必須跟你的契約履行有「直接必要的關聯」;第二,你必須在知道損失後一年內提出請求。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為行政契約之損失補償規定,建立「跨機關公權力致損由締約機關補償」的單一窗口原則:當與人民締約之機關所屬同一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約顯增費用或受不可預期損失時,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但以公權力行使與契約履行具直接必要關聯者為限。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跟政府簽約後被另一個機關的新規定搞到虧錢,真的可以要政府賠?

可以,但有條件。第一,造成損失的機關必須與締約機關屬同一公法人;第二,其公權力行為與契約履行有直接必要關聯;第三,須在知有損失起一年內以書面提出。滿足三條件,締約機關有補償義務(行政程序法第145條)。實務上時效從『知有損失』起算,越早發書面通知越有利。

Q2補償請求被拒絕了,我還能怎麼辦?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第四項),不需先走訴願程序,因為這是行政契約的給付爭議而非行政處分撤銷。提訴時把書面請求、機關駁回理由與損失計算一併附上,法官看的是證據鏈。

Q3行政程序法 145 條是什麼?

行政契約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行使公權力致損的補償規定,相對人向締約機關單一窗口求償。

Q4什麼叫『直接必要關聯』?

他機關公權力行為須針對性地、直接地影響你特定契約的履行;全國性普遍政策變動通常不算。

Q5145 條的『同一公法人』指什麼?

如同一縣市政府底下不同局處、或同屬國家的不同部會,皆屬同一公法人。

Q6145 條補償和國家賠償差在哪?

145 是合法公權力致特別犧牲的『損失補償』,國賠是違法行為的『損害賠償』,性質與要件不同。

Q7行政程序法 145 條補償怎麼請求?

取得致損公權力文書 → 計算損失並佐證 → 一年內書面向締約機關請求 → 不服提給付訴訟。

Q8145 條補償金額怎麼算?

以顯增費用與不可預期損失為範圍,附發票、合約、比價單具體量化,非全部政策風險。

Q9怎麼證明公權力與履約有直接必要關聯?

把他機關的公告/函文與契約條款並列比對,指出因該命令使某條履行成本由X增為Y。

Q10145 條補償請求要不要先訴願?

不用。補償爭議屬行政契約給付爭議,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即可。

Q11145 條 vs 147 條情事變更差在哪?

145 針對他機關公權力致損的金錢補償;147 針對情事重大變更時調整或終止契約,發動方與效果不同。

Q12145 條 vs 146 條公益調整差在哪?

145 由人民請求補償;146 由機關為防止公益重大危害主動調整或終止並補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面向第145條第146條第147條
適用情形他機關行使公權力致損防止/除去公益重大危害情事重大變更顯失公平
發動方相對人(人民)請求行政機關主動調整或終止雙方均可請求調整或終止
法律效果金錢補償損失調整給付或終止並補償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
時效知有損失起一年內未設特別時效未設特別時效

第145條

適用情形
他機關行使公權力致損
發動方
相對人(人民)請求
法律效果
金錢補償損失
時效
知有損失起一年內

第146條

適用情形
防止/除去公益重大危害
發動方
行政機關主動調整或終止
法律效果
調整給付或終止並補償
時效
未設特別時效

第147條

適用情形
情事重大變更顯失公平
發動方
雙方均可請求調整或終止
法律效果
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
時效
未設特別時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德國VwVfG §§ 54–62(öffentlich-rechtlicher Vertrag,行政契約章,為我國行政程序法行政契約章之繼受母法;補償法理見一般犧牲補償 Aufopferung)
法國Théorie du fait du prince/imprévision(行政契約因締約公權力主體他項措施致履約加重之補償法理,Conseil d'État 判例法)
美國FAR Changes Clause/equitable adjustment(聯邦採購契約衡平調整);反向對照 Sovereign Acts Doctrine(United States v. Winstar Corp., 518 U.S. 839)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6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 行政契約名詞
  • 公法人名詞
  • 公權力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給付訴訟名詞
(0880115 制定)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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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45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