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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但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2.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3.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一年內為之。
  4.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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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其締約後,因「🛕締約機關所屬公法人之其他機關」(兄弟機關)於「📌契約關係外行使公權力」,致相對人履行契約義務時,顯增費用或受其他不可預期之損失者,相對人得向締約機關請求🌂補償其損失。 法國法王(公權力行政機關)之行為理論 補償損失 Exc公權力之行使與契約之履行無「直接必要之關聯」者,不在此限。 II 締約機關應就前項請求,以書面並「敘明理由」決定之。 III 第一項補償之請求,應自相對人知有損失時起1年內為之。 IV 關於補償之爭議及補償之金額,相對人有不服者,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karlt
2 years ago
司法類科
承襲法國法的王之行為理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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