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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2.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3.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5.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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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釋字533: 王之行為理論 主體只能是 機關➡️人民 II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III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IV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V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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