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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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ei1217
16 days ago
司法類科
王之行為理論(公益原則)-僅隸屬性契約適用。(政府得單方調整契約)
J533(全民健保特約-行政契約)
tingchen77777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一般給付§ 8行訴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釋字533:
王之行為理論
主體只能是
機關➡️人民
II 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III 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IV 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V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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