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6 條
- 1.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者,行政機關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得於必要範圍內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
- 2.前項之調整或終止,非補償相對人因此所受之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
- 3.第一項之調整或終止及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 4.相對人對第一項之調整難為履行者,得以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 5.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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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規定,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重大危害,得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但須先補償相對人財產損失並書面敘明理由。
Q · 政府說「為了公益」就要片面改約或解約,廠商只能認了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行政機關確實可以為防止或除去公益重大危害而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但有三道限制:第一,必須限於「必要範圍」;第二,非先補償相對人的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補償前置);第三,調整、終止與補償決定都必須以書面敘明理由。相對人若因調整而難以履行,可主動書面終止;對補償金額不服,可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白話解讀
所有合約都有一個隱含的前提:雙方會照約定走完。但如果你的合約對象是政府,這個前提有一個例外,而且是一個很大的例外。146條說:當公益面臨重大危害時,行政機關可以片面調整契約內容,甚至直接終止契約。你辛苦談下來的條件、你投入的成本、你的商業計畫,全部可能在一紙公文後歸零。聽起來很恐怖?法律也知道這很恐怖,所以它加了三道保險絲。第一,只有「公益之重大危害」才能觸發,不是隨便一個理由就行。第二,調整或終止之前,必須先補償你的財產損失,沒補償就不能動。第三,所有決定必須書面敘明理由。而且如果政府的調整讓你根本做不下去,你也可以反過來終止契約。補償金額談不攏?行政法院見。這條的本質是:政府永遠保留一把鑰匙可以打開你以為上了鎖的門,但每次用這把鑰匙都要付出代價。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46 條為行政契約的「特別終止與調整權」規範:當行政契約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得為防止或除去對公益之重大危害,於必要範圍內單方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但須以補償相對人財產上損失為前提,並以書面敘明理由,構成公益優先與信賴保護之間的制度性平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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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146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機關為公益重大危害得片面調整或終止行政契約,但須補償並書面敘明理由。
Q2政府解約一定要補償嗎?▾
是。第二項明定非補償相對人財產上損失不得為之,補償是前置條件。
Q3補償金額談不攏怎麼辦?▾
依第五項,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Q4什麼叫公益之重大危害?▾
突發公衛事件、重大環境污染、公共安全或交通危機等,認定標準模糊,是簽約時的風險點。
Q5廠商可以自己終止契約嗎?▾
可以。第四項規定相對人對調整難為履行者,得書面敘明理由終止契約。
Q6146 條和 147 條情事變更差在哪?▾
146 是公益重大危害下機關的主動權,147 是客觀情事變更後雙方的調整請求。
Q7補償範圍包含預期利潤嗎?▾
條文寫「財產上損失」,是否含所失利益學說與實務有爭議,須有數據佐證。
Q8簽約時能排除政府這項權利嗎?▾
不能完全排除,但可在契約內約定具體觸發條件與補償計算公式降低不確定性。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article_146 | article_147 |
|---|---|---|
| 觸發事由 | 公益之重大危害 | 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 |
| 主動方 | 行政機關片面調整或終止 | 雙方均得請求調整給付或終止 |
| 補償 | 補償前置(不補償不得為之) | 得補償他方因此所受損失 |
| 相對人救濟 | 對補償金額不服得提給付訴訟 | 經由契約調整或終止之協商與訴訟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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