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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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行政契約因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能預料且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調整或終止契約;惟機關得補償人民損失後為公益命其繼續履行。
Q · 跟政府簽的合約,物價暴漲到做不下去,能要求改約嗎?
能。第147條是調整或終止的依據,但要過三關。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若發生「情事重大變更、非簽約時所能預料、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三要件,當事人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不能調整時得終止契約。但若一方為人民,行政機關得為維護公益,在補償其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義務;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調整、終止及補償決定均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深度解讀
你跟政府簽了一份合約,當時雙方都覺得條件合理。三年後,原物料漲了三倍,你照原價履約等於做慈善。怎麼辦?很多人以為跟政府簽的約就是鐵板一塊,不能改不能動。147條說的是:可以改。但你要過三道關卡。第一,變化必須是「重大」的,不是一般的市場波動。第二,這個變化在簽約時「不能預料」,你不能自己判斷失誤還怪環境。第三,照原約走下去「顯失公平」,不是有點虧,是虧到不合理。三關都過了,你可以要求調整內容;調不成,可以終止。但這裡有一個陷阱:如果你是人民那一方,政府可以為了公益,在補償你的損失之後,強制你繼續履約。也就是說,你有談判的權利,但政府有一張「公益王牌」可以蓋過你的退出權。這張牌什麼時候會被打出來,取決於這份合約跟公共利益的關係有多深。
- 白話解讀與法律定性
- 思考脈絡與流程圖
- 12 則常見問答
- 易混概念對照
- 3 國規定對照
相關函釋 7 則
立法沿革 1 版
- 行政契約名詞
- 非名詞
- 顯失公平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行政法名詞
- 給付訴訟名詞
本條有 1 段立法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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