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7 條
- 1.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 2.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 3.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 4.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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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47條規定,行政契約因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所能預料且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調整或終止契約;惟機關得補償人民損失後為公益命其繼續履行。
Q · 跟政府簽的合約,物價暴漲到做不下去,能要求改約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行政契約締結後若發生「情事重大變更、非簽約時所能預料、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三要件,當事人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不能調整時得終止契約。但若一方為人民,行政機關得為維護公益,在補償其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義務;相對人對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請求調整、終止及補償決定均應以書面敘明理由。
白話解讀
你跟政府簽了一份合約,當時雙方都覺得條件合理。三年後,原物料漲了三倍,你照原價履約等於做慈善。怎麼辦?很多人以為跟政府簽的約就是鐵板一塊,不能改不能動。147條說的是:可以改。但你要過三道關卡。第一,變化必須是「重大」的,不是一般的市場波動。第二,這個變化在簽約時「不能預料」,你不能自己判斷失誤還怪環境。第三,照原約走下去「顯失公平」,不是有點虧,是虧到不合理。三關都過了,你可以要求調整內容;調不成,可以終止。但這裡有一個陷阱:如果你是人民那一方,政府可以為了公益,在補償你的損失之後,強制你繼續履約。也就是說,你有談判的權利,但政府有一張「公益王牌」可以蓋過你的退出權。這張牌什麼時候會被打出來,取決於這份合約跟公共利益的關係有多深。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47 條為行政契約之情事變更條款,指契約締結後因不可預料之重大情事變更,致依原約定顯失公平時,賦予當事人請求適當調整契約內容或終止契約之權利,同時設有「人民為一方時行政機關得補償後強制履行」之公益保留機制,是行政契約信賴保護與實質公平調整間的動態平衡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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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147條在規範什麼?▾
行政契約締結後遇不可預料的重大情事變更且顯失公平時,當事人得請求調整或終止契約。
Q2情事變更要符合哪三個要件?▾
情事重大變更、非簽約時所能預料、依原約定顯失公平,三者缺一不可。
Q3物價漲多少才算重大變更?▾
無法定百分比,由法院綜合成本增幅、獲利空間與可預見性判斷,通常逾原報價20-30%且非常態波動較易認定。
Q4政府可以強迫我繼續履約嗎?▾
可以。若你是人民方,機關得為公益在補償損失後命你繼續履行原義務。
Q5對補償金額不滿可以怎麼救濟?▾
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這是補償金額爭議的專屬救濟管道。
Q6可以直接停工不做嗎?▾
不行。未經書面請求並走完程序前片面停工等於違約,正確做法是邊履約邊走法律程序。
Q7情事變更和不可抗力一樣嗎?▾
不一樣。不可抗力是履約物理上不可能,情事變更是履約仍可能但變得極端不公平。
Q8請求調整有沒有時間限制?▾
無特定請求時效,但應於情事變更後合理期間內提出;相關契約請求權準用民法原則上15年。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option_a | option_b |
|---|---|---|
| 發動主體 | 第146條:行政機關為防止公益重大危害主動調整或終止 | 第147條:當事人因情事變更請求調整或終止 |
| 觸發事由 | 情事變更(履約仍可能但顯失公平) | 不可抗力(履約變成物理上不可能) |
| 人民退出權 | 受公益條款限制:機關得補償後強制繼續履行 | 私法契約:通常無對應的公益強制履行機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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