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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當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2.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3.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4.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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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行政契約締結後,因有「⚠️⚠️情事重大變更,非當時(締約時)所得預料,而依原約定顯失公平」者,當事人之一方得請求他方🌂適當調整契約內容。如不能調整,得🌂終止契約。 不可預期理論 主體可以是 機關➡️人民 人民➡️機關 機關➡️機關 II 前項情形,行政契約當事人之一方為人民時,行政機關為維護「公益」,得於🌂補償(拿錢塞人民嘴巴)相對人之損失後,命其繼續履行原約定之義務。 III 第一項之請求調整或終止與第二項補償之決定,應以「書面」敘明理由為之。 IV 相對人對第二項補償金額不同意時,得向行政法院提起🌂給付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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