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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2.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3.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wei1217
a month ago
司法類科
行程法§148→行訴§305
daaa
a year ago
司法特考
又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範意旨,應係人民既係透過參與協商程序與行政機關締結行政契約,其地位較之由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取得執行名義之情形,並未更為不利,惟如係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契約,人民可不經法院裁判逕以契約為執行名義聲請強制執行,行政機關如因此成為強制執行之對象,進而遭到查封、拍賣,將對公共利益產生不良影響,「為求慎重」,爰規定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時應經認可之程序。因此,「如僅人民一方自願接受執行者,不生此等公共利益考量之問題,不在行政程序法第148條第2項規範之內,毋庸主管機關之認可」。本件係人民一方自願接受強制執行之行政契約,不用經勞委會之認可,即可作為執行名義。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自願接受執行條款)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行政機關自力強制執行,不待訴訟 II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認可(監督,避免公益之侵害) III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daisukei1009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III. 準用行政訴訟法305到307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