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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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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2. 2.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3. 3.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允許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使契約本身成為執行名義,但須經上級機關認可才生效。

Q · 政府合約裡寫了「自願接受執行」,政府可以不告我就扣我財產嗎?

可以,但該約定須經上級機關認可才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若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一方不為給付時,他方無須取得法院判決,即可逕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第二項要求此約定須經上級機關認可(中央報主管院部、地方報行政首長,委辦事項另加委辦機關),未經認可者不生效力。強制執行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跟政府簽了一份合約,裡面有一個不起眼的條款寫著「雙方同意自願接受執行」。簽的時候你沒多想。後來你沒按時履約,政府不用告你、不用等法院判決,直接拿著這份合約去強制執行你的財產。這就是148條的威力。一般來說,不管是政府還是人民,對方不履約你都得先打官司、拿到判決書,才能去強制執行。但這條開了一個快速通道:只要合約裡事先約定了「自願接受執行」,這份合約本身就變成執行名義,跟法院判決的效力一樣。聽起來很方便?對政府來說確實方便。對你來說,等於簽約的時候就把「打官司的權利」預先放棄了一部分。所以法律設了一道保險:這個約定必須經過上級機關認可才生效,防止基層承辦人隨便拿這個條款壓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範行政契約之自願接受執行條款:當事人得於契約中約定一方不履行給付時,他方無須取得法院判決,即可逕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惟此約定須經有權機關認可始生效力,並準用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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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政府合約裡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可以拒絕嗎?

法律上你當然可以拒絕。問題是實務上大部分政府採購或委託案的契約範本都內建這個條款,你不簽就拿不到案子。但你可以在議約階段談判限縮適用範圍,例如限定只有逾期未繳付款項才適用。越大型的案子談判空間越大,因為政府也怕流標。

Q2認可程序沒做完,政府還是來執行了怎麼辦?

這是你最好的防禦武器。自願接受執行條款未經法定認可,依第二項但書反面解釋不生效力,你可以向行政法院聲明異議主張執行名義不成立。很多地方政府的小型委託案承辦人根本不知道要送行政首長認可,所以認可程序瑕疵的比例比想像中高,遇到強制執行第一件事就是查這個。

Q3行政程序法第148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讓契約本身成為執行名義,免經法院判決即可強制執行。

Q4什麼叫自願接受執行?

契約當事人預先約定,一方不履約時對方可直接拿契約聲請強制執行,等於部分放棄先打官司的程序。

Q5什麼是執行名義?

得據以聲請強制執行的法律文件,通常是確定判決,本條讓行政契約本身具有此效力。

Q6自願接受執行 vs 一般強制執行差在哪?

一般要先起訴拿判決,本條免判決但須上級機關認可,且準用行政訴訟法而非民事執行法。

Q7政府要對我自願接受執行怎麼辦?

先調閱契約確認條款範圍,再查上級機關認可函是否完備,缺認可可聲明異議主張執行名義不成立。

Q8承辦公務員怎麼加這個條款才有效?

中央報主管院部、地方報行政首長認可,委辦事項加委辦機關認可,留存認可函正本,少一個全部無效。

Q9怎麼確認認可程序有沒有完成?

向締約機關調閱認可函,中央看院部認可、地方看行政首長認可,地方小型委託案漏認可比例偏高。

Q10簽約時怎麼降低這條風險?

在議約階段要求限縮適用範圍,例如僅限逾期未繳款項才適用,而非所有違約都觸發。

Q11自願接受執行 vs 確定判決執行哪個快?

自願接受執行免訴訟程序較快,但生效卡在上級機關認可這道關。

Q12這條準用行政訴訟法還是強制執行法?

第三項明定準用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不是民事強制執行法。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enforcementarticle_148
取得執行名義須先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契約本身即為執行名義,免判決
生效要件判決確定須經上級機關認可
準用程序強制執行法(民事)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適用對象一般私法債權行政契約雙方(含政府與人民)

general_enforcement

取得執行名義
須先起訴取得確定判決
生效要件
判決確定
準用程序
強制執行法(民事)
適用對象
一般私法債權

article_148

取得執行名義
契約本身即為執行名義,免判決
生效要件
須經上級機關認可
準用程序
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適用對象
行政契約雙方(含政府與人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德國VwVfG § 61(Unterwerfung unter die sofortige Vollstreckung,公法契約即時執行服從)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二、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者,不論係行政機關或人民,他方均須提起訴訟,經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始得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此與人民違反行政處分所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強制執行者不同。   三、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例如各部會以下機關,應經該管部、會、行、處、局、署之認可;各部會則應經主管院認可。如締約之ㄧ方為行政院或其他院時,則無本條第二項之適用,亦即不生認可之問題。   四、惟為求迅速履行契約,早日實現公益,避免訴訟曠日費時,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   五、又為求慎重,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時應經認可之程序。   六、依據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所為之強制執行,與經法院判決所為之強制執行,均以履行行政契約之義務為目的,故其程序宜求一致,爰斟酌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設本條第三項之規定。   七、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一條。

  • 行政契約名詞
  • 債務人名詞
  • 債權人名詞
  • 強制執行名詞
  • 執行名義名詞
  • 行政機關名詞
  • 地方自治名詞
  • 委辦名詞
  • 行政訴訟法法規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   二、行政契約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契約者,不論係行政機關或人民,他方均須提起訴訟,經判決取得執行名義,始得依法定程序強制執行,此與人民違反行政處分所定義務時,行政機關得依行政執行法予以強制執行者不同。   三、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其上級機關認可。例如各部會以下機關,應經該管部、會、行、處、局、署之認可;各部會則應經主管院認可。如締約之ㄧ方為行政院或其他院時,則無本條第二項之適用,亦即不生認可之問題。   四、惟為求迅速履行契約,早日實現公益,避免訴訟曠日費時,爰於本條第一項規定,行政契約當事人得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於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不經法院判決,即得強制執行。   五、又為求慎重,爰於本條第二項規定,行政機關締結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時應經認可之程序。   六、依據自願接受執行之約定所為之強制執行,與經法院判決所為之強制執行,均以履行行政契約之義務為目的,故其程序宜求一致,爰斟酌我國行政訴訟法修正草案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設本條第三項之規定。   七、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六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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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定:「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前項約定,締…」(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