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 1.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
- 2.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 3.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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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允許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使契約本身成為執行名義,但須經上級機關認可才生效。
Q · 政府合約裡寫了「自願接受執行」,政府可以不告我就扣我財產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若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一方不為給付時,他方無須取得法院判決,即可逕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第二項要求此約定須經上級機關認可(中央報主管院部、地方報行政首長,委辦事項另加委辦機關),未經認可者不生效力。強制執行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跟政府簽了一份合約,裡面有一個不起眼的條款寫著「雙方同意自願接受執行」。簽的時候你沒多想。後來你沒按時履約,政府不用告你、不用等法院判決,直接拿著這份合約去強制執行你的財產。這就是148條的威力。一般來說,不管是政府還是人民,對方不履約你都得先打官司、拿到判決書,才能去強制執行。但這條開了一個快速通道:只要合約裡事先約定了「自願接受執行」,這份合約本身就變成執行名義,跟法院判決的效力一樣。聽起來很方便?對政府來說確實方便。對你來說,等於簽約的時候就把「打官司的權利」預先放棄了一部分。所以法律設了一道保險:這個約定必須經過上級機關認可才生效,防止基層承辦人隨便拿這個條款壓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範行政契約之自願接受執行條款:當事人得於契約中約定一方不履行給付時,他方無須取得法院判決,即可逕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惟此約定須經有權機關認可始生效力,並準用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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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讓契約本身變成執行名義,免經法院判決。
Q2自願接受執行條款可以拒簽嗎?▾
法律上可拒絕,實務上多為契約範本內建,可在議約時談判限縮適用範圍。
Q3認可程序沒做完還有效嗎?▾
無效。未經上級機關認可,依第二項該約定不生效力。
Q4誰要認可?▾
中央機關報主管院部,地方機關報行政首長,委辦事項再加委辦機關。
Q5政府來強制執行我能擋嗎?▾
可先查認可程序是否完備,缺認可可主張執行名義不成立。
Q6這條對人民也有利嗎?▾
是雙向的,政府不履約時人民也可依此聲請強制執行。
Q7強制執行準用哪部法?▾
準用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不是民事執行法。
Q8哪些案件常見這個條款?▾
BOT、OT、ROT、公有土地標租、社會住宅租約等促參與委託經營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general_enforcement | article_148 |
|---|---|---|
| 取得執行名義 | 須先起訴取得確定判決 | 契約本身即為執行名義,免判決 |
| 生效要件 | 判決確定 | 須經上級機關認可 |
| 準用程序 | 強制執行法(民事) | 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
| 適用對象 | 一般私法債權 | 行政契約雙方(含政府與人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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