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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48 條

  1. 1.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時,債務人不為給付時,債權人得以該契約為強制執行執行名義
  2. 2.前項約定,締約之一方為中央行政機關時,應經主管院、部或同等級機關之認可;締約之一方為地方自治團體之行政機關時,應經該地方自治團體行政首長之認可;契約內容涉及委辦事項者,並應經委辦機關之認可,始生效力。
  3. 3.第一項強制執行,準用行政訴訟法有關強制執行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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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允許行政契約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使契約本身成為執行名義,但須經上級機關認可才生效。

Q · 政府合約裡寫了「自願接受執行」,政府可以不告我就扣我財產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行政契約若約定自願接受執行,一方不為給付時,他方無須取得法院判決,即可逕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但第二項要求此約定須經上級機關認可(中央報主管院部、地方報行政首長,委辦事項另加委辦機關),未經認可者不生效力。強制執行程序準用行政訴訟法之規定。

白話解讀

想像一下:你跟政府簽了一份合約,裡面有一個不起眼的條款寫著「雙方同意自願接受執行」。簽的時候你沒多想。後來你沒按時履約,政府不用告你、不用等法院判決,直接拿著這份合約去強制執行你的財產。這就是148條的威力。一般來說,不管是政府還是人民,對方不履約你都得先打官司、拿到判決書,才能去強制執行。但這條開了一個快速通道:只要合約裡事先約定了「自願接受執行」,這份合約本身就變成執行名義,跟法院判決的效力一樣。聽起來很方便?對政府來說確實方便。對你來說,等於簽約的時候就把「打官司的權利」預先放棄了一部分。所以法律設了一道保險:這個約定必須經過上級機關認可才生效,防止基層承辦人隨便拿這個條款壓人。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規範行政契約之自願接受執行條款:當事人得於契約中約定一方不履行給付時,他方無須取得法院判決,即可逕以該契約作為強制執行之執行名義;惟此約定須經有權機關認可始生效力,並準用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程序。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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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第 148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契約的自願接受執行條款,讓契約本身變成執行名義,免經法院判決。

Q2自願接受執行條款可以拒簽嗎?

法律上可拒絕,實務上多為契約範本內建,可在議約時談判限縮適用範圍。

Q3認可程序沒做完還有效嗎?

無效。未經上級機關認可,依第二項該約定不生效力。

Q4誰要認可?

中央機關報主管院部,地方機關報行政首長,委辦事項再加委辦機關。

Q5政府來強制執行我能擋嗎?

可先查認可程序是否完備,缺認可可主張執行名義不成立。

Q6這條對人民也有利嗎?

是雙向的,政府不履約時人民也可依此聲請強制執行。

Q7強制執行準用哪部法?

準用行政訴訟法的強制執行規定,不是民事執行法。

Q8哪些案件常見這個條款?

BOT、OT、ROT、公有土地標租、社會住宅租約等促參與委託經營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general_enforcementarticle_148
取得執行名義須先起訴取得確定判決契約本身即為執行名義,免判決
生效要件判決確定須經上級機關認可
準用程序強制執行法(民事)行政訴訟法之強制執行規定
適用對象一般私法債權行政契約雙方(含政府與人民)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1 國

🇩🇪 德國VwVfG § 61(Unterwerfung unter die sofortige Vollstreckung,公法契約即時執行服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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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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