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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90)法律字第 000650 號
要旨
關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補償金申請案所為決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
主旨
關於「二二八事件」受難者補償金申請案所為決定是否適用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之規定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 復貴會九十年十月十二日 (九十) 二二八勝字第○○五三六號函。
二 按行政程序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行政機關對於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或法律關係,經依職權調查仍不能確定者,為有效達成行政目的,並解決爭執,得與人民和解,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其立法目的係為兼顧行政效能與人民權益,容許行政機關於不牴觸法規定定及已盡職權調查能事之前提下,與人民就尚不能確定之事項互相讓步而達成約定,並締結行政契約,以代替行政處分。所代替之行政處分,並不排除授益處分,惟於具體個案,應符合法定要件,始得締結,否則依同法第一百四十二條第三款規定,構成契約無效之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