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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交通部觀光署 114.08.26. 觀業字第11430025181號公告

發文機關 交通部觀光署發文日期 114 年 08 月 26 日

要旨

甄選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辦理115年至117年導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業務

主旨

甄選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辦理115年至117年導遊人員執業證核、 換發業務。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 16條及第138條,導遊人員管理規則第34條、第35條 及第44條。 公告事項: 一、委託事項: 辦理115年至117年導遊人員執業證核、換發業務。 二、委託費用: 本項委託費用約新台幣 486萬元,依據實際核證之張數乘以決標單價 合計給付(含稅)。 三、委託期間: 自115年1月1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止。 四、投標資格: (一)依法設立之旅行業或導遊相關團體,以發展國內外觀光事業、 服務社會、協調旅行業同業關係、提昇旅遊品質、增進公共利 益等為宗旨。 (二)最近 3年內曾自行辦理或接受本署委託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 證照核發或訓練,績效良好者。 五、有關評選方式及決標原則等相關資訊,詳如所附招標文件: (一)投標須知。 (二)需求說明書(含導遊人員執業證製作原則)。 (三)標價單。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契約條款(含交通部觀光署契約廠商廉政相關規定告知書)。 (六)外標封。 (七)「廠商參與政府採購可能涉及之法律責任」及廠商切結書。 (八)授權書。 六、投標應備文件: (一)基本資格證明文件: 1.社團登記證書影本及現任負責人證明資料。 2.章程影本。 3.最近 3年內曾辦理旅行業或導遊相關證照核發或訓練之證明 文件。 (二)標價單。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切結書。 (五)服務建議書(企劃書)10份。 七、投標期限: 投標文件須於截止投標期限114年9月15日17時前,以郵遞、專人送達 方式送達至下列收件地點:交通部觀光署( 10694臺北市大安區忠孝 東路 4段290號9樓)收發室(以送達收件地點時間為準,非郵戳時間 ),聯絡電話:02–23491500轉8291、聯絡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交通部觀光署 114.08.26. 觀業字第11430025181號公告由交通部觀光署於民國 114 年 08 月 26 日發布,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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