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 1.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 2.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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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原則不得附款。附款共五種: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事後附加。
Q · 政府核准我的申請,可以隨便加條件嗎?
要看處分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一項,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可准可不准的處分)才得加附款;「無裁量權」的羈束處分(符合要件就必須核准),原則上不能加附款,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或該附款內容本來就是法定要件。附款共五種: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即使是裁量處分,附款仍須符合第 94 條的目的正當合理關聯。
白話解讀
你終於等到政府核准你的建築執照、營業許可、或攤位申請。開心嗎?先別急。翻到核准公文的後面幾行,那裡通常藏著幾個「但是」:你必須在六個月內開工、你不能經營特定品項、你每年要提交報告,否則許可作廢。這些「但是」在法律上叫「附款」,它們不是行政機關的善意提醒,而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條件。93 條告訴你一件關鍵的事:政府不是想加什麼條件就能加。有裁量權的處分(政府「可以」核准也可以不核准的那種),可以附條件。但羈束處分(你符合條件政府「必須」核准的那種),原則上不能亂加附款,除非法律明文允許,或者那個附款的內容本來就是處分的法定要件。換句話說,如果你該拿到的東西被加了一堆莫名其妙的條件,你不是只能默默接受。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為附款之授權與限制規範。附款指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外附加的補充規定。本條區分裁量處分(得自由附款)與羈束處分(原則不得附款),並明定五種附款類型: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構成我國行政處分附款制度的法源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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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在規範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附款的授權與限制,並列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五種附款類型。
Q2什麼是附款?▾
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外附加的補充規定,用以限制、補充或保留處分的效力,具法律拘束力。
Q3裁量處分和羈束處分加附款有什麼差別?▾
裁量處分可自由附款;羈束處分原則不得附款,除非法律明文或屬法定要件內容。
Q4負擔和條件有什麼不同?▾
條件成就與否決定處分是否生效;負擔則課予相對人額外義務,本身可獨立成為行政處分被單獨救濟。
Q5政府加的附款不合理可以單獨挑戰嗎?▾
若附款可與主處分分離,可單獨對附款提訴願或行政訴訟,同時保留主處分效力。
Q6違反附款會怎樣?▾
機關可依第 123 條第 3 款廢止原處分,已受領利益還可能依第 127 條被追還。
Q7對附款不服的救濟期限多久?▾
處分送達後 30 日內提訴願;處分書未記載救濟教示者,延長為 1 年。
Q8附款的內容有什麼界限?▾
須符合第 94 條,不得違背處分目的,並與處分目的具正當合理關聯(不當聯結禁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裁量處分 | 羈束處分 |
|---|---|---|
| 機關是否有選擇空間 | 可准可不准,有裁量空間 | 符合要件即須核准,無選擇空間 |
| 得否附款 | 原則得自由附款 | 原則不得附款 |
| 例外 | 仍受第 94 條目的關聯性限制 | 法律明文或屬法定要件內容時始得附款 |
| 挑戰附款成功率 | 較低,須證明違反目的關聯性 | 較高,附款本身合法門檻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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