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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2.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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