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93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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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付款:目的在對處分內容或效力上有所補充或限制。
Ⅰ、有裁量權(「容許性」自由添加-但須遵守一般原理原則)
vs無裁量權(「合法性」羈束處分-須法有明文)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Ⅱ、一、期限。(確定)
(一)始期:發生效力。
(二)終期:失去效力。
(三)期間:同時有始期與終期。
二、條件。(不確定cf民法§99)
(一)停止條件:發生效力-EX加裝消防設備,使得營業。
(二)解除條件:失去效力-EX同意申請外籍移工,但工程完成80%時,須全部改用本國籍勞工。
三、負擔。(甜頭後的苦頭)
(一)附加於授益處分。
(二)本可單獨作成、本可單獨訴請撤銷。(行政效能原則:當成附款作成一張)
EX1同意設立工廠(授益處分),但須加裝隔音設備(負擔)。(2張縮成1張)
EX2同意外國人居留(授益處分),但不得在臺就業之限制(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無保留撤銷權-因處分作成時合法)
EX同意採礦,但若有山崩之虞,則予廢止。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之保留)
EX同意設立工廠但「日後若產生噪音」,則須加裝隔音設備。
alicia90914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有裁量權:裁量處分。無裁量權:羈束處分
yuanjyun
a year ago
我準備吿人
🔴附款之救濟
1.負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可獨立救濟)➡️撤銷訴願(訟)
2.期限、條件、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不可獨立救濟)➡️課予義務訴願(訟)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附款🟰授益va加負擔或期限條件
有裁量 可附款
無裁量 法律要明文規定
期限 將來會發生 始期(一定時日開始生效)、終期(一時日會終期失效)
條件 不確定會發生 停止(成就生效)、解除(成就失效)
負擔 相對人作為不作為 獨立va
不履行可廢止 123③ (需要另外廢止)
也可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履行
保留 不確定發生 須另廢止123②
mnm19997288
a year ago
沒事只想學法律
附款🟰授益va加負擔或期限條件
有裁量 可附款
無裁量 法律要明文規定
期限 將來會發生 始期(一定時日開始生效)、終期(一時日會終期失效)
條件 不確定會發生 停止(成就生效)、解除(成就失效)
負擔 相對人作為不作為 獨立va
不履行可廢止 123③ (需要另外廢止)
也可間接強制或直接強制履行
保留 不確定發生 須另廢止123②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
「🌞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II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將來確定)。
二、📌條件(將來不確定)。
*
停止條件(例如建照以覓得廢土清運場而生效力)
解除條件(外勞被雇主解職而喪失居留許可)
偶然條件 : 當事人得自行決定或有能力決定條件之成就
任意條件 :非當事人所能掌控(例如堤外停車場之使用以無因颱風關閉水門為條件)
*
⚠️⚠️對當事人來說,授益處分附解除條件(不確定發生)可能比期限(確定會發生)好
三、📌負擔。
負擔具下命性質,若相對人不遵守負擔課予之義務,行政機關得強制執行之
🔵多數說:對負擔行為不服,得單獨提前爭訟
*
⚠️⚠️對當事人來說,授益處分附負擔(可單獨救濟)可能比條件(不可單獨救濟)好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例如予許設置臨時攤位,但保留未來附近居⺠交通需要而廢止之可能
排除當事人信賴保護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例如核准設廠,附記:將視工廠運作情形,附加負擔(繳納一定數額之回饋金)
單獨之行政處分
多發生於授益處分,蓋負擔處分又保留負擔,將對相對人造成嚴重負荷,實難以想像
🔵多數說:對保留負擔之附加行為不服,得單獨提前爭訟
*
🔵多數說:
1.負擔、保留負擔:為「獨立」內容相對人得對其🌂獨立訴願、撤銷訴訟
2.期限、條件、保留廢止權:其內容為行政處分之不可分之成分,並不具有獨立性,故不得請求撤銷,🌂只得以課予義務訴訟以為救濟,請求作成無付款之行政處分
weimin741105
5 years ago
法院司法人員
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為一單獨之行政處分。且多發生於收益處分,負擔處分又保留負擔,將對相對人造成嚴重負荷,實難以想像。另通說認為,對保留負擔之附加行為不服,得提前爭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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