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規定,裁量處分得為附款,羈束處分原則不得附款。附款共五種: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事後附加。
Q · 政府核准我的申請,可以隨便加條件嗎?
不行。裁量處分才可附款,羈束處分原則上不行
要看處分性質。依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第一項,行政機關「有裁量權」時(可准可不准的處分)才得加附款;「無裁量權」的羈束處分(符合要件就必須核准),原則上不能加附款,除非法律明文規定,或該附款內容本來就是法定要件。附款共五種: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即使是裁量處分,附款仍須符合第 94 條的目的正當合理關聯。
你終於等到政府核准你的建築執照、營業許可、或攤位申請。開心嗎?先別急。翻到核准公文的後面幾行,那裡通常藏著幾個「但是」:你必須在六個月內開工、你不能經營特定品項、你每年要提交報告,否則許可作廢。這些「但是」在法律上叫「附款」,它們不是行政機關的善意提醒,而是有法律拘束力的條件。93 條告訴你一件關鍵的事:政府不是想加什麼條件就能加。有裁量權的處分(政府「可以」核准也可以不核准的那種),可以附條件。但羈束處分(你符合條件政府「必須」核准的那種),原則上不能亂加附款,除非法律明文允許,或者那個附款的內容本來就是處分的法定要件。換句話說,如果你該拿到的東西被加了一堆莫名其妙的條件,你不是只能默默接受。
行政程序法第 93 條為附款之授權與限制規範。附款指行政機關於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外附加的補充規定。本條區分裁量處分(得自由附款)與羈束處分(原則不得附款),並明定五種附款類型: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構成我國行政處分附款制度的法源核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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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如果附款可以從主處分中分離出來獨立存在,你可以單獨對附款提訴願或行政訴訟。最高行政法院在多個判決中確認了這個原則。但如果附款跟主處分不可分(例如期限),挑戰附款等於挑戰整個處分,要考慮清楚。判斷可分不可分是關鍵,它決定了你的訴訟策略。
羈束處分是你符合法定條件,政府必須核准,沒有選擇權。裁量處分是政府可以准也可以不准。差別在第 93 條第一項:裁量處分可以自由加附款,羈束處分加附款的空間極小。即使是裁量處分,附款仍要受第 94 條的關聯性限制,不是機關想加什麼就加什麼。
最常見的後果是機關依行政程序法第 123 條第 3 款廢止你的處分。例如營業許可附了每年提交報告的負擔,你沒交,機關可以廢止整個許可。如果你因此已受領補助或利益,機關還可依第 127 條要求返還。機關廢止前通常會先發限期改善通知,這是最後的緩衝期。
規範行政處分附款的授權與限制,並列舉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負擔事後附加五種附款類型。
行政處分主要內容之外附加的補充規定,用以限制、補充或保留處分效力,具法律拘束力,違反可能導致處分被廢止。
期限、條件、負擔、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負擔本身可獨立成為行政處分被單獨救濟。
你符合法定條件政府就必須核准、無選擇空間的處分。原則上不得附款,除非法律明文或屬法定要件內容。
先判斷主處分是裁量還是羈束,再確認附款可否與主處分分離,可分者於送達後 30 日內單獨對附款提訴願。
羈束處分附款須有法律明文或屬法定要件;裁量處分附款須通過第 94 條目的關聯性與比例原則檢驗。
收到限期改善通知時趕緊補正,正式廢止後於 30 日內提訴願,已受領利益注意第 127 條返還問題。
保存核准公文全文、申請文件與往來紀錄,論證附款課予的義務與處分目的無正當合理關聯。
裁量處分原則得自由附款;羈束處分原則不得附款,加附款的合法門檻高很多,挑戰成功率也高。
| 比較面向 | 裁量處分 | 羈束處分 |
|---|---|---|
| 機關是否有選擇空間 | 可准可不准,有裁量空間 | 符合要件即須核准,無選擇空間 |
| 得否附款 | 原則得自由附款 | 原則不得附款 |
| 例外 | 仍受第 94 條目的關聯性限制 | 法律明文或屬法定要件內容時始得附款 |
| 挑戰附款成功率 | 較低,須證明違反目的關聯性 | 較高,附款本身合法門檻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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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機關作成行政處分有裁量權時,得為附款。無裁量權者,以法律有明文規定或為確保行政處分法定要件之履行而以該要件為附款內容者為限,始得為之。 前項所稱之附款如下: 一、期限。 二、條件。 三、負擔。 四、保留行政處分之廢止權。 五、保留負擔之事後附加或變更。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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