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要求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並須與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防止機關以附款搭售無關義務。
Q · 政府核准我的申請後加的條件,可以拒絕嗎?
可以。與許可目的無關的附款違反第 94 條
依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附款必須符合兩道門檻: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的目的、且須與該目的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核准營業可附帶噪音管制(與公共安全相關),但若要求你捐款給社區、贊助與許可目的無關的事項,即屬違法附款,你有權於處分送達後 30 天內提起訴願爭執。
想像你申請開一間小酒吧,政府核准了,但加了一個條件:「你必須每月捐五千元給社區發展協會。」你心裡覺得怪怪的,但想說算了,許可比較重要。這條法律告訴你:那個怪怪的感覺是對的。第94條是行政法裡的「不搭售條款」。政府的附款必須跟處分的目的有正當合理的關聯。核准你開酒吧,可以要求你做好噪音管理、營業時間限制,因為這些跟核准酒吧的公共安全目的直接相關。但要你捐錢給社區?跟酒吧許可的目的八竿子打不著,這就是違法附款。這條只有短短一句話,卻是整個附款制度最重要的防火牆。沒有它,93條給機關的附款權力就會變成一張空白支票。
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為附款的合法性界限規定,承接第 93 條的附款授權,課予兩項限制: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且須與該處分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本條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在附款制度上的具體化,防止行政機關藉附款搭售與處分目的無關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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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自己:把這個條件拿掉,處分目的還能達成嗎?能的話它很可能多餘。再問:條件跟處分要保護的公共利益是同一個嗎?營業許可保護公共安全,附噪音管制合理,附社區捐款就離題。法院審查用合目的性標準,找其他縣市核發同類許可卻沒加此條件的案例最有力。
可以。違法附款不會因為你接受就變合法,你的同意不能治癒它的違法性。但要注意訴願時效,從收到處分書起算 30 天。很多機關用自願切結包裝違法附款,讓你以為不能反悔;在你明顯處於談判弱勢時,公法權利不能被自願放棄的理論有適用空間。
規範附款的合法界限: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目的,且須與處分目的有正當合理關聯,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明文化,承接第 93 條的附款授權並加以限縮。
規範附款合法界限,附款不得違背處分目的且須有正當合理關聯,是不當聯結禁止原則的明文化。
政府核准處分時附加的補充規定,含期限、條件、負擔、保留廢止權、保留事後附加負擔五種類型(第 93 條)。
行政行為要求的負擔或對待給付,須與行政目的有實質關聯,不得把不相干事項綁在一起。
看附款與處分目的是否有合目的性、必要性的實質連結;僅沾得上邊、間接模糊的關係不夠。
先並排比對附款與處分目的方向,鎖定違反要件,蒐集他機關未附此條件的比較案例,再於 30 天內提訴願。
問拿掉附款處分目的能否達成、附款是否指向別的目的。離題的(如營業許可附捐款)即違法。
訴願階段免徵裁判費;若進入行政訴訟撤銷之訴,裁判費為定額(非按金額),可自行或委任律師。
提出其他機關核發同類處分卻未附此條件的案例、處分卷宗未說明附款必要性的事證,由機關承擔合法性說明責任。
第 93 條授權機關得為附款,第 94 條限縮附款邊界,一授權一限制,必須合看。
| 項目 | 範例 | 審查結果 |
|---|---|---|
| 合法附款(與目的有關聯) | 核准營業附帶噪音管制、營業時間限制 | 與公共安全目的同一方向,合法 |
| 違法附款(不當聯結) | 核准營業附帶捐款社區協會、贊助無關活動 | 與許可目的無關,違反第 94 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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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附款不得違背行政處分之目的,並應與該處分之目的具有正當合理之關聯。
立法理由照審查條文通過。
照審查條文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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