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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95 條

  1. 1.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2. 2.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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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規定,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以非書面方式作成時,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要求書面,機關不得拒絕。

Q · 公務員口頭叫我做的事,沒給公文也算正式命令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一項,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口頭命令一旦做成立即生效並具拘束力。但第二項賦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一項權利: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的處分,只要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處分機關「不得拒絕」。這份書面是日後提訴願、行政訴訟的證據與期限起算基礎。

白話解讀

你在夜市擺攤,稽查員走過來口頭跟你說「這裡不能賣,收起來」,然後轉身就走了。沒有公文、沒有書面、沒有任何紀錄。三天後你接到罰單,上面寫「經現場稽查口頭命令停止營業仍不遵從」。你傻了,你根本不確定那算不算正式的命令。95條回答兩個問題。第一:行政處分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口頭、手勢甚至電子方式都可以成立。那個稽查員的口頭命令,在法律上跟一張正式公文具有完全相同的效力。第二,也是更關鍵的:如果政府用書面以外的方式對你做了處分,你有權要求它補一份書面給你,而且機關「不得拒絕」。四個字,不得拒絕。這份書面不只是讓你安心,它是你後續提訴願、打行政訴訟最基本的證據和起算點。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為行政處分的「形式規定」:第一項採非要式原則,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口頭與電子方式與書面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項則賦予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於非書面處分時要求作成書面的請求權,處分機關不得拒絕,以補回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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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 95 條是什麼?

確立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並賦予人民要求補書面的權利。

Q2口頭行政處分有效嗎?

有效。除法規要求要式者外,口頭處分做成時即生效,不遵守可能違法。

Q3公務員口頭命令我可以要求書面嗎?

可以。第二項規定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Q4機關拒絕給書面怎麼辦?

拒絕本身即屬違法,可向上級或政風檢舉,並對拒絕行為提起救濟。

Q5口頭處分可以訴願嗎?

可以。處分效力不因形式而異,但無書面舉證困難,故先要求書面是關鍵。

Q6書面處分要記載什麼?

依第 96 條須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與救濟教示。

Q7要求書面後訴願期限怎麼算?

實務上多自收到書面處分時重新起算 30 日;漏載救濟教示者延長為 1 年。

Q8行政指導跟行政處分差在哪?

行政指導為建議性質可不理;行政處分有法律拘束力,不遵守恐受處罰。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4조(처분의 방식)
🇩🇪 德國VwVfG § 37 Abs. 2(Form des Verwaltungsakts;schriftlich, elektronisch, mündlich,並含要求書面確認之請求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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