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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n全國法規

行政程序法 第 95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2.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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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10 days ago
高普初考
I 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例如:學位授予法(畢業證書)、專利法(專利證書)者外,書面及言詞皆可作成行政處分(如:警察臨檢、戶政事務所駁回申請等) ❗️所以行政處分不一定要由書面為之,除非法規另有規定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方式自由主義
mnm19997288
9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方式自由主義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行政處分Exc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例如108聽證、行政罰44行政裁處、集會遊行法12)者外,得以書面、言詞(例如警察叫人民停下)或其他方式(例如警察以手勢指揮交通)為之。 行政處分原則方式自由(不要式) II 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cjus1394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除法規另有規定外:行程第108第二項 經聽證的行政處分應以書面為之
32635554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以不要式為原則,要式為例外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