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95 條
- 1.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之規定者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為之。
- 2.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之行政處分,其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時,處分機關不得拒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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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規定,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以非書面方式作成時,相對人有正當理由要求書面,機關不得拒絕。
Q · 公務員口頭叫我做的事,沒給公文也算正式命令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第一項,行政處分除法規另有要式規定外,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口頭命令一旦做成立即生效並具拘束力。但第二項賦予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一項權利:以書面以外方式所為的處分,只要有正當理由要求作成書面,處分機關「不得拒絕」。這份書面是日後提訴願、行政訴訟的證據與期限起算基礎。
白話解讀
你在夜市擺攤,稽查員走過來口頭跟你說「這裡不能賣,收起來」,然後轉身就走了。沒有公文、沒有書面、沒有任何紀錄。三天後你接到罰單,上面寫「經現場稽查口頭命令停止營業仍不遵從」。你傻了,你根本不確定那算不算正式的命令。95條回答兩個問題。第一:行政處分不一定要白紙黑字,口頭、手勢甚至電子方式都可以成立。那個稽查員的口頭命令,在法律上跟一張正式公文具有完全相同的效力。第二,也是更關鍵的:如果政府用書面以外的方式對你做了處分,你有權要求它補一份書面給你,而且機關「不得拒絕」。四個字,不得拒絕。這份書面不只是讓你安心,它是你後續提訴願、打行政訴訟最基本的證據和起算點。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95 條為行政處分的「形式規定」:第一項採非要式原則,行政處分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口頭與電子方式與書面具同等法律效力;第二項則賦予相對人及利害關係人於非書面處分時要求作成書面的請求權,處分機關不得拒絕,以補回程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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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公務員在現場口頭叫我做什麼,我一定要照做嗎?▾
如果對方是以行政機關身分、基於職權對你做出具體命令,這就是口頭行政處分,具有法律拘束力,不遵守可能會有後續處罰。但你有兩個動作可以同時做:第一先遵從,避免抗拒公權力的額外問題;第二立刻要求書面。關鍵在判斷對方是行政指導(建議性質可不理)還是行政處分(強制性質須遵從),區分標準是對方的話有沒有產生具體法律效果。
Q2我要求書面但公務員不給怎麼辦?▾
第95條第二項寫得很清楚:不得拒絕。公務員拒絕出具書面本身就是違法行為,你可以向上級機關或政風單位檢舉,也可以對拒絕行為提起訴願。但等待書面期間口頭處分仍然有效,你還是要遵守。實務提示:要求書面時盡量在有第三人在場或錄音的情況下提出,因為日後你需要證明確實有要求過,手機錄音在行政爭訟中是被接受的證據形式。
Q3口頭行政處分可以訴願嗎?▾
可以。行政處分的效力不因形式而異,口頭處分一樣能訴願。困難點在舉證:誰說了什麼、什麼時候說的、內容是什麼。這就是為什麼第95條第二項的書面請求權那麼重要,沒有書面,你在行政法院裡幾乎是空口無憑。實務提示:先依第95條取得書面,再依書面上的救濟教示與期限提訴願,攻防基礎完全不同。
Q4行政程序法 95 條是什麼?▾
確立行政處分的形式:得以書面、言詞或其他方式作成,並賦予人民於非書面處分時要求書面的請求權。
Q5口頭行政處分跟書面處分效力一樣嗎?▾
一樣。除法規要求要式者外,口頭與電子方式與書面具同等法律效力,差別只在舉證難易。
Q6什麼叫非要式原則?▾
指行政處分不限於書面,除非法律明文要求特定方式,否則言詞、書面或其他方式都能合法成立。
Q7行政處分跟行政指導差在哪?▾
行政處分有法律拘束力不遵守恐受罰;行政指導僅建議勸導、不具強制力,可以不理會。
Q8遇到口頭行政處分怎麼辦?▾
先遵從避免抗拒公權力,當場錄音並依第95條第二項要求作成書面,記下時間地點與命令內容。
Q9怎麼要求機關出具書面?▾
明確表明「依行政程序法第95條第二項要求作成書面處分」,最好在有第三人或錄音情況下提出。
Q10拿到書面後要檢查什麼?▾
檢查是否依第96條記載主旨、事實、理由、法令依據與救濟教示;漏載救濟教示者訴願期限延長為一年。
Q11怎麼證明我有要求過書面?▾
現場手機錄音、有第三人在場、書面要求記錄;機關拒絕的事實本身也是可救濟的違法行為。
Q12口頭命令 vs 行政指導,我要不要遵守?▾
看有沒有具體法律效果。「命令立即撤攤」是處分須遵守;「建議你別擺」是行政指導可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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