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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96 條(書面行政處分應記載事項)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行政處分以書面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但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
  2.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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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 行政處分以「📌書面」(95原則不要式、108聽證)為之者,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處分相對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或其他足資辨別之特徵;如係法人或其他設有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團體,其名稱、事務所或營業所,及管理人或代表人之姓名、出生年月日、性別、身分證統一號碼、住居所。 二、主旨、事實、「⚠️⚠️理由」及其法令依據。 附記理由 Exc 97 三、有附款者,附款之內容。 四、處分機關及其首長署名、蓋章,該機關有代理人或受任人者,須同時於其下簽名。 Exc以「自動機器」作成之「大量行政處分」,🌂得不經署名,以蓋章為之。 例如罰單 五、發文字號及年、月、日。 六、表明其為行政處分之意旨及不服行政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教示告知錯誤) 98期間 99機關 II 前項規定於依前條第二項作成之書面,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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