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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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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列六種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是第 96 條說明理由義務的法定豁免,每款條件嚴格,機關濫用即屬程序違法。

Q · 收到沒寫理由的處分書,合法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書面行政處分原則上應依第 96 條記明理由,但有六款例外得不附理由:一、未限制人民權益;二、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已知悉理由;三、大量作成同種類或自動機器作成之處分;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五、考試、檢定、鑑定等專門程序;六、法律另有規定。關鍵在於:六款適用條件嚴格,機關若套不進任何一款卻省略理由,即屬違反記載義務的程序瑕疵,可作為訴願與行政訴訟的攻擊點。

白話解讀

第 96 條要求行政處分書必須寫理由。這條開了六道後門,讓某些情況下政府可以不寫。聽起來像是政府在給自己開方便之門?沒那麼簡單。這六個例外每一個都有嚴格的適用條件,而且很多機關會「濫用」這條來偷懶,把本來應該附理由的處分硬塞進例外。你需要知道的是:當你收到一份沒有理由的處分書,它到底是「合法不附理由」還是「違法偷懶」,完全取決於它能不能套進這六款裡的某一款。第一款「未限制人民權益」最常被引用,也最容易被機關濫用。核准你的申請、發給你許可,這些確實可以不附理由。但如果核准的內容跟你申請的不完全一樣(例如你申請三年許可只給一年),那就不算「未限制」,理由不能省。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97 條為書面行政處分「得不記明理由」的例外規定,列舉六款情形:未限制人民權益、相對人已知悉、大量作成同種類處分、一般處分經公告、考試檢定鑑定程序、法律另有規定。其性質為第 96 條說明理由義務的法定豁免,每款均有獨立且嚴格的適用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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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行政程序法 97 條是什麼?

規定書面行政處分在六款情形下得不附理由,是第 96 條記載理由義務的例外。

Q2哪些行政處分可以不附理由?

未限制權益、相對人已知悉、大量處分、一般處分公告、考試檢定鑑定、法律另定六款。

Q3罰單為什麼沒寫理由?

通常援引第三款大量處分,但進入異議個案審查後機關須補附理由。

Q4收到沒理由的處分書怎麼辦?

先對照六款逐一比對,皆不符就書面要求補充理由並保留紀錄,再訴願攻擊程序瑕疵。

Q5核准但條件打折算不算限制權益?

算。範圍縮減、期限縮短、附加未預期條件都構成限制,機關不得用第一款免附理由。

Q6不附理由的處分訴願期限多久?

送達後 30 天;若同時漏未教示救濟,依第 98 條第 3 項延長為 1 年。

Q7考試落榜成績單沒理由合法嗎?

第五款允許考試程序不附理由,但你仍可申請成績複查、閱覽試卷。

Q897 條和 96 條差在哪?

96 條是附理由的原則義務,97 條是六款例外;兩者是原則與例外關係。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款別適用情境濫用風險
第一款 未限制人民權益純核准、發給許可且內容完全有利核准打折(縮期、減範圍、附條件)仍被硬塞為未限制
第二款 相對人已知悉相對人經先前程序已知作成理由機關推定當事人知悉但無證據
第三款 大量同種類處分大量或自動機器作成處分進入個案異議後仍援引大量處分免說理
第四款 一般處分經公告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對特定人造成特別不利仍不附理由
第五款 考試檢定鑑定專門知識技能資格之考試程序誤以為不附理由等同不得複查
第六款 法律另有規定其他法律明定無須記明理由援引不存在或不相干的法律依據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行政手続法第8条第1項但書・第14条第1項但書(理由提示の例外)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3조 제1항 단서(이유 제시 의무의 예외)
🇨🇳 中國中國無統一行政程序法;《行政處罰法》第44條設說明理由義務,惟無對應之免除例外統一條文
🇩🇪 德國VwVfG § 39 Abs. 2(Ausnahmen von der Begründungspflicht)
🇫🇷 法國CRPA articles L211-2 et L211-3(obligation et exceptions de motivation des actes administratifs)
🇺🇸 美國5 U.S.C. § 555(e)(brief statement of grounds)— 例外限於完全准許申請等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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