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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9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四、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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書面之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不記明理由: 一、「未限制人民之權益」者。 二、處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無待處分機關之說明「已知悉或可知悉」作成處分之理由者。 三、「大量作成之同種類行政處分」(例如測速機、紅綠燈)或以自動機器作成之行政處分依其狀況無須說明理由者。 程序經濟 四、「⚠️⚠️一般處分」(92 2,例如公立圖書館公告是對物一般處分)經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者。 難以記明理由 110 2 一般處分(例如警察指揮交通) 97 4款免除記明理由 類推103免除陳述意見 五、有關「專門知識、技能或資格所為之📌考試、檢定或鑑定等程序」。 六、依法律規定無須記明理由者。 * 記(敘)明理由 1、原則:涉及人民自由權利之行為,應將主旨、事實、法令依據、理由告知當事人或利害關係人 2、例外:行政程序法第97條(選擇常考!) 3、欠缺記明理由法律效果: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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