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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第 9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2.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3.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一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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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以上皆非
法定期間 = 自己能救濟的時間 告知錯誤 1 通知時間送達隔天算才算開始救濟 2 人民信賴錯誤的救濟時間 但機關在後來才送正確時間 So人民可主張錯誤時間來救濟 3 機關沒告知你 可在一年內提起我不服 可算在法定期間
mnm19997288
8 months a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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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goryhsieh02
a year ago
司法類科
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判字第807號判決「救濟教示義務對於未受送達行政處分書之利害關係人亦有適用。」
rexlaw
a year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有錯誤」時,應由該機關以通知「更正」之,並自通知送達之🌂翌日起算法定期間。 更正期間 II 處分機關「🌞告知之救濟期間較法定期間為長」者,處分機關雖以通知「更正」,如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信賴」原告知之救濟期間,致無法於法定期間內提起救濟,而於🌂原告知之期間內為之者,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原告知之期間 III 處分機關「🌞未告知救濟期間」或「🌞告知錯誤未為更正」(一路錯到底),致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遲誤者,🌂如自「處分書送達後1年內聲明不服」時,視為於法定期間內所為。 * 教示救濟 1、行政機關作成涉及人民自由權利的行政處分應告知救濟期間、方法、受理機關。 2、行政程序法規定: (1)違反教示救濟的法律效果:對行政處分的效力,不生影響。但是必須依行政程序法第98、99條規定處理。 (2)違反教示期間之處理:選擇、申論注意❗️行政程序法第98條 (3)違反教示受理機關之處理(行政程序法第99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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