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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625 號
要旨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作成之懲戒處分並非行政處分,且同法第 28 條亦未規定議決書須表明不服懲戒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記載等,不適用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李先生 95 年 4 月 8 日聲請書【來文詢問內容】貴會 95 年 2 月 27 日作成之 95 年度鑑字第 10696 號議決書,未表明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請求確認其救濟期間,確保本人再審議之權益。
【本會函覆要旨】查公務員因有違法失職之行為,經移送本會審議,本會所為之處分,係屬司法懲戒處分,與行政機關作成之行政處分不同,且公務員懲戒法第 28條就作成之議決書,並無須表明不服懲戒處分之救濟方法、期間及其受理機關記載之規定,亦與行政程序法第 96 條第 1 項第 6 款規定有異,自無行政程序法第 98 條第 3 項規定之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