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社群看板
專欄文章
法律徵信社
AI 問答
Beta
問答 Q&A
訂閱方案
團隊介紹
服務條款
與我們聯繫
路過的訪客
註冊
登入
in
全國法規
免費下載 App
我的書籤
in
全國法規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8 條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加入書籤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付
懲戒
人或移送機關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
自行迴避
。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
聲請迴避
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找編章節
第 一 章 總則 §1
開新分頁
第 二 章 懲戒處分 §9
開新分頁
第 三 章 審判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一 節 第一審程序 §23
開新分頁
第 二 節 上訴審程序 §64
開新分頁
第 三 節 抗告程序 §83
開新分頁
第 四 章 再審 §85
開新分頁
第 五 章 執行 §96
開新分頁
第 六 章 附則 §99
開新分頁
共同筆記
AI 白話文
立法理由
相關法條
最新筆記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27 自行迴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
搜尋引擎
法律人學院
最新修法
法律徵信社
更多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