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28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聲請法官迴避: 一、法官有前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 二、法官有前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
- 當事人如已就該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後,不得依前項第二款聲請法官迴避。但聲請迴避之原因發生在後或知悉在後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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