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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50000811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5 年 05 月 15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並未限制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書應刊登何機關之公報,如機關已無發行公報,得函請被付懲戒人所屬縣市政府刊登公報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省政府 95 年 5 月 4 日府人二字第 0950005050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貴會議決書應刊登公報乙節,因應本府已無發行公報,得否請各該縣市政府刊登?

【本會函覆要旨】按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前項議決書,主管長官應送登公報。」並無限制刊登何機關之公報,從而貴府以因應已無發行公報函請被付懲戒人所屬縣市政府刊登公報,尚無不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50000811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5 年 05 月 15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2 項規定並未限制公務員懲戒委…,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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