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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2122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9 月 28 日

要旨

公務員懲戒法第 28、33 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接到議決書後應即執行,如認原議決有再審議事由者,除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據以聲請或移請再審議外,於原議決經撤銷變更前,其主管長官仍應依原議決意旨執行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內政部 98 年 9 月 9 日內授中民字第 0980035280 號【來文詢問內容】貴會議決臺東縣縣長違法失職記過貳次,函請本部送達及執行一案,因涉及地方制度法第 84 條及公務員懲戒法第 9 條法律規定適用疑義,惠請協助釐清。

【本會函覆要旨】按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又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3 條規定:「主管長官收受所屬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於七日內,將執行情形列表分別通知原議決之懲戒機關,原送審議之監察機關及銓敘機關。其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者,並應通知審計機關。如有延未通知執行情形者,各該機關應予催詢。」故主管長官於接到本會議決書後應即執行,如認原議決有公務員懲戒法第 33 條第 1 項所列各款之再審議事由者,除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據以聲請或移請再審議外,於原議決經本會撤銷變更前,其主管長官仍應依原議決之意旨執行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80002122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9 月 28 日發布,要旨:公務員懲戒法第 28、33 條規定參照,主管長官接到議決書後…,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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