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80000308 號

發文機關 司法院發文日期 98 年 02 月 16 日

要旨

再審議為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非常救濟程序,原則上不影響原議決之確定力,且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北縣政府 98 年 1 月 23 日北府人三字第 0980068946 號【來文詢問內容】有關公務員懲戒法之所謂再審議期間得否申請退休?

【本會函覆要旨】貴府所函詢事項,仍請依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84 年 1 月 25 日(84)秘台廳行二字第 00930 號函辦理。

【附錄】司法院秘書長民國 84 年 1 月 25 日(84)秘台廳行二字第 00930 號函要旨:

「案經公務員懲戒委員會研究結果,認為該會對公務員之懲戒處分,一經議決,即告確定,此觀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規定,此項議決,應作成議決書送達,其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甚明。至於再審議,乃對該會議決之另一非常救濟程序,除再審議結果,認為有理由,將原議決撤銷更為議決外,不影響原議決之確定力,亦無停止懲戒處分執行之效力(同法第 38、37 條參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1. 臺會議字第 0980000308 號由司法院於民國 98 年 02 月 16 日發布,要旨:再審議為對公務員懲戒委員會議決之非常救濟程序,原則上不影響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以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為準)。
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