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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1.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十、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2. 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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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sy239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 1. 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十、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2. 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mmoooonn
a year ago
高普初考
🆚§28 聲請迴避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