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懲戒法 第 27 條
- 1.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法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自行迴避,不得執行職務: 一、為被付懲戒人受移送懲戒行為之被害人。 二、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配偶、八親等內之血親、五親等內之姻親或家長、家屬。 三、與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訂有婚約。 四、現為或曾為被付懲戒人或被害人之法定代理人。 五、曾為該懲戒案件被付懲戒人之代理人或辯護人,或監察院之代理人。 六、曾為該懲戒案件之證人或鑑定人。 七、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彈劾、移送懲戒或公務人員保障法、公務人員考績法相關程序。 八、曾參與該懲戒案件相牽涉之民、刑事或行政訴訟裁判。 九、曾參與該懲戒案件再審前之裁判。但其迴避以一次為限。 十、曾參與該懲戒案件之前審裁判。
- 2.法官曾參與懲戒法庭第二審確定判決者,於就該確定判決提起之再審訴訟,毋庸迴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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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規範法官10款應自行迴避情形,含親屬關係、曾任代理人、前審裁判等,違反構成程序瑕疵可成上訴再審理由。
Q · 被送公務員懲戒法庭時可以要求換法官嗎?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法官有10款特定情形者應自行迴避,包括親屬關係、曾為代理人辯護人、曾參與相關刑事或行政訴訟、曾參與前審裁判等。若法官有迴避事由卻未自動退出,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可依第28條主動聲請迴避,由懲戒法庭另組合議庭裁定(第30條)。多數被移送公務員不知此程序權,事前主動聲請比事後上訴主張不公強十倍。
白話解讀
監察院通過彈劾,移送你到懲戒法庭。你坐在桌前盯著公文,覺得整個體制要把你釘上十字架。但你不知道你還能做一件事:審視審理你案件的法官夠不夠資格。這條法律明確列了10種法官「必須自動退出」的情形,包括法官跟你有親屬關係、曾經當過你的律師、曾經是相關案件的證人、曾經審過你的相關刑事或行政訴訟、甚至曾經審過這個懲戒案的下級審。如果法官有這些情況卻不自己退出,你可以根據第28條主動聲請迴避。多數被送懲戒的公務員從沒打開過這個權利,他們乖乖接受隨機分案結果,連自己最基本的程序權都沒看一眼。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為懲戒程序中「法官自行迴避」的強制性規範,列舉10款法官應自動退出職務不得審理特定案件之事由,建立懲戒法庭分案後程序公正的第一道審查基準,違反者構成程序瑕疵並可成日後上訴或再審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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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我怎麼查得到審理我案件的法官有沒有這些迴避情況?▾
司法院網站的法官評鑑資料和裁判書系統可以查到法官過去的承辦案件,律師公會和監察院的網站可以查到他擔任過的代理人紀錄。若委任律師由律師處理;自己處理可申請閱卷查看分案紀錄。內行人提示:在第一次收到通知時就立刻調閱資料,因為一旦開始就案件實質陳述,部分迴避主張就會被排除(依第28條第2項),時間就是你的程序權。
Q2法官明明有迴避事由卻不退,後果會怎樣?▾
依本條規定法官「應」自行迴避,不是「得」,沒退就是程序瑕疵,可以成為日後上訴或再審的理由。但實務上事後翻案比事前聲請困難很多,所以第28條給你主動聲請的權利。內行人提示:迴避聲請不是法官自己決定要不要退,是由其他法官組成合議庭裁定,所以不用擔心「法官自己決定」的利益衝突,這個制度設計就是要避開這個問題。
Q3公務員懲戒法第27條是什麼?▾
規範懲戒法庭法官在10款特定情形下應自動退出職務,含親屬關係、曾任代理人、相關訴訟裁判、前審裁判等,是被付懲戒人程序權的起點。
Q4「自行迴避」和「聲請迴避」有什麼差別?▾
自行迴避(第27條)是法官「應」主動退出,10款強制事由;聲請迴避(第28條)是當事人或移送機關主動聲請,事由含本條10款加「偏頗之虞」概括條款。
Q5什麼叫「前審裁判」迴避?▾
2020年新增的第10款,指法官曾參與本案的下級審或一級二審制下的前一審裁判,目的在避免上下審同一法官預斷,落實審級獨立原則。
Q6第27條跟民事訴訟法第32條差在哪?▾
民訴第32條規範普通民事訴訟法官迴避,本條為懲戒程序專門規範。本條第7、8款特別涵蓋「相牽涉之彈劾與保障考績程序」與「相關民刑事或行政訴訟」,反映懲戒案件的跨程序性質。
Q7被送懲戒怎麼確認分案法官有無迴避事由?▾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查法官過去承辦案件 → 律師公會查代理人紀錄 → 監察院網站查彈劾參與紀錄 → 必要時申請閱卷查分案紀錄。
Q8發現法官有迴避事由怎麼聲請?▾
依第28條撰寫聲請書狀,引用第27條對應款項,附證據資料(例如過去裁判書、代理人委任紀錄),在實質答辯前提出至懲戒法庭。
Q9聲請迴避要不要錢?▾
懲戒程序屬非訴訟性質的特別程序,聲請迴避不另徵收裁判費,但若委任律師代為撰狀則需自行負擔律師費。
Q10怎麼證明法官有迴避事由?▾
親屬關係用戶籍資料證明;曾任代理人辯護人用律師委任書或裁判書當事人欄;曾參與前審用該裁判書合議庭名單;曾為證人鑑定人用筆錄或鑑定報告。
Q11第27條 vs 第28條哪個優先?▾
第27條為強制自行迴避,無時點限制即須退出;第28條為當事人聲請,部分事由須在實質答辯前提出。實務上兩條配套並用,發現事由就依第28條聲請即可。
Q12公務員懲戒迴避 vs 民事訴訟迴避哪個嚴格?▾
2020年修正後本條10款已與民訴法第32條8款相當嚴格,並多出第7款「相關保障考績程序」反映懲戒程序特性,整體規範密度甚至更高。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面向 | 第27條自行迴避 | 第28條聲請迴避 |
|---|---|---|
| 啟動方式 | 法官主動退出 | 當事人或移送機關聲請 |
| 事由列舉 | 10款強制事由(親屬、代理人、前審等) | 前條事由 + 偏頗之虞 |
| 時效限制 | 無時點限制,發現即須退 | 偏頗之虞須於實質答辯前聲請 |
| 違反後果 | 程序瑕疵,可成上訴再審理由 | 由另組合議庭裁定准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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