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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臺會議字第 0970002042 號
要旨
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議決書後,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應即為執行,其執行情形表之填報,應由主管長官為之
全文內容
【來文機關及文號】臺灣省政府 97 年 9 月 30 日府人二字第 0970008195 號【來文詢問內容】公務員懲戒法第 28 條第 3 項規定,主管長官收受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即為執行,有關填報執行情形表乙節,為期專責,嗣後究應由本府或縣市政府填報?
【本會函覆要旨】查來函所詢事項,依稽核公務員懲戒處分執行辦法第 3 條「主管長官收受所屬公務員懲戒處分之議決書後,應於七日內,將執行情形列表分別通知原議決之懲戒機關,原送審議之監察機關及銓敘機關。其撤職、休職、降級、減俸者,並應通知審計機關。如有延未通知執行情形者,各該機關應予催詢。」之規定,有關填報懲戒處分之執行情形表,仍應由主管長官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