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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8 分鐘

公務員懲戒法 第 29 條

  1. 1.聲請迴避,應以書狀舉其原因向懲戒法院為之。但於審理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2. 2.聲請迴避之原因及前條第二項但書之事實,應釋明之。
  3. 3.被聲請迴避之法官,得提出意見書。
  4. 4.法官被聲請迴避者,在該聲請事件終結前,應停止審理程序。但其聲請因違背第一項、第二項,或前條第二項之規定,或顯係意圖延滯審理程序而為者,不在此限。
  5. 5.依前項規定停止審理程序中,如有急迫情形,仍應為必要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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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29 條規範聲請法官迴避程序:書狀為原則、釋明為要件、停止審理為效力,但濫用者不停止。

Q · 懲戒程序中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29 條,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應以書狀向懲戒法院聲請法官迴避,書狀內要具體記明迴避事由(對應第 28 條哪一款)並附釋明資料;於審理期日或受訊問時可以言詞為之。聲請進去後被聲請法官原則上應停止審理,但若聲請違反書狀要件、釋明義務、聲請時點限制,或顯係意圖延滯,程序不停。

白話解讀

你是一個被移送懲戒的公務員,翻開卷宗發現審理你的法官跟告你的人是大學同學,或是過去公開表態過對你這類案件的立場。這時候你有兩個選擇:賭他能公正,或啟動這條規則把他換掉。第29條告訴你怎麼啟動:寫狀子(緊急狀況可以口頭,但要在審理期日或受訊問當下),具體寫出為什麼這位法官會偏頗,附上初步證據(叫「釋明」,比正式舉證寬鬆,只要讓人相信「可能」就行)。一旦聲請進去,被聲請的法官原則上要停手,案子凍結到迴避事件處理完。但有個陷阱:如果你的聲請寫得太爛、明顯違規、或明顯只是想拖時間,程序不會停,繼續審。寫得對 vs 寫得錯,後果差很多。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29 條為聲請法官迴避之程序規範,明定書狀要件、釋明義務、被聲請法官意見書權,以及聲請後程序停止之效力與例外。本條與第 27 條(自行迴避)、第 28 條(聲請事由)、第 30 條(裁定與抗告)共構懲戒法院法官迴避制度,立法骨架沿襲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與民事訴訟法第 34、37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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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可以同時聲請好幾個法官迴避嗎?

可以,但每個法官都要分別說明迴避事由並各自釋明,不能一張狀子籠統地說「整個合議庭都不公平」。如果同時聲請的人數導致合議庭無法湊齊法定人數,依第30條會由懲戒法院院長裁定處理。實務上多人迴避聲請被全部准許的機率極低,與其同時聲請多人稀釋說服力,不如集中火力對最有問題的那位法官,把釋明資料做厚實。

Q2如果聲請被駁回,可以再聲請嗎?

理論上可以,但你必須提出「新的事由」或「新發現的證據」,不能拿同一個被駁回的理由再來一次。而且聲請次數越多,被認定為「顯係意圖延滯審理程序」的風險越高,這個認定會直接讓你的聲請失去停止審理的效力(第29條第4項但書)。第30條規定駁回的裁定可以抗告,與其重複聲請,正確的路徑是對駁回裁定抗告。

Q3什麼叫做「釋明」?我要附什麼東西才夠?

釋明是訴訟法上的概念,比正式「證明」門檻低,只要讓法官相信「事實大概是這樣」就行。可以是新聞報導、社群媒體截圖、公開判決書、公開發言錄音逐字稿、第三人的書面陳述。不需要鐵證,但不能完全空口。把資料整理成附件目錄並編號,在狀子內文用「詳如附件一第X頁」交叉引用,這種寫法讓法官三秒內就能判斷你有沒有釋明,而不是讓他自己去翻——印象分數差很多。

Q4公務員懲戒法第 29 條是什麼?

規範聲請懲戒法院法官迴避的程序:書狀要件、釋明義務、停止審理效力與例外,是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換掉偏頗法官的唯一程序工具。

Q5什麼叫釋明?

訴訟法上低於「證明」的概念,只要讓法官相信「事實大概是這樣」即可,可用報導、截圖、公開判決、第三人陳述等較寬鬆資料。

Q6什麼叫顯係意圖延滯審理程序?

客觀上可認定聲請主要目的非為公正審理而是拖延案件,例如同理由反覆聲請、明顯違規卻仍提出等情形,構成不停止審理之例外。

Q7停止審理是什麼意思?

聲請迴避事件終結前,懲戒法庭暫停該案件之審理程序,但若有急迫情形(如保全證據)仍應為必要處分。

Q8懲戒程序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對照第 28 條找事由 → 蒐集釋明資料 → 寫聲請迴避狀向懲戒法院 → 在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前送出 → 等懲戒法庭裁定。

Q9聲請迴避狀要怎麼寫?

標題寫「聲請法官迴避狀」、引第 28 條哪一款、具體事實、附釋明資料目錄、用「詳如附件 X」交叉引用。

Q10聲請被駁回怎麼救濟?

依第 30 條對駁回裁定提起抗告,不要拿同一理由重複聲請(會被認定意圖延滯)。

Q11什麼時候要提聲請?

依第 28 條第 2 項,原則上要在就案件有所聲明或陳述前提出;事後才知悉者可後提,但要說明知悉時點。

Q12公懲法 29 條 vs 民訴法 34 條差在哪?

適用程序不同(懲戒 vs 民事),但骨架幾乎一致(書狀、釋明、停止審理);公懲法 29 條的「停止」例外文字更細,明確列舉違規與濫用情形。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items
法源[ { "label": "公務員懲戒法第 29 條(懲戒程序)", "value": "適用於公務員懲戒事件" }, { "label": "民事訴訟法第 34 條(民事程序)", "value": "適用於民事訴訟" }, { "label": "刑事訴訟法第 20 條(刑事程序)", "value": "適用於刑事案件" } ]
聲請形式[ { "label": "公懲法 29", "value": "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 }, { "label": "民訴法 34", "value": "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 }, { "label": "刑訴法 20", "value": "書狀為原則、言詞為例外" } ]
停止審理效力[ { "label": "公懲法 29", "value": "原則停止,違規或濫用不停" }, { "label": "民訴法 37", "value": "原則停止,急迫處分不在此限" }, { "label": "刑訴法 22", "value": "原則停止,急迫處分不在此限" } ]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國

🇯🇵 日本民事訴訟法 第 24-25 条(裁判官の忌避)/刑事訴訟法 第 21 条
🇰🇷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조(법관의 기피)/형사소송법 제18조
🇨🇳 中國民事诉讼法 第 47 条(回避制度)/刑事诉讼法 第 29 条
🇩🇪 德國ZPO §§ 42-44(Ablehnung wegen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StPO § 24
🇫🇷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41-355(récusation)/Code de procédure pénale art. 668
🇺🇸 美國28 U.S.C. § 144(recusal motion)/28 U.S.C. § 455(disqual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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