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全國法規資料庫來源閱讀時間 6 分鐘6 分鐘6 分

公務員懲戒法30

快速跳轉
  1. 1.法官迴避之聲請,由懲戒法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
  2. 2.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3. 3.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公務員懲戒法第 30 條規範法官迴避裁定三層機制:合議庭裁定為原則、法官自行迴避為例外、院長單獨裁定為補救,駁回可抗告。

Q · 公務員被付懲戒,能要求換法官嗎?

能。聲請迴避被駁回還能抗告一次。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0 條,被付懲戒人或移送機關得對承審法官聲請迴避,由懲戒法庭合議裁定,被聲請的法官不得參與該次裁定。法官若自認聲請有理由,可不待裁定逕行迴避。法官人數不足合議時,由並任院長之法官單獨裁定。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可於 10 日內依本條第三項提抗告,是訴訟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通則的法定例外。

白話解讀

全台灣有大約 40 萬公務員,從警察、老師、戶政人員到稅務員。如果哪天你成為被監察院移送懲戒的那個人,你以為承審法官就是隨機分案、你只能照單全收?這條告訴你完全相反的事:審你的法官跟你的案子有任何不該有的關係(曾經對你發過聲、跟你或關係人有交集、對類似案件有公開表態),你可以聲請把他換掉。重點是第三項那段很多人沒注意到的字:第一審駁回你的聲請,你還能抗告。在訴訟程序中的裁定原則上不能抗告(第 83 條第 2 項),但法官迴避這件事,立法者特別在這條開了一個救濟出口,因為它關乎你能不能在公平的法庭被審判。懲戒法院法官員額本來就少,所以還補了一條後路:如果剩下的法官不夠合議,由院長一個人裁定,不會讓你的聲請因為「沒人能裁」而卡死。

法律定性

公務員懲戒法第 30 條為法官迴避裁定的程序總則,建立三層機制:原則由懲戒法庭合議裁定且被聲請法官不參與、被聲請法官得自行迴避、人員不足時由並任院長之法官單獨裁定。第三項明文允許對駁回聲請之裁定提抗告,是訴訟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通則的特別例外。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懲戒法院法官就那幾位,我聲請迴避,誰來裁?

依公務員懲戒法第 30 條第 1 項,原則由懲戒法庭合議裁定(被聲請法官不參與);扣除被聲請法官後人數不足合議時,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單獨裁定。立法者預見懲戒法院規模小的現實,特別補上這條後路,不會讓你的聲請因為『沒人能裁』而被擱置。內行人提示:知道這條設計的人,在聲請時不會因為法官不夠多而放棄,反而會更積極寫好書狀,因為單一院長裁定的審查重心會更集中在事實具體程度。

Q2聲請被第一審駁回了,真的還能抗告嗎?我以為訴訟中的裁定不能抗告?

你說對了一半。公務員懲戒法第 83 條第 2 項確實規定訴訟程序中所為的裁定原則上不能抗告。但本條第 3 項是『特別規定』,把法官迴避這件事拉出來允許抗告,因為涉及受公平法院審判的憲法權利。若聲請被認定有理由(你贏了),對方則不得聲明不服。內行人提示:很多公務員不知道自己有這個抗告權,駁回後就放棄。要在裁定送達的 10 天內提抗告,逾期就真的沒救了。

Q3公務員懲戒法第 30 條是什麼?

規範懲戒程序中法官迴避聲請的裁定機制,建立合議裁定、法官自行迴避、院長單獨裁定三層程序,第三項允許抗告救濟。

Q4迴避之裁定三層機制是什麼?

第一層合議庭裁定(被聲請法官不參與)為原則、第二層法官自行迴避為例外、第三層院長單獨裁定(合議不足時)為補救。

Q5並任院長之法官是什麼?

懲戒法院院長同時具備法官身分者,於合議人員不足時依本條第 1 項後段享有單獨裁定權。

Q6訴訟程序中裁定不得抗告通則是什麼?

公務員懲戒法第 83 條第 2 項通則,訴訟中所為裁定原則不得抗告,本條第 3 項是其法定例外。

Q7公務員懲戒程序怎麼聲請法官迴避?

依第 29 條提出書面聲請,具體釋明迴避事實(人名、日期、文件出處、關係描述),不能只寫『有偏見之虞』空話。

Q8聲請迴避被駁回怎麼抗告?

依本條第 3 項,10 日內向上級法院提抗告,書狀載明原裁定錯誤之具體理由,逾期失權。

Q9聲請迴避要花多少錢?

公務員懲戒程序聲請迴避無裁判費;委任律師撰狀費用約 1-3 萬元起跳,視案情複雜度而定。

Q10怎麼證明法官有迴避事由?

具體舉證:論文標題頁碼、公開發言錄影、共同任職紀錄、與當事人通聯紀錄等可查證的客觀資料。

Q11公務員懲戒法第 27 條 vs 第 30 條差在哪?

§27 是『法官應自行迴避』之法定事由(7 款),§30 是迴避『聲請的裁定程序』。前者是實體事由,後者是程序裁定。

Q12公務員懲戒法 §30 vs 民訴 §35 差在哪?

民訴 §35 是裁定原型,公懲 §30 在此基礎上加了『院長單獨裁定』(補合議不足)與『駁回得抗告』(救濟出口)兩項本土設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feature合議庭裁定法官自行迴避院長單獨裁定
裁定主體懲戒法庭合議(被聲請法官不參與)被聲請法官本人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
啟動時機聲請迴避之原則程序被聲請法官自認聲請有理由時扣除被聲請法官後人數不足合議時
程序成本需排合議庭、書狀往返毋庸裁定,最快單一裁定者,較合議快
救濟途徑駁回得抗告(本條第 3 項)不發生駁回,無救濟需要駁回得抗告(本條第 3 項)

合議庭裁定

裁定主體
懲戒法庭合議(被聲請法官不參與)
啟動時機
聲請迴避之原則程序
程序成本
需排合議庭、書狀往返
救濟途徑
駁回得抗告(本條第 3 項)

法官自行迴避

裁定主體
被聲請法官本人
啟動時機
被聲請法官自認聲請有理由時
程序成本
毋庸裁定,最快
救濟途徑
不發生駁回,無救濟需要

院長單獨裁定

裁定主體
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
啟動時機
扣除被聲請法官後人數不足合議時
程序成本
單一裁定者,較合議快
救濟途徑
駁回得抗告(本條第 3 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6

日本民事訴訟法第 24 条(裁判官の忌避)+ 国家公務員法第 89 条(懲戒手続)
韓國민사소송법 제43조(법관의 기피)+ 국가공무원법 제83조의2(징계절차)
中國民事訴訟法第 44 條至第 47 條(審判人員的迴避)+ 公務員法(紀律處分迴避)
德國ZPO § 42 (Ablehnung wegen Besorgnis der Befangenheit) + BDG (Bundesdisziplinargesetz)
法國Code de procédure civile art. 341 et s. (Récusation) + Statut général des fonctionnaires
美國28 U.S.C. § 455 (Disqualification of justice, judge, or magistrate judge) + 5 U.S.C. § 7513 (Adverse action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立法沿革 3

(0740423 全文修正)

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或軍法機關。

立法理由本條係由原法第二十二條所移列,並作文字修正,即原條文「懲戒機關對於懲戒事件,認為有刑事嫌疑者」,修正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分別移送該管法院」修正為「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

(1040501 全文修正)

委員迴避之聲請,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裁定。   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立法理由一、本條新增。   二、委員應否迴避,事涉懲戒案件之進行及審理有無違背法律之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自應慎重處理,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一項明定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以裁定准駁之。為確保審理之公正,並避免聲請人之懷疑,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裁定。   三、被聲請迴避之委員,如認聲請有理由時,即無耗費調查及審理程序之必要,爰明定此情形下,毋庸裁定,由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自行迴避。

(1090522 全文修正)

法官迴避之聲請,由懲戒法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   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以該聲請為有理由者,毋庸裁定,應即迴避。   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得為抗告。其以聲請為正當者,不得聲明不服。

立法理由一、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委員則更名為法官,爰就原條文「委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之用語予以修正。   二、鑑於懲戒法院法官員額有限,若因不足法定人數組成合議庭為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時,即應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以確保公平法院之組成,爰就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予以修正。   三、懲戒法庭第一審就聲請法官迴避所為之裁定,性質上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不得抗告。惟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因涉及當事人受公平法院審判之權利,自應允許聲請人提起抗告救濟。至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認為正當者,因此時另有法官審判,對於當事人之權利並無影響,故當事人對於此項裁定,自不得聲明不服,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 懲戒名詞
  • 聲請迴避名詞
  • 裁定駁回名詞
  • 抗告名詞
  • 聲明不服名詞
(0740423 全文修正)

本條係由原法第二十二條所移列,並作文字修正,即原條文「懲戒機關對於懲戒事件,認為有刑事嫌疑者」,修正為「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對於懲戒案件認為被付懲戒人有犯罪嫌疑者」;「應即分別移送該管法院」修正為「應移送該管法院檢察機關」。

(1040501 全文修正)

一、本條新增。   二、委員應否迴避,事涉懲戒案件之進行及審理有無違背法律之規定,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自應慎重處理,爰參酌行政訴訟法第二十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五條之立法例,於本條第一項明定由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以裁定准駁之。為確保審理之公正,並避免聲請人之懷疑,於第一項後段明定被聲請迴避之委員,不得參與裁定。   三、被聲請迴避之委員,如認聲請有理由時,即無耗費調查及審理程序之必要,爰明定此情形下,毋庸裁定,由被聲請迴避之委員自行迴避。

(1090522 全文修正)

一、為配合公務員懲戒委員會更名為懲戒法院,並設懲戒法庭專司審理公務員懲戒案件,委員則更名為法官,爰就原條文「委員」、「公務員懲戒委員會合議庭」之用語予以修正。   二、鑑於懲戒法院法官員額有限,若因不足法定人數組成合議庭為聲請法官迴避之裁定時,即應由並任懲戒法院院長之法官裁定之,以確保公平法院之組成,爰就原條文第一項規定予以修正。   三、懲戒法庭第一審就聲請法官迴避所為之裁定,性質上屬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本法第八十三條第二項規定,本不得抗告。惟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裁定駁回者,因涉及當事人受公平法院審判之權利,自應允許聲請人提起抗告救濟。至聲請法官迴避經懲戒法庭第一審認為正當者,因此時另有法官審判,對於當事人之權利並無影響,故當事人對於此項裁定,自不得聲明不服,爰增訂第三項規定。

以全國法規資料庫公告為準

登入後可與所有讀者共筆,標重點、寫心得,一起把這條讀透。

公務員懲戒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公務員懲戒法第 30 條規定:「法官迴避之聲請,由懲戒法庭裁定之。被聲請迴避之法官,不得參與裁定。其因不足法定人數不能合議者,由…」(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公務員懲戒法第 3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公務員懲戒法第 30 條最近一次修正為民國 109 年,歷次修正沿革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