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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99 條

  1. 1.對於行政處分聲明不服,因處分機關未為告知或告知錯誤致向無管轄權之機關為之者,該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之機關,並通知當事人。
  2. 2.前項情形,視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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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99條:因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致誤寄無管轄權機關者,收件機關應於十日內移送,並視為自始向正確機關聲明不服。

Q · 訴願寄錯機關,因為公文沒寫清楚,還來得及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99條,只要你誤寄的原因是「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救濟途徑,收件的無管轄權機關有法定義務在十日內移送到正確機關,並通知你。第二項更直接把效果擬制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意思是時效以你最初寄出那天計算,不因中間繞路而消滅。關鍵前提是:誤寄須源於機關告知疏失,而非你自己疏忽。

白話解讀

你被政府罰了一筆錢,氣沖沖寫了訴願書,結果寄錯地方了。不是因為你笨,而是因為那張處分書上根本沒寫該寄去哪,或者寫錯了。一般人到這裡就慌了:「完了,時間過了,我是不是沒救了?」99 條就是在這個瞬間接住你的那張安全網。收到你訴願書的那個「錯誤機關」不能把你的信丟到垃圾桶,它有法定義務在十天內幫你轉寄到對的地方,而且法律直接擬制你「從一開始就寄對了」。時間不會因為你寄錯而重新起算,你的救濟權利完整無缺。這條的邏輯很清楚:是政府沒告訴你、或告訴錯了,後果不應該由你承擔。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99條為行政救濟的告知瑕疵救濟條款:當人民因處分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誤向無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時,課予該收件機關十日內移送正確機關並通知當事人之義務,且法律擬制其聲明不服自始即向有管轄權機關提出,使救濟時效不因誤寄而喪失。其立法目的在於將機關告知疏失的不利益歸由機關承擔,貫徹憲法第16條訴願權保障。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訴願寄錯地方還有效嗎?

若誤寄原因是機關未告知或告知錯誤,依第99條收件機關須十日內移送,且視為自始向正確機關提出,時效以原寄出日計算,仍然有效。

Q2誤寄移送後三十天要重新算嗎?

不用。第99條第2項擬制為「自始向有管轄權之機關聲明不服」,法律當你第一天就寄對了,時效不重新起算。

Q3什麼情況不能用第99條?

處分書已清楚正確記載管轄機關,你卻自己寄錯,原則上不受本條保護,宜在期限內重新寄到正確機關。

Q4移送的十日是給誰的義務?

是收件的無管轄權機關的法定義務,須在十日內移送有管轄權機關並通知當事人,逾期屬機關行政疏失。

Q5寄到法院也適用嗎?

法院非行政機關,嚴格說不受本條拘束,但實務上多會移送;關鍵仍是確認誤寄是否因處分機關告知錯誤所致。

Q6第99條和第98條怎麼配合?

第98條處理告知錯誤時救濟期間的更正與延長(未教示可延長至一年),第99條處理誤向無管轄機關提出的移送,兩條常聯手放大救濟空間。

Q7要怎麼證明我在期限內寄出?

保留掛號回執或郵戳,上面日期即為聲明不服日,是主張時效未過的關鍵證據。

Q8公務員沒在十日內移送會怎樣?

可能構成行政疏失影響考績,但不影響當事人權益,當事人救濟時效仍以原寄出日為準。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項目行政程序法第96條行政程序法第98條行政程序法第99條
適用情境課予書面處分應記載救濟教示救濟期間告知錯誤之更正與延長誤向無管轄權機關聲明不服之移送
核心效果處分形式要件未教示者期間延長至一年十日內移送+視為自始向正確機關提出
保護重點處分透明度救濟期間不因告知瑕疵縮短救濟管轄不因誤寄而喪失時效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國

🇯🇵 日本行政不服審査法 第22条(誤った教示をした場合の救済)
🇰🇷 韓國행정심판법 제23조 제2항·제3항(잘못된 고지로 인한 심판청구서 이송)
🇫🇷 法國Code des relations entre le public et l'administration article L114-2(transmission à l'administration compéten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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