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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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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1.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2. 2.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須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未合法送達者處分效力與救濟期限均尚未起算。

Q · 行政處分沒收到,逾期被罰怎麼辦?

沒合法送達,處分效力與救濟期限都還沒起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書面行政處分必須合法送達相對人及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人才對外生效。送達不是寄出就算數,而是以相對人實際收受、補充送達或寄存送達生效為準。未經合法送達的處分,效力尚未開始、救濟期限也尚未起算。書面以外的處分(如口頭命令)須以適當方法使其知悉;影響不特定多數人的一般處分,則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個別送達。

白話解讀

一張行政處分如果沒有合法送達到你手上,在法律上它根本還沒有「出生」。這不是文書禮貌的問題,是生死攸關的法律效力問題。100 條規定了兩件事。第一,書面處分必須「送達」給你和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不是寄出就算數,是你收到才算數。第二,如果不是書面的處分(像口頭命令),機關必須用其他適當方法讓你知道。至於影響一大群人的「一般處分」(比如公告某條路禁止通行),可以用政府公報或報紙公告代替個別送達。這條的殺手級應用在於:如果機關沒有依法送達,處分的效力可能根本沒開始跑。你的救濟期限也不會起算。很多人收到「補寄」的處分嚇壞了以為早就過了時效,其實時效從你合法收到的那天才開始算。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為行政處分對外生效的送達規範:書面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處分須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影響不特定多數人的一般處分,則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個別送達。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以條文原文為準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我搬家了沒收到處分書,逾期被罰怎麼辦?

關鍵在機關寄到哪個地址。如果寄到戶籍地而你已遷出但沒辦遷入,依行政程序法第72條和第73條的送達規定,寄到戶籍地通常被視為合法送達,即使你沒住那裡。但如果你已經辦了遷入而機關還寄舊地址,送達就可能不合法。內行人提示:搬家後第一件事是辦戶籍遷入,第二件事是通知所有可能寄公文給你的機關。

Q2掛號信郵差來我不在家,放在管理室算送達嗎?

不一定。依行政程序法第73條,如果由同居人、受僱人或管理員收受,算補充送達,當天就生效。但如果郵差改作寄存送達,是寄存日起十天後才生效。內行人提示:管理員簽收但沒轉交給你,法律上仍算已送達,務必跟管理員約好政府掛號第一時間通知你。

Q3行政處分沒收到怎麼辦?

先確認機關寄到哪個地址、用什麼送達方式。寄到戶籍地通常視為合法送達,但若送達程序有瑕疵,處分可能尚未生效、救濟期限尚未起算。

Q4行政程序法100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的送達:書面處分要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處分要以適當方法通知,一般處分得以公告代替。

Q5什麼是一般處分?

就公法上具體事件對不特定多數人或就公物利用所為之決定,例如禁止通行公告、速限標誌,得以公告或政府公報代替個別送達。

Q6什麼是已知的利害關係人?

處分作成時機關已知悉、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將受影響之人,機關負一併送達義務,漏送即構成程序瑕疵。

Q7怎麼確認送達是否合法?

看送達方式:本人簽收、同居人受僱人管理員代收(補充送達當日生效)、郵局寄存(滿十日生效),錯誤地址或程序不備即可能不合法。

Q8寄存送達生效日怎麼算?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自寄存之日起算滿十日才生送達效力,救濟期限再從生效翌日起算。

Q9怎麼主張送達不合法?

蒐集地址變更紀錄、戶籍謄本等佐證,於訴願書第一段優先主張『送達不合法、處分未生效』的程序抗辯。

Q10怎麼證明我沒有合法收到?

保留信封、查信箱有無寄存通知單、調閱送達回證與簽收紀錄,比對是否送達到非現住地址。

Q11補充送達 vs 寄存送達差在哪?

補充送達由同居人受僱人管理員代收,當日生效;寄存送達無人代收寄存郵局,滿十日才生效,差十天救濟準備時間。

Q12個別送達 vs 公告送達差在哪?

針對你個人的處分必須送達你本人,針對不特定多數人的一般處分只要公告就生效,沒看到公告也受拘束。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type適用情形生效時點依據
補充送達本人不在,由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收受代收當日生效行政程序法第73條
寄存送達無人收受,郵差將文書寄存郵局並留通知單寄存之日起滿十日生效行政程序法第74條
公告送達一般處分或不特定多數相對人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時生效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

適用情形

補充送達
本人不在,由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收受
寄存送達
無人收受,郵差將文書寄存郵局並留通知單
公告送達
一般處分或不特定多數相對人

生效時點

補充送達
代收當日生效
寄存送達
寄存之日起滿十日生效
公告送達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時生效

依據

補充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3條
寄存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公告送達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3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14조·제15조(송달 및 송달의 효력 발생)
德國VwVfG § 41(Bekanntgabe des Verwaltungsaktes)/VwZG(Verwaltungszustellungsgesetz)
法國CRPA art. L221-8(notification des décisions administratives individuelles)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相關函釋 10

立法沿革 1

(0880115 制定)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立法理由一、本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通知。   二、通知係行政機關基於自己之意思,使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得知悉該處分之行為。通知不僅係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且涉及法定救濟期間之起算,故有關應受通知人、通知方式,均應明定,以為準繩,爰予第一項明定以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應送達於相對人以及其他已知悉之利害關係人;而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則應以其他適當方式(例如:公告)通知或使其知悉。   三、第二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以符實際。   四、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一條。

  • 行政處分名詞
  • 送達名詞
  • 相對人名詞
  • 利害關係人名詞
  • 一般處分名詞
(0880115 制定)

一、本條規定行政處分之通知。   二、通知係行政機關基於自己之意思,使相對人及其他利害關係人可得知悉該處分之行為。通知不僅係行政處分之生效要件,且涉及法定救濟期間之起算,故有關應受通知人、通知方式,均應明定,以為準繩,爰予第一項明定以書面作成之行政處分,應送達於相對人以及其他已知悉之利害關係人;而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則應以其他適當方式(例如:公告)通知或使其知悉。   三、第二項規定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以符實際。   四、參考德國行政程序法第四十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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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程序法 全文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1. 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條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2. 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的白話解說與適用重點整理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解說區,條文原文以全國法規資料庫為準。
  3. 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的立法沿革共 1 個版本,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 本頁沿革區(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