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0 條
- 1.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 2.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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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書面行政處分須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未合法送達者處分效力與救濟期限均尚未起算。
Q · 行政處分沒收到,逾期被罰怎麼辦?
依行政程序法第100條,書面行政處分必須合法送達相對人及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人才對外生效。送達不是寄出就算數,而是以相對人實際收受、補充送達或寄存送達生效為準。未經合法送達的處分,效力尚未開始、救濟期限也尚未起算。書面以外的處分(如口頭命令)須以適當方法使其知悉;影響不特定多數人的一般處分,則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個別送達。
白話解讀
一張行政處分如果沒有合法送達到你手上,在法律上它根本還沒有「出生」。這不是文書禮貌的問題,是生死攸關的法律效力問題。100 條規定了兩件事。第一,書面處分必須「送達」給你和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人,不是寄出就算數,是你收到才算數。第二,如果不是書面的處分(像口頭命令),機關必須用其他適當方法讓你知道。至於影響一大群人的「一般處分」(比如公告某條路禁止通行),可以用政府公報或報紙公告代替個別送達。這條的殺手級應用在於:如果機關沒有依法送達,處分的效力可能根本沒開始跑。你的救濟期限也不會起算。很多人收到「補寄」的處分嚇壞了以為早就過了時效,其實時效從你合法收到的那天才開始算。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為行政處分對外生效的送達規範:書面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處分須以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影響不特定多數人的一般處分,則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代替個別送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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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處分沒收到怎麼辦?▾
關鍵在機關寄到哪個地址、用什麼送達方式。寄到戶籍地通常視為合法送達,但若送達程序有瑕疵,處分可能尚未生效、救濟期限尚未起算。
Q2寄存送達幾天生效?▾
依行政程序法第74條,郵局寄存送達自寄存之日起經十日才發生送達效力,這十天緩衝常被忽略。
Q3什麼是一般處分?▾
針對不特定多數人或就公物利用所為的決定,例如禁止通行公告、速限標誌,得以公告或政府公報代替個別送達。
Q4處分寄出就算送達嗎?▾
不算。寄出與送達是兩個不同的法律概念,須符合行政程序法第67條以下的送達程序才算合法送達。
Q5管理員代收掛號算送達嗎?▾
由同居人、受僱人或管理員收受屬補充送達,當日即生效,縱使未轉交本人仍視為已送達。
Q6救濟期限從哪天起算?▾
自合法送達翌日起算;簽收以簽收日、寄存以寄存滿十日為準;未合法送達者期限尚未起算。
Q7利害關係人沒收到處分有效嗎?▾
機關有義務送達給所有已知的利害關係人,漏送即構成程序瑕疵,受漏送者可主張處分對其未生效。
Q8處分沒附救濟教示,期限怎麼算?▾
搭配第98條第3項,處分未告知救濟期間者,自送達後一年內提起訴願均視為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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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ype | 適用情形 | 生效時點 | 依據 |
|---|---|---|---|
| 補充送達 | 本人不在,由同居人、受僱人或大樓管理員收受 | 代收當日生效 | 行政程序法第73條 |
| 寄存送達 | 無人收受,郵差將文書寄存郵局並留通知單 | 寄存之日起滿十日生效 | 行政程序法第74條 |
| 公告送達 | 一般處分或不特定多數相對人 | 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新聞紙時生效 | 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2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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