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 1.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 2.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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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時,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Q · 處分書上有明顯打錯的字或算錯的金額,可以更正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當事人申請更正,並附記於原處分書及正本,不能附記時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但若修改超出筆誤範圍、變更了金額判斷或處分理由,即非更正而屬新處分,當事人可對其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罰單上把你的車牌號碼打錯了一個字。稅單上多了一個零。建照上你的名字少了一劃。這些錯不影響處分的實質內容,但放著不管可能在後續程序中炸開。101 條處理的就是這種事:「顯然錯誤」的更正。機關可以隨時自己改,你也可以主動申請要求改。聽起來是小事,但真正的價值藏在反面:什麼不算「顯然錯誤」。如果機關想用「更正」的名義偷偷把罰款金額從三萬改成三十萬,那不是更正,那是另一個新的處分,你可以對它提訴願。換句話說,這條同時是你的工具也是你的盾牌。它讓機關能修正無傷大雅的筆誤,但也畫了一條線:只有打字打錯、數字算錯這種「一看就知道不對」的東西才能用更正處理。超過這條線的任何修改,都必須走正式程序,而你對正式程序有完整的救濟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為行政處分之顯然錯誤更正規範,賦予處分機關就誤寫、誤算等一望即知之文字或計算錯誤,得隨時或依申請以更正方式修正,並要求以附記或更正書面通知;其界線在於僅限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之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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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處分書上金額寫錯對我有利,機關事後可以改回來嗎?▾
可以。第 101 條明文規定機關「得隨時」更正顯然錯誤,沒有時效限制。但若你已依錯誤金額繳納並取得收據,事後更正可能涉及信賴保護的討論(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信原則)。保留所有繳款證明與原始處分書,是日後主張信賴保護的基礎。
Q2機關說是「更正」但改了處分理由,我能怎麼辦?▾
處分理由不是筆誤,它決定整個處分的法律基礎,改理由超出第 101 條「顯然錯誤」範圍。你可主張這是新的行政處分並獨立提起訴願。收到更正通知時逐字比對前後版本,若改動超出文字數字層面,以存證信函表明不同意以更正名義變更處分內容並保留訴願權利。
Q3處分書上有明顯打錯的字或算錯的金額,可以更正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當事人申請更正,並附記於原處分書及正本,不能附記時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但若修改超出筆誤、變更金額判斷或處分理由,即屬新處分,可提起訴願。
Q4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顯然錯誤(誤寫、誤算)的更正機制,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改正,是區分筆誤與實質變更的界線條文。
Q5什麼算「顯然錯誤」?▾
一望即知、不待調查即可發現的文字或計算錯誤,例如姓名漏字、車牌號碼打錯、金額數字謄寫錯誤,且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
Q6更正書是什麼?▾
當錯誤無法直接附記於原處分書時,機關另行製作的更正文書,須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
Q7更正跟撤銷差在哪?▾
更正處理顯然筆誤、不影響原處分效力;撤銷針對違法處分、撤銷後溯及失效且受 2 年除斥期間限制。
Q8處分書有錯怎麼申請更正?▾
寫書面申請載明錯誤處與正確內容、保留副本 → 機關更正後確認已附記原處分書或另發更正書面通知。
Q9申請更正要不要費用或期限?▾
當事人申請更正無特定期限、無裁判費,機關依職權更正亦得隨時為之,但不影響原處分訴願期間。
Q10怎麼證明那是顯然錯誤而非實質變更?▾
比對處分書文字與計算明細,若是純粹數字謄寫或姓名日期筆誤即屬顯然錯誤;涉及金額判斷或理由變更則否。
Q11機關不肯更正怎麼辦?▾
再次書面申請並保留紀錄;若錯誤實際影響你的權益,可循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爭執處分效力。
Q12更正 vs 訴願差在哪?▾
更正處理形式筆誤、與服不服處分無關;訴願針對處分實質決定。把訴願包裝成申請更正會被退回浪費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rrection_101 | rescission_117 | appeal |
|---|---|---|---|
| 適用情形 |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 違法處分 | 不服處分實質決定 |
| 對原處分效力 | 不影響,原處分續存 | 撤銷後溯及失效 | 請求變更或撤銷 |
| 救濟期限 | 不影響、不延長訴願期間 | 依職權,受 2 年除斥期間 | 處分達到後 30 日內 |
| 發動者 | 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 | 原處分或上級機關依職權 |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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