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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1. 1.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2. 2.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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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時,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Q · 處分書上有明顯打錯的字或算錯的金額,可以更正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當事人申請更正,並附記於原處分書及正本,不能附記時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但若修改超出筆誤範圍、變更了金額判斷或處分理由,即非更正而屬新處分,當事人可對其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罰單上把你的車牌號碼打錯了一個字。稅單上多了一個零。建照上你的名字少了一劃。這些錯不影響處分的實質內容,但放著不管可能在後續程序中炸開。101 條處理的就是這種事:「顯然錯誤」的更正。機關可以隨時自己改,你也可以主動申請要求改。聽起來是小事,但真正的價值藏在反面:什麼不算「顯然錯誤」。如果機關想用「更正」的名義偷偷把罰款金額從三萬改成三十萬,那不是更正,那是另一個新的處分,你可以對它提訴願。換句話說,這條同時是你的工具也是你的盾牌。它讓機關能修正無傷大雅的筆誤,但也畫了一條線:只有打字打錯、數字算錯這種「一看就知道不對」的東西才能用更正處理。超過這條線的任何修改,都必須走正式程序,而你對正式程序有完整的救濟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為行政處分之顯然錯誤更正規範,賦予處分機關就誤寫、誤算等一望即知之文字或計算錯誤,得隨時或依申請以更正方式修正,並要求以附記或更正書面通知;其界線在於僅限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之顯然錯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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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顯然錯誤(誤寫、誤算)的更正,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改正。

Q2什麼算「顯然錯誤」?

一望即知的筆誤、漏字、數字謄寫或計算錯誤,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者。

Q3處分書有錯要重新做一份嗎?

不用。顯然錯誤更正不影響原處分效力,附記於原處分書或另發更正書即可。

Q4我可以主動申請更正嗎?

可以,當事人得書面申請更正,機關也得依職權隨時更正,皆無期限。

Q5機關借更正之名改了處分理由怎麼辦?

改理由非筆誤,已屬新處分,可獨立提起訴願並寄存證信函保留救濟權。

Q6申請更正跟提訴願一樣嗎?

不一樣。更正處理形式筆誤,不服處分結果應走訴願,兩者互不相干。

Q7更正會重新起算救濟期限嗎?

不會。顯然錯誤更正不影響也不延長原處分的訴願期間。

Q8更正一定要書面通知嗎?

要。須附記於原處分書及正本,不能附記時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rrection_101rescission_117appeal
適用情形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違法處分不服處分實質決定
對原處分效力不影響,原處分續存撤銷後溯及失效請求變更或撤銷
救濟期限不影響、不延長訴願期間依職權,受 2 年除斥期間處分達到後 30 日內
發動者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原處分或上級機關依職權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5조(처분의 정정)
🇩🇪 德國VwVfG § 42(Offenbare Unrichtigkeiten im Verwaltungsak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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