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 1.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 2.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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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時,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Q · 處分書上有明顯打錯的字或算錯的金額,可以更正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當事人申請更正,並附記於原處分書及正本,不能附記時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但若修改超出筆誤範圍、變更了金額判斷或處分理由,即非更正而屬新處分,當事人可對其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罰單上把你的車牌號碼打錯了一個字。稅單上多了一個零。建照上你的名字少了一劃。這些錯不影響處分的實質內容,但放著不管可能在後續程序中炸開。101 條處理的就是這種事:「顯然錯誤」的更正。機關可以隨時自己改,你也可以主動申請要求改。聽起來是小事,但真正的價值藏在反面:什麼不算「顯然錯誤」。如果機關想用「更正」的名義偷偷把罰款金額從三萬改成三十萬,那不是更正,那是另一個新的處分,你可以對它提訴願。換句話說,這條同時是你的工具也是你的盾牌。它讓機關能修正無傷大雅的筆誤,但也畫了一條線:只有打字打錯、數字算錯這種「一看就知道不對」的東西才能用更正處理。超過這條線的任何修改,都必須走正式程序,而你對正式程序有完整的救濟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為行政處分之顯然錯誤更正規範,賦予處分機關就誤寫、誤算等一望即知之文字或計算錯誤,得隨時或依申請以更正方式修正,並要求以附記或更正書面通知;其界線在於僅限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之顯然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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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1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顯然錯誤(誤寫、誤算)的更正,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改正。
Q2什麼算「顯然錯誤」?▾
一望即知的筆誤、漏字、數字謄寫或計算錯誤,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者。
Q3處分書有錯要重新做一份嗎?▾
不用。顯然錯誤更正不影響原處分效力,附記於原處分書或另發更正書即可。
Q4我可以主動申請更正嗎?▾
可以,當事人得書面申請更正,機關也得依職權隨時更正,皆無期限。
Q5機關借更正之名改了處分理由怎麼辦?▾
改理由非筆誤,已屬新處分,可獨立提起訴願並寄存證信函保留救濟權。
Q6申請更正跟提訴願一樣嗎?▾
不一樣。更正處理形式筆誤,不服處分結果應走訴願,兩者互不相干。
Q7更正會重新起算救濟期限嗎?▾
不會。顯然錯誤更正不影響也不延長原處分的訴願期間。
Q8更正一定要書面通知嗎?▾
要。須附記於原處分書及正本,不能附記時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 比較面向 | correction_101 | rescission_117 | appeal |
|---|---|---|---|
| 適用情形 | 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 | 違法處分 | 不服處分實質決定 |
| 對原處分效力 | 不影響,原處分續存 | 撤銷後溯及失效 | 請求變更或撤銷 |
| 救濟期限 | 不影響、不延長訴願期間 | 依職權,受 2 年除斥期間 | 處分達到後 30 日內 |
| 發動者 | 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 | 原處分或上級機關依職權 | 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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