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編章節定位
📚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律系統🕑閱讀時間 6 分鐘

行政程序法 第 101 條

  1. 1.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
  2. 2.前項更正,附記於原處分書及其正本,如不能附記者,應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
用 AI 讀這條

白話與解析 AI 輔助整理,以原文為準

重點摘要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行政處分有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時,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

Q · 處分書上有明顯打錯的字或算錯的金額,可以更正嗎?

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當事人申請更正,並附記於原處分書及正本,不能附記時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但若修改超出筆誤範圍、變更了金額判斷或處分理由,即非更正而屬新處分,當事人可對其提起訴願。

白話解讀

罰單上把你的車牌號碼打錯了一個字。稅單上多了一個零。建照上你的名字少了一劃。這些錯不影響處分的實質內容,但放著不管可能在後續程序中炸開。101 條處理的就是這種事:「顯然錯誤」的更正。機關可以隨時自己改,你也可以主動申請要求改。聽起來是小事,但真正的價值藏在反面:什麼不算「顯然錯誤」。如果機關想用「更正」的名義偷偷把罰款金額從三萬改成三十萬,那不是更正,那是另一個新的處分,你可以對它提訴願。換句話說,這條同時是你的工具也是你的盾牌。它讓機關能修正無傷大雅的筆誤,但也畫了一條線:只有打字打錯、數字算錯這種「一看就知道不對」的東西才能用更正處理。超過這條線的任何修改,都必須走正式程序,而你對正式程序有完整的救濟權。

法律定性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為行政處分之顯然錯誤更正規範,賦予處分機關就誤寫、誤算等一望即知之文字或計算錯誤,得隨時或依申請以更正方式修正,並要求以附記或更正書面通知;其界線在於僅限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之顯然錯誤。

試算與流程 AI 輔助整理,結果僅供參考

🗺 判斷流程

流程圖載入中…

大家也在問 AI 輔助整理

Q1處分書上金額寫錯對我有利,機關事後可以改回來嗎?

可以。第 101 條明文規定機關「得隨時」更正顯然錯誤,沒有時效限制。但若你已依錯誤金額繳納並取得收據,事後更正可能涉及信賴保護的討論(行政程序法第 8 條誠信原則)。保留所有繳款證明與原始處分書,是日後主張信賴保護的基礎。

Q2機關說是「更正」但改了處分理由,我能怎麼辦?

處分理由不是筆誤,它決定整個處分的法律基礎,改理由超出第 101 條「顯然錯誤」範圍。你可主張這是新的行政處分並獨立提起訴願。收到更正通知時逐字比對前後版本,若改動超出文字數字層面,以存證信函表明不同意以更正名義變更處分內容並保留訴願權利。

Q3處分書上有明顯打錯的字或算錯的金額,可以更正嗎?

可以。依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行政處分若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當事人申請更正,並附記於原處分書及正本,不能附記時製作更正書以書面通知。但若修改超出筆誤、變更金額判斷或處分理由,即屬新處分,可提起訴願。

Q4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是什麼?

規範行政處分顯然錯誤(誤寫、誤算)的更正機制,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改正,是區分筆誤與實質變更的界線條文。

Q5什麼算「顯然錯誤」?

一望即知、不待調查即可發現的文字或計算錯誤,例如姓名漏字、車牌號碼打錯、金額數字謄寫錯誤,且不影響處分實質內容。

Q6更正書是什麼?

當錯誤無法直接附記於原處分書時,機關另行製作的更正文書,須以書面通知相對人及已知利害關係人。

Q7更正跟撤銷差在哪?

更正處理顯然筆誤、不影響原處分效力;撤銷針對違法處分、撤銷後溯及失效且受 2 年除斥期間限制。

Q8處分書有錯怎麼申請更正?

寫書面申請載明錯誤處與正確內容、保留副本 → 機關更正後確認已附記原處分書或另發更正書面通知。

Q9申請更正要不要費用或期限?

當事人申請更正無特定期限、無裁判費,機關依職權更正亦得隨時為之,但不影響原處分訴願期間。

Q10怎麼證明那是顯然錯誤而非實質變更?

比對處分書文字與計算明細,若是純粹數字謄寫或姓名日期筆誤即屬顯然錯誤;涉及金額判斷或理由變更則否。

Q11機關不肯更正怎麼辦?

再次書面申請並保留紀錄;若錯誤實際影響你的權益,可循訴願或行政訴訟途徑爭執處分效力。

Q12更正 vs 訴願差在哪?

更正處理形式筆誤、與服不服處分無關;訴願針對處分實質決定。把訴願包裝成申請更正會被退回浪費時效。

容易搞混的概念 AI 輔助整理

比較面向correction_101rescission_117appeal
適用情形誤寫、誤算等顯然錯誤違法處分不服處分實質決定
對原處分效力不影響,原處分續存撤銷後溯及失效請求變更或撤銷
救濟期限不影響、不延長訴願期間依職權,受 2 年除斥期間處分達到後 30 日內
發動者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原處分或上級機關依職權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

其他國家怎麼規定 2 國

🇰🇷 韓國행정절차법 제25조(처분의 정정)
🇩🇪 德國VwVfG § 42(Offenbare Unrichtigkeiten im Verwaltungsakt)

AI 輔助整理之對應參考,非官方對照,以各國原文為準

🔒還有 10 題問答 · 易混淆概念對照 · 2 國規定比較

法條整合閱讀 · ArticleV09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AI 加值內容僅供理解輔助,法律效力以原文為準。
⊞ 對照台 0
滑到條文裡的引用,點懸停卡的「對照台」
把多條並列逐欄比較
引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