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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912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08 月 22 日

要旨

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規定參照,依司法實務見解,該條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項,顯非行政機關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者,係指相當明顯而言,其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故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

主旨

有關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之適用疑義乙案,復如說明二、三,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局 102 年 8 月 7 日中商字第 1020018950 號函。

二、按「行政處分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處分機關得隨時或依申請更正之。」行政程序法第 101 條第 1 項定有明文。依司法實務之見解,該條項所謂「顯然錯誤」者,「係指行政處分所記載的事項,顯非行政機關所欲規制者,或行政處分漏載行政機關所欲規制之事項。另所謂『顯然』者,係指相當明顯而言,其通常可從行政處分之外觀上或從所記載事項之前後脈絡明顯看出。」(最高行政法院 96 年度判字第 1372 號判決參照)是行政處分若存有錯誤,須該錯誤乃顯然之錯誤,且該錯誤更正後亦不影響原處分之效力,該等錯誤始可更正之(本部 101 年 3 月 3 日法律字第 10000604960 號函及 97 年 9 月 17 日法律字第 0970030961 號函意旨參照)。又行政機關在意思形成之過程中,對相對人、事實及應適用法規等影響決定內容之事項,有不正確之認識,因而產生之錯誤,雖表現於行政處分之外觀,並非得隨時更正之顯然錯誤,應依一般規定撤銷後另為處分(陳敏,行政法總論,100 年 9 月 7 版,第 377 頁參照)。

三、準此,本件申請人依「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下稱獎勵辦法)第 11 條規定檢附相關文件資料向貴局申請核發完成證明,並經貴局審定確認無誤後,核發完成證明,嗣申請人發現其實收資本額有誤算之情形,此係申請人提供之資料有誤,且此所謂「申請人之誤算」倘已足致行政機關對於「實收資本額」此項事實之正確性產生錯誤,進而就該項事實予以核定並發給完成證明,此種情形已影響該處分之效力,非屬前開行政程序法第 101條第 1 項所規定「顯然錯誤」之情形,此可能屬行政機關就行政處分作成所認定之事實有誤,而為違法之行政處分(陳敏,前揭書,第374 頁、林錫堯,行政法論,2006 年版,第 281 頁參照);至於違法之行政處分是否撤銷,行政機關自得依職權裁量之(行政程序法第 117 條參照)。

正本

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中部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

副本

本部資訊處(第 1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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