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程序法 第 102 條
- 原始資料來源:全國法規資料庫、立法院法學系統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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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筆記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根據§110-書面之VA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生效;但無規定已知利害關係人(第三人)有陳述意見之機會。
wei1217
2 months ago
司法類科
「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
自係指積極地對人民的自由或既存的權利為限制或剝奪並不包括消極地駁回人民的請求
(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判字第82號判決)
nini600821
6 months ago
「聽證」不等於「公聽會」
⚠️聽證:對象限於利害關係人,功能為提供權利保障
⚠️公聽會:對象不限於利害關係人,功能在於廣納意見
mmoooonn
8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正當法律程序: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負擔處分
要給人民陳述機會(如:警察臨檢要先聽人民陳述理由)
三個例外:
1⃣️§39
2⃣️舉行聽證會
3⃣️法規另有規定(§103)
alicia90914
10 months ago
高普初考
例外:1:已依第三十九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2:決定舉行聽證。3:法規另有規定。
4ourcellos
2 years ago
高普初考
考古題: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人民權利之處分前,原則上應:
(A)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B)舉辦聽證
(C)舉辦公聽會
(D)要求切結
rexlaw
2 years ago
法律類科系(法律系、法研所、科法所)
行程102
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負擔處分)前」,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聽證是比陳述意見更正式之法律程序,例如61)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c已依🌞39(🔵學說:39與102功能及目的不同,應目的性限縮在依39所陳述者是作成行政處分重要事實&二程序時間距離非久遠)規定
Exc🌞法規另有規定(例如103)者,從其規定。
🥣實務105判223:
僅「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之行政處分而規定有陳述意見機會,「消極駁回」人民請求時人民無陳述意見之機會
🔵陳敏師:
「消極駁回」之行政處分對人民產生之不利益,與「積極干涉」人民之行政處分並無任何不同(基本權性質、干預程度),亦應予陳述意見機會
*
陳述意見技巧
先講powerful statement、證據較多者
*
📌陳述意見-非正式程序
1、行政處分陳述意見的原則(行政程序法第102、103條)、行政罰法第42條)
2、陳述意見的方式:行政程序法第104~106條
3、欠缺陳述意見的法律效果:注意行政程序法第114條!
參考自
https://www.facebook.com/100064546217556/posts/pfbid0BoRD97GBdNx1vigjhTo1YstHyEoSQv2BfwmYKmZJWusdkqnDjnKhBit6ii58jB6al/?d=n
dd900085
2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行政罰法42
sweetdiary33
3 years ago
高普初考
釋字797號
通知陳述意見(同法第39條、第102條及第104條規定參照)
linyijing
3 years ago
司法類科
但書:本法103條
kenny860315
4 years ago
律師事務所
本條行政處分屬負擔處分
寫些筆記,幫助學習與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