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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決字第 0970000087 號
要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執行之疑義
主旨
關於行政程序法第 102 條執行疑義乙案,本部意見如說明二,請 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府 96 年 12 月 31 日屏府農務字第 0960262500 號函。
二、按行政程序法(以下簡稱本法)第 102 條規定:「行政機關作成限制或剝奪人民自由或權利人之行政處分前,除已依第 39 條規定,通知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或決定舉行聽證者外,應給予該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法規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其立法目的係為避免行政機關恣意專斷,並確保相對人之權益。是行政機關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就同一事件之重要事項,已依本法第 39 條規定基於調查證據之必要通知相對人陳述意見,或依本法第一章第十節舉行聽證,或依本法第 102 條規定給予處分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如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係有權為之,則作成行政處分縱非踐行上開程序之機關,似亦符合本法第 102 條規定,毋庸於作成行政處分前再給予相對人陳述意見機會(本部 90 年 3 月 28 日法律字第 009099 號函參照)。
三、檢附本部前開函影本乙份供參。
正本
屏東縣政府
副本
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