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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法令判解系統

法律字第 10203508120 號

會議日期 102 年 11 月 26 日

要旨

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規定參照,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故有無上述條例第 1 項第 4 款規定「未准予易科罰金」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

主旨

所詢有關貴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免職令廢止之生效日適用法規疑義一案,復如說明二至六,請查照參考。

說明

一、復貴署 102 年 6 月 3 日警署人第 1020097415 號函。

二、按公務人員於任用後有公務人員任用法第 28 條第 1 項第 5 款不得為公務人員之消極資格要件者,依同條第 2 項即生應予免職之效果,是主管機關據此作成核定免職令之處分,應屬確認性質(最高行政法院 101 年度裁字第 1807 號裁定參照)。查本件貴署保安警察第四總隊隊員前因洩密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4 月,未宣告緩刑亦未准予易科罰金,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判決上訴駁回確定。經貴署 101 年 12 月 12 日警署人字第 1010161590號令依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核定免職,自同年 10 月 18 日生效,核屬確認性質,並非溯及既往,合先敘明。

三、次按行政程序法第 100 條第 1 項前段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同法第 110 條第 1 項規定:「書面之行政處分自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起;……依送達……之內容對其發生效力。」故以書面方式作成之行政處分,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須經合法送達後始發生外在效力(外部效力),並因而對處分相對人依處分之內容發生內在效力(內部效力)。」(本部99 年 7 月 13 日法律字第 0999027993 號函參照)另「公務人員因刑事判決有罪確定免職,該刑事判決嗣經非常上訴改判無罪,以該免職處分據以作成之基礎已喪失,公務人員自得依行政程序法第 128條第 1 項第 1 款規定,請求原處分機關廢止原行政處分。其免職處分若經主管機關廢止,依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規定,係向將來失其效力…。至該免職處分經廢止後,公務人員得參照公務人員保障法第 8 條(現為第 10 條)規定意旨申請重行任用。」亦經銓敘部以92 年 5 月 2 日部銓二字第 0922242164 號令明釋在案。

四、惟按「罰金、罰鍰、沒收、沒入、追徵、追繳及抵償之裁判,應依檢察官之命令執行之。」為刑事訴訟法第 470 條第 1 項本文所明定,故本件有無警察人員人事條例第 31 條第 1 項第 4 款所規定之「未准予易科罰金」之事由,須待檢察官執行時方能確定。準此,本件若經檢察官准予易科罰金,則上開貴署 101 年 12 月 12 日警署人字第 1010161590 號令(免職處分)是否無誤?有無行政程序法第117 條得撤銷之事由?似值審酌。

五、又查本件並無授益處分之廢止問題,是顯與行政程序法第 125 條但書規定無涉。至免職處分向後廢止後,是否對當事人公職年資、待遇支給等重大權益更為不利或有失公允,宜由貴署函請銓敘法規主管機關即銓敘部斟酌前開 92 年 5 月 2 日令釋有無修正之必要。

六、本件請貴署參酌上開說明,依職權認定旨揭免職令廢止之生效日。

正本

內政部警政署

副本

銓敘部、本部資訊處(第 1、2 類)、本部法律事務司(4 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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